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2月18日公布《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允许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私募开展公募基金业务。公募基金行业正式向其他合格资产管理机构敞开大门。
《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提出了均须符合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对于上述三类不同的金融机构,《暂行规定》还分别做出了特殊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等条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条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符合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等条件。
此外,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均须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