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绑定银行卡兑换数字人民币业务服务协议ABC(2026)4120 第二版
尊敬的用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文字加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承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免责条款、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您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进行银行卡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点击或者勾选“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您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您数字人民币钱包(以下简称“钱包”)绑定银行卡使用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您在此同意,我们有权指定其他辖内分支机构作为业务管理行具体承接与您合作事宜,并有权变更。您在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将您本人银行卡绑定到数字人民币钱包时,如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同意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您接受本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我们不定期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发布或更新的关于本服务的使用规则。我们在必要时将对本协议及本服务规则进行变更。若您在本协议或规则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数字人民币绑定银行卡服务,视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接受上述变更并愿意接受更新后的协议或规则约束,双方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您应及时认真阅读相应修改内容,如因您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若您无法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第一条 相关定义
(一)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相关支付体系,采用双层运营架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发行,再由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兑换给公众。
(二)运营机构:获得授权参与数字人民币兑换、流通业务,提供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的机构。
(三)数字人民币钱包:运营机构通过柜面、数字人民币APP等渠道为您开立的,具有唯一编号,用于处理支付指令、记录用户所有数字人民币价值,管理数字人民币子钱包等的载体。个人开立的钱包分为一类钱包、二类钱包、三类钱包、四类钱包。
(四)钱包服务渠道:为您提供钱包绑定银行卡、数字人民币兑换等钱包相关服务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人民币APP、运营机构手机银行APP、运营机构柜面、智能终端等。
(五)钱包绑定银行卡:您可以将本人开立的钱包与在我行开立的同名银行卡进行绑定以建立绑定关系,绑定成功后,我们将依据运营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完成绑定银行卡的数字人民币的兑换交易。
(六)数字人民币兑换:包括数字人民币的兑出与兑回。
兑出(即充钱包):您将银行卡资金兑换为数字人民币到钱包的服务。
兑回(即转银行卡):您将钱包中数字人民币兑换为银行卡资金的服务。
(七)消费:您使用钱包向商户支付数字人民币购买商品与服务的过程,商户包括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
第二条 服务内容
当您将本人在运营机构开立的钱包与本人在我行开立的银行卡完成绑定后,您可使用绑定银行卡进行数字人民币兑换,将绑定银行卡的资金兑出至钱包中,亦可将钱包余额兑回至绑定银行卡。
(一)普通兑出:您可通过充钱包功能,从绑定银行卡按您确定的金额兑出数字人民币到钱包。
(二)自动随用随充兑出:若您在使用钱包消费支付时钱包余额不足以支付的,该钱包运营机构将按不足支付的金额自动从绑定银行卡中兑出数字人民币至钱包以完成支付(无需您提前从绑定银行卡兑出数字人民币到钱包)。
1.当钱包下有多张银行卡时,该钱包运营机构将根据您的支付习惯或运营机构推荐的银行卡顺序进行扣款,您亦可自行设置银行卡的扣款顺序。
2.当您的钱包在自动随用随充兑出后发生消费退款的,该钱包运营机构会将从绑定银行卡自动兑出的金额原路退回至绑定银行卡,因银行卡注销、停用等原因无法退至绑定银行卡的,运营机构将退回到钱包。
3.如您的绑定银行卡未开启自动随用随充功能的,钱包运营机构可能在数字人民币APP等钱包服务渠道提示您是否开启自动随用随充功能,您点击“同意”“开启”等按钮的,即代表您同意开启自动随用随充功能。
4.您可随时关闭指定绑定银行卡的自动随用随充功能。
(三)绑定银行卡的过程需要您授权钱包运营机构和我们使用您的钱包实名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手机号)以及银行卡的信息(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以进行绑定银行卡的验证。
(四)您可移除已绑定的银行卡,与此同时该绑定银行卡相关的数字人民币兑换服务自动终止。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您应确保用于绑卡的银行卡为本人所有,保证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且未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我们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您负责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为履行本协议及向您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所必须,我们将收集并向运营机构提供您的姓名、银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信息用于绑定银行卡所需的身份验证,并在您身份验证通过后将指定银行卡与您在运营机构开立的钱包建立绑定关系。绑定后,您同意将指定银行卡号以掩码的形式展示在数字人民币钱包服务渠道,用来辅助您管理绑定的银行卡。银行卡号以掩码的形式展示是为了保护您的隐私信息,银行卡号仅显示前四位和后四位,中间用“·”展示,如:6888········8888。
您同意,以上信息为我们提供本服务所必需。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您的正常业务办理及使用。如您不同意我们处理上述信息,可能导致我们无法向您提供本协议相关的服务,但不会影响您办理其他业务。
您充分了解,上述信息中包含的银行卡号、证件号码、手机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您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侵犯您的隐私权、干扰您的日常生活。
我们承诺对您绑定银行卡过程的相关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将在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实现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期限内保存您的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本服务关系结束后至少10年。个人信息保存到期后,我们会对您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您同意,如涉及投诉、法律纠纷等事项的,中国农业银行可保留您的个人信息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
(三)绑定银行卡成功后,您同意在银行卡限额内授权我们可仅凭运营机构发送的交易指令完成绑定银行卡的数字人民币兑出或兑回交易,而无需再次取得您同意。您同意,我们按本协议约定执行运营机构交易指令的,您不会以非本人意愿兑换、未验证银行卡交易密码等原因要求我们退款或承担其他责任。
(四)您应妥善保管银行预留手机号验证码、手机银行APP登录名及密码等身份验证信息以及登录手机银行APP的设备,若您泄露上述相关信息或遗失设备的,请您立即对银行卡进行挂失或申请终止服务,在挂失或服务终止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您本人承担。
(五)您知悉并同意,进行数字人民币兑换需确保银行卡及其绑定的钱包状态正常、余额充足。因银行卡及绑定的钱包出现挂失、止付、销户(注销钱包),可用余额不足或其他异常状况导致我们无法提供兑换服务的,我们不承担责任。
(六)我们依据运营机构提供的交易指令完成您的绑定银行卡数字人民币的兑换交易。您由于使用数字人民币及数字人民币钱包产生的不良后果及争议纠纷均与我们无关,由您与运营机构自行协商解决。
(七)您不得利用数字人民币进行虚假交易、洗钱等违法行为,有义务配合我们进行相关调查。如若您拒绝配合进行相关调查或我们认为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洗钱或任何其他非法活动、欺诈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我们有权采取以下一种、多种或全部措施:1.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2.取消您用卡资格;3.其他必要的措施。若因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本协议约定而给我们造成损失的,您应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服务申明
(一)我们重视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与保护,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与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政策规定,严格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二)如发生系统故障,我们将通过官方网站或数字人民币APP向您告知相关情况,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三)因出现下列任一种情况导致您损失的,我们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但可以为您提供必要的协助:
1.因我们接受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或者您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被冻结、扣划等非我们原因导致该等指令未被执行。
2.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您的损失。
3.因我们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计算机黑客袭击、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等突发事故,给您造成的损失。
4.因互联网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我们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的您的损失。
5.您使用的手机等终端设备发生任何软件或资料的遗失、硬件的损害等进而导致的您的损失。
6.因您未准确核对短信验证码、交易金额等信息而造成的您的损失。
第五条 协议的终止
(一)一旦解除银行卡绑定,本协议即告终止。绑定银行卡的钱包注销的,本协议同步终止。协议终止前已发送我们处理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您同意承担相应后果。
(二)若您违反本协议约定,我们有权直接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而无需事先通知。
(三)您在使用银行卡的权利被终止时,您使用本服务的权利随同终止。
第六条 差错处理
因您未按本服务规定流程进行操作,或由于您自身的其他原因造成本服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拨打中国农业银行服务热线或到营业网点通知我们。我们将积极调查并告知您调查结果,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协议双方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保障;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行业惯例。本协议中“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双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本协议中涉及的用户个人信息均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要求执行。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项下银行卡的开户行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您可在我行网点或掌银“我的账户”中查询您的银行卡开户行。
各方确认,若在一方提起诉讼时,争议标的额未超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各方同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有异议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否则视为认可前述约定。
为减轻各方争议解决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如受诉法院认为适宜采取在线诉讼,各方同意且自愿选择适用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法院电子送达诉讼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在线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付令、同步在线审理、异步在线审理等)。
如各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有效的仲裁约定将排除各方有关诉讼管辖的其他约定。各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等法律文本相关条款确定仲裁事宜。符合该仲裁机构网络仲裁受案范围的,各方同意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章程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协议约定。
您同意,如遇法律法规变化,或根据风险管理、业务创新等需要,我们可在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变更、暂停本协议项下数字人民币绑定银行卡业务服务,并变更、终止本协议。
用户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如您不同意以上任意内容或上述内容与您的真实意愿不符,请您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