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数字人民币钱包用户服务协议(对公版)ABC(2026)4096-2 第二版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及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承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免责条款、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您和贵司办理业务相关人士(以下简称相关人士)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需进行钱包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拨打数字人民币客服热线956196或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签署本协议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电子渠道签约客户:请认真阅读本协议,操作人员在本界面进行点击或者勾选“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贵司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客户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管理行
甲方(客户)与乙方(银行)经协商一致,甲方自愿申请使用乙方提供的数字人民币对公钱包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签订本服务协议。
一、定义
(一)数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和相关支付体系,采用双层运营架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发行,再由数字人民币业务运营机构兑换给公众。
(二)数字人民币钱包(以下简称数字钱包):乙方通过柜面、超级工作台(PAD)、网银等渠道为甲方开立的、具备唯一可识别编号,用于处理支付指令,记录客户所有数字人民币价值,管理数字人民币等的载体。
(三)数字人民币服务:乙方向甲方通过数字钱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数字人民币转钱包、支付、兑换等服务。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管理行:甲方数字钱包的归属行,甲方可向客户经理询问。
(五)钱包开立方式:数字钱包分为现场方式开立和远程方式开立。现场开立分为临柜、上门两种。临柜开立是指甲方到乙方指定网点提交相关资料,乙方现场审核客户资料、客户身份与意愿,完成协议签订与业务办理。上门开立是指乙方工作人员持设备到甲方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进行客户资料、客户身份与意愿的审核,完成协议签订与业务办理。远程开立是指甲方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相关资料,乙方远程审核客户资料、客户身份与意愿,完成协议签订与业务办理。
(六)绑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甲方申请开通数字钱包时,向乙方提供的本单位在乙方或其他银行(以乙方提示信息为准)实名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核验身份信息及使用数字钱包兑出、兑回、收款和付款服务。绑定账户须保持持续有效且可正常使用的状态。
(七)绑定手机号码:甲方在注册企业金融服务平台时指定的手机号码,或在申请开通数字钱包时指定的手机号码。绑定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短信验证码以及交易提示短信等。乙方可通过向甲方绑定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核实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八)身份认证要素:乙方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登录名、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动态口令、相关人员的生物特征识别、签约设置的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九)数字证书:存放在USB-KEY等介质,用于对甲方发送的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为“K宝”等产品。
(十)电子指令:甲方通过数字钱包,凭借相关的身份认证要素发起的交易或业务请求的统称。
(十一)密码:客户自行设定并用于验证客户身份的字符信息。
(十二)动态口令:按特定规则动态产生并用于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组合,动态口令的载体包括手机认证软件、短信等。
(十三)电子渠道:包括电子银行及其他电子渠道。
电子银行: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公众网络或为甲方建立的专用网络向甲方提供的银行服务。根据服务渠道的不同,乙方电子银行可分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其他电子渠道: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网络服务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电子渠道。
(十四)法律法规: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双方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服务内容
(一)甲方自愿申请开通数字钱包。
(二)甲方申请开通数字钱包时提供的手机号码须为甲方法定代表人有效控制的经运营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通过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等系统查询或电话核实的方式确认甲方及其手机号真实性。
(三)甲方可通过乙方柜面、电子渠道申请开通数字钱包。
(四)甲方按乙方相应的要求与方法提供了单位证明文件、线上渠道注册手机号码及其他要求信息,即视为甲方同意乙方为数字钱包开通审核之需要,通过自主或与电信服务运营商、工商、税务等第三方及其服务商合作方式识别甲方身份。
(五)乙方审核同意甲方的数字钱包开通申请后,即生成数字钱包账号。
(六)甲方可将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绑定在乙方开通的本单位数字钱包使用。如绑定账户为其他银行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开户时提供的信息通过甲方开户行进行身份验证。
(七)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通过验证数字钱包信息,提供绑定账户与数字钱包之间的资金划转等服务,乙方有权根据监管要求调整服务内容。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验证结果和数字钱包编号、名称等信息通过乙方指定渠道向甲方展示。
(八)自2026年1月1日起,数字钱包中的余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计结息规则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乙方将为甲方开立的数字钱包余额按当期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利息,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如甲乙双方就计结息规则、利率等有其他约定的,以双方其他约定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申请乙方数字人民币业务,根据开立方式不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本人持身份证明文件或授权代理人(需为甲方员工)持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文件通过乙方办理。
(二)甲方办理数字人民币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甲方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办理数字人民币业务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使用乙方数字人民币业务应尽到合理义务,通过正确的渠道或网点办理;在安全的环境中使用,采取及时更新防病毒软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123456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数字人民币业务判别客户身份真实性和交易有效性的依据是相应身份认证要素,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凡通过相应身份认证要素实现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所为。甲方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若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更换、挂失或重置等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内部控制的要求在乙方业务规则范围内合理设置客户证书等身份认证要素的操作权限和操作限额。甲方数字钱包的支付限额(包括余额上限、单笔支付限额、每日累计限额、每年累计限额等),以甲方在乙方申请开通钱包时在业务申请表、章程协议或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或乙方在线上渠道相应页面显示信息为准。
(七)甲方数字钱包与其绑定单位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互转,根据单位结算账户种类的不同,按单位结算账户存取款相关规定办理。
(八)甲方办理数字钱包开立、业务变更、业务恢复、钱包挂失、钱包解挂失等,均应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操作手册及其他规则使用数字钱包,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九)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露等风险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申请更换,乙方可以采取冻结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资金安全,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十)为落实监管要求,保护客户交易及信息安全,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可向其提供业务办理信息、风险提示、祝福问候等增值服务;甲方有权拒绝发送,双方亦可就发送信息另行约定。甲方主动向乙方服务号码发送的短信,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一)甲方应按照乙方相关服务价格标准保证钱包或账户中余额足够,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钱包或账户主动扣收。
(十二)如甲方因乙方数字人民币系统差错、故障等原因获得不当利益的,属于不当得利,乙方可以采取冻结、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等措施,甲方对此不持异议。
(十三)甲方在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时,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业务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使用数字人民币业务如果涉及乙方其他业务产品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有关交易规则、交易提示。
(十四)甲方不得利用数字钱包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数字钱包,不得购买、使用其他非甲方所有的数字钱包,不得利用数字钱包套取银行信用。如甲方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暂停其数字钱包收付、管控冻结数字钱包、加入黑名单等措施,甲方充分知晓并清楚理解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数字钱包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其他任何形式支持或帮助的相关法律责任和约束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数字钱包。
(十五)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数字人民币服务有疑问、意见或建议,可以拨打乙方客户服务电话95599、登录乙方门户网站www.abchina.com.cn或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投诉。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数字人民币相关业务,并为其提供相应的数字人民币服务。
(二)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电子指令处理甲方已提交的业务请求,但对于以下任一情况导致乙方无法按时提供相关服务或服务出现瑕疵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数字钱包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数字钱包资金被依法查封、冻结或扣划;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乙方有合理理由认为甲方的行为涉嫌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发生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更、系统故障、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情况;
7.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乙方不需承担责任的情况。
(三)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及监管要求等因素设定不同的功能、限额管控等安全策略及管理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数字钱包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电信网络违法犯罪、网络赌博、恐怖融资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的,有权对甲方数字钱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交易、冻结资金、停止服务等措施。
(四)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如甲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的,甲方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无需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五)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欠费进行催收。乙方可以从甲方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任何数字钱包或账户中扣收欠费,甲方对此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扣收的甲方应付款项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获得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六)甲方注销数字钱包的,相应数字人民币业务服务自动终止。
(七)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数字人民币业务咨询服务,并根据监管要求在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或服务渠道公布服务功能介绍、服务操作指南等内容。
(八)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支付指令处理延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赔偿。
五、客户信息保护条款
(一)乙方将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协议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包括:
一般个人信息:姓名、出生日期。
敏感个人信息: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信息、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金融账户信息(包括数字钱包信息)、交易信息、业务申请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
甲方同意,以上信息为乙方提供本服务所必需。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的正常业务办理及使用。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上述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相关的服务,但不会影响甲方办理其他业务。
甲方充分了解,上述信息中包含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甲方相关人士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侵犯甲方相关人士的隐私权、干扰甲方相关人士的日常生活。
(二)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及相关人士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
(三)乙方将在履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实现前述目的所必要的期限内保存甲方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为本服务关系结束后至少10年。个人信息保存到期后,乙方会对甲方相关人士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匿名化处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甲方同意,如涉及投诉、法律纠纷等事项的,中国农业银行可保留甲方个人信息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
(四)乙方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及相关人士的约定,超出甲方及相关人士的授权范围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承诺将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甲方及相关人士提供的信息,防止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
(六)乙方恪守对甲方及相关人士信息的保密义务,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范围和用途采集、处理、传输、应用及披露其信息。若不幸发生信息泄露事件,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对可能造成危害的事件情况,及时以电子邮件、信函、电话或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甲方。
(七)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信息,将存储在境内。但为处理跨境业务并在获得甲方及相关人士的授权同意后,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境外。此种情况下,乙方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甲方及相关人士信息的安全。
(八)基于履行本合约的目的,乙方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将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合作机构,或从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取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须履行合法合规的程序(如甲方及相关人士的同意或授权)。乙方及第三方合作机构将根据业务需要在必要范围内使用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乙方承诺将向第三方合作机构明确其保护甲方及相关人士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合作机构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及相关人士有权通过乙方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访问向乙方提供的信息,或要求修改或删除已提供的信息。
(十)对上述未尽事宜,乙方将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对公版)》的相关条款保护甲方及相关人士的信息。
六、增值税发票条款
(一)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
(四)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五)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七、反洗钱条款
(一)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有关国际及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制裁、反欺诈等法律法规,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资金往来及使用数字钱包的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法,不得将乙方的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以非法方式使用。甲方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与制裁风险管理工作的相关调查或审查,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相关信息与资料,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甲方因违反国际或国内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反逃税与制裁法律法规等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由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行政处罚等),甲方应予赔偿。
(二)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行合规管理、反洗钱等工作需要,要求甲方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与资料,或采取其他措施,甲方对此予以接受并同意配合。
(三)甲方不予配合或经乙方评估甲方洗钱风险(包括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及制裁风险)上升或出现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情形,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停止为甲方办理业务、与甲方解除协议;有权采取其他乙方认为有必要采取的管控措施。
八、服务的中止与终止
(一)本协议在数字钱包存续期间持续有效。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电子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按要求提出数字钱包注销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并注销数字钱包后本协议终止。注销前,甲方需保证数字钱包余额为零,且不存在未完成交易。
(二)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三)对于超过两年未发生主动收付活动,且余额为零的甲方数字钱包,乙方以短信通知、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告等适当方式提前告知甲方后,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注销。
(四)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数字人民币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中国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九、其他
(一)双方同意对甲方在乙方开通、使用和注销数字钱包等相关行为及本协议未尽事宜均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二)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各方确认,若在一方提起诉讼时,争议标的额未超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二倍,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各方同意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解决争议,由法官独任审理,一审终审。如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确有异议的,应当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否则视为认可前述约定。
为减轻各方争议解决成本,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如受诉法院认为适宜采取在线诉讼,各方同意且自愿选择适用在线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意法院电子送达诉讼相关通知和法律文书、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在线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支付令、同步在线审理、异步在线审理等)。
如各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有效的仲裁约定将排除各方有关诉讼管辖的其他约定。各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协议等法律文本相关条款确定仲裁事宜。符合该仲裁机构网络仲裁受案范围的,各方同意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甲方声明:我方已经完整、细致地阅读了本协议,对协议所有条款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在签署本协议时,乙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及其附件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全部知悉并充分理解。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本协议及进行后续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