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存款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我行與其他機構法人或法人授權機構,通過簽訂協議約定存放利率辦理的一定期限、一定金額以上的存款業務。
中外資保險公司、社保基金、郵政儲蓄銀行等人民銀行批準的可辦理此項業務的法人機構。
一、保險公司協議存款
(一)保險公司辦理協議存款,須由其總公司與我行總行簽訂《協議存款合同書》,約定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準、提前支取條件等事項。
(二)保險公司協議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含),須一次性存入,一次性支取。
(三)保險公司協議存款的存款期限為五年(不含)以上。
(四)協議存款資金存入后,我行開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
二、社保基金協議存款
(一)社保基金辦理協議存款,須由地方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等機構與總行簽訂《協議存款合同書》,約定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結息和付息方式、違約處罰標準、提前支取條件等事項。
(二)社保基金協議存款最低起存金額為人民幣5億元(含),須一次性存入,一次性支取。
(三)社保基金協議存款的存款期限為五年(不含)以上。
(四)協議存款資金存入后,我行開具《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
三、郵政儲蓄協議銀行存款
(一)郵政儲蓄銀行協議存款的期限為三年期以上(不含三年),最低起存金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含)。
(二)郵政儲蓄銀行協議存款的利率水平、存款期限、付息方法、違約處罰標準等由雙方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