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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業務

編號

服務項目

服務內容

服務價格

適用對象

優惠措施及說明備注

02001 保管箱服務 包括保管箱租賃、保管箱IC卡掛失、鑰匙掛失、密碼(指紋)掛失、IC卡補卡、鑰匙賠償、破箱、選號、換箱等服務以及保管箱滯納金

1.保管箱租賃:保管箱租金由分行根據保管箱購置成本、提供的服務,結合當地情況定價,定價不高于:

(1)5000cm3(含)以下,不高于0.24元/cm3/年;

(2)5000cm3-10000cm3(含),不高于0.23元/cm3/年;

(3)10000cm3-20000cm3(含),不高于0.22元/cm3/年;

(4)20000cm3-40000cm3(含),不高于0.18元/cm3/年;

(5)40000cm3以上,不高于0.12元/cm3/年;

2.保管箱IC卡掛失、鑰匙掛失、IC卡補卡:不高于20元/次;

3.保管箱鑰匙賠償費:不高于100元/條;

4.保管箱破箱:不高于500元/次;

5.保管箱密碼(指紋)掛失:不高于10元/次;

6.保管箱選號、換箱:不高于50元/次;

7.保管箱滯納金:30日內(含)免費,超過30日不高于日租金×欠繳天數×10%,保管箱滯納金總額不高于一年期租金

對公及對私  
02002 儲蓄國債 代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儲蓄國債,為客戶辦理儲蓄國債提前兌取 按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債相關文件執行 對公及對私 發行手續費由財政部支付
02003 代理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收取開戶、交易及結算等相關費用 代理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向我行客戶收取開戶、交易及結算等相關費用 按照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告標準執行 對公 代中央結算公司、上海清算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收取
02004 代理結算傭金 代理客戶完成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交易和結算 協議定價 對公 根據客戶情況和交易量確定傭金比率
02005 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專戶、券商集合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 1.接受基金公司或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委托,為其提供公募基金的認購、申購、定期定額申購、贖回、轉換等代理基金銷售服務;

2.代理公募基金轉托管:投資者將公募基金份額由一個代銷機構轉到另一個代銷機構;

3.接受基金公司(子公司)委托,為其提供基金專戶產品的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客戶維護等代理銷售服務;

4.接受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委托,為其提供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客戶維護等代理銷售服務;

5.接受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委托,為其提供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客戶維護等代理銷售服務
1.代理公募基金銷售認購、申購、贖回、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費用:協議定價;

2.代理公募基金轉托管:不高于20元/筆;

3.代理基金專戶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費用:協議定價;

4.代理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費用:協議定價;

5.代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費用:協議定價

對公及對私 1.代理公募基金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向基金或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收取,基金或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的各項費用由基金公司設定并公告;

 

2.代理基金專戶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向基金公司(子公司)收取,基金公司(子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的各項費用,由基金公司(子公司)設定并公告;

3.代理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向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收取,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向投資者收取的各項費用由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公司)設定并公告

4.代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向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收取,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向投資者收取的各項費用由保險資管機構設定并公告;

5.代理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服務價格自2024年2月1日起執行

02006 住房公積金/補貼委托存貸款 1.住房公積金/補貼資金歸集業務;

 

2.代理公積金中心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1.住房公積金/補貼資金歸集:不高于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0.5%;

 

2.代理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不高于貸款利息收入的5%

對公  
02007 代發工資 我行受客戶委托,通過轉賬方式,將其員工的薪金收入在約定的時間劃轉到員工在我行或他行開立的銀行卡或活期儲蓄存折賬戶 1.柜臺:本行同城1元/筆;本行異地3元/筆或協議定價;跨行參考對公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收取;

2.網上銀行、掌上銀行:不高于柜臺收費標準;

3.柜臺盤片批量扣收方式(本行同城):0.5元/筆

對公  
02008 代收代付 根據委托人委托,將付款人在銀行賬戶(單位為結算賬戶,個人為銀行卡或活期儲蓄存折賬戶)或現金存入的資金,按當期付款人應繳納的金額在約定的時間內劃付給收款人賬戶,包括代收各類電訊費用、代收公用事業費、代收有線電視費、代理公共交通卡、代收學雜費和其他代收代付服務 1.柜臺:本行,可采取以下收費方式:按筆計收,0.5-1元/筆;按金額計收,費率為0.5%/年;或協議定價;跨行參考對公跨行柜臺轉賬匯款手續費收取或協議定價;

2.ATM:協議定價;

3.網上銀行、掌上銀行:不高于柜臺收費標準

對公及對私

 

1.向委托方收取;

2.ATM包括自動取款機、自動存款機、存取款一體機等;壁掛式終端等自助服務終端參照ATM收費標準

02009 一般委托貸款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作為委托人提供資金,我行作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等 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收費模式:按月收取的,月手續費率為貸款余額的0.1%;發放時一次性收取的,年手續費率為貸款金額的0.3% 對公及對私 單筆貸款手續費不足600元的,按600元/筆收取
02010 代理手續費 1.代理銷售:代理銷售通信預付費卡、彩票銷售資金及兌獎、預付卡銷售,以及其他接受客戶委托所提供的代理銷售等服務;

 

2.代理實物貴金屬:接受客戶委托,代理銷售和推介第三方機構的實物貴金屬及各類紀念幣產品;代理購回實物貴金屬及各類紀念幣,推介第三方機構的實物貴金屬及各類紀念幣的購回服務;

3.其他代理:接受客戶委托,代理推介第三方機構產品、服務,或代為辦理及其他代理服務

協議定價 對公  
02011 代發養老金 代發養老金 本地不高于2元/筆;

異地不高于4元/筆

對公  
02012 代理財政 各項代理財政收支及資金撥付業務 按照各級財政部門相關文件或與財政部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規定執行 對公 如當地財政部門無文件或協議規定,可以免收代理財政業務手續費
02013 代理稅收 1.代理法人客戶繳稅:受法人客戶委托,代理客戶繳納稅款業務;

 

2.代理稅務代保管資金:代理全國稅務系統稅務代保管資金業務

1.代理法人客戶繳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的通知》(財預[2001]523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執行;

2.代理稅務代保管資金業務:按照各級財政、稅務部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無文件規定的,按協議定價收取

對公  
02014 代理行政事業類收付費 代理行政事業類收付費 按照各級行政事業類收付費項目管理部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對公  
02015 銀關通 銀關通 按照財政部、海關總署相關文件規定執行,無文件規定的,按協議定價收取 對公  
02016 現金代理 1.代理現金領繳、現金存取:

 

(1)代理現金領繳、代理向異地人行存取現金和同城同業向人行存取現金:由委托行在代理行開立同業存款賬戶,代理行對委托行實行特殊客戶管理;

(2)代理現金調撥及向人行存取現金運送:委托行日間現金調撥、向當地人民銀行發行庫存取現金等,由委托行自行辦理相關手續,代理行負責運送車輛和押運;

2.代理現金寄庫、代理款箱運送及保管款箱:委托行營業網點的款箱和應入庫保管的貴重物品等,由代理行負責每日營業終了到委托行營業網點接取款箱、運送并入庫保管,次日營業前送達委托行營業網點

1.代理現金領繳、現金存取:按領繳及存取金額的0.1%收取,最高3萬元/筆;或按協議定價;

 

2.代理現金寄庫、代理款箱運送及保管款箱:款箱寄庫5-30萬元/年/網點;款箱運送根據距離收取100-500元/次,或5000-20000元/月

對公  

1.對于合作關系良好的客戶,可適當減免收費;

2.自2023年1月27日起,代理現金領繳及存取執行按領繳和存取金額的0.1%收取,最高3萬元/筆;或按協議定價;

3.2023年1月27日之前,代理現金領繳及存取執行按領繳和存取金額的0.1%收取,最高3萬元/筆

02017 代理金融機構

1.代理銀行存貸款業務:代理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等存貸款業務;

2.代理金融機構支付結算等業務:與金融機構開展代理簽發銀行承兌匯票、代理簽發銀行匯票/銀行本票、代理兌付銀行匯票、代理匯兌、代理資金清算業務、代理他行同城票據交換、代理金融機構收付款等支付結算業務、代理金融租賃公司項目推介及支付結算等業務

1.代理銀行存貸款業務:最高按照實際發生額的0.02%收取,最高1萬元/筆;

2.代理金融機構支付結算:

(1)代理兌付/簽發票據:

代理兌付:按照兌付金額的0.02%-0.03%收取,最低15元/筆,最高1.5萬元/筆;

代理簽發:按簽發金額的0.03%-0.05%收取;

(2)代理匯兌:按代理金額的1%收取,最低1元,最高200元;

(3)代理他行同城票據交換:2元/筆;信封傳遞:10元/封;

(4)代理資金清算業務:按照金額的0.08%收取;當月累計超過2000萬以上的金額,按照0.05%收取,最高10萬/月;

(5)代理金融機構收付款:按不高于3元/筆收取;

(6)代理金融租賃公司項目推介及支付結算:按不高于項目金額的3%收取

對公

 

1.代理兌付/簽發票據中的代理簽發、代理金融機構收付款和代理金融租賃公司項目推介及支付結算的服務價格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2.2025年1月1日前,代理兌付/簽發票據中的代理簽發按簽發金額的0.03%-0.05%收取,最低15元/筆,最高2.5萬元/筆執行

02018 代理銷售信托計劃 接受信托公司委托,為其提供信托計劃的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客戶維護等代理銷售服務 代銷信托計劃認購、申購、退出、銷售服務費、客戶維護費等費用:協議定價 對公及對私  
02019 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 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業務手續費 協議定價 對公  
02020 代理銷售保險產品 代理銷售人身保險、財險等各類保險產品 協議定價 對公  
02021 代理上海黃金交易所貴金屬交易業務傭金 上海黃金交易所貴金屬各交易品種 1.個人交易業務手續費:不高于貴金屬交易成交金額的0.08%,并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相關標準變動進行調整;

2.對公交易業務手續費:不高于貴金屬交易成交金額的0.15%,并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相關標準變動進行調整;

3.賬戶開戶費、倉儲費、運保費等代上海黃金交易所收取的費用項目:按照交易所相關標準執行

對公及對私

1.代理客戶經辦行收取;

2.對公交易業務手續費包括我行代上海黃金交易所收取以及我行自身收取兩部分,對于各類企業,我行代上海黃金交易所收取的部分,均按照上海黃金交易所相關標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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