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金融服务合约ABC(2021)4005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与中国农业银行联合制作发行的卡证合一产品,具有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管理和银行借记卡金融服务双重功能。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做好优待证所关联个人银行账户金融功能相关的服务管理。
第二条优待证持证对象为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其下属机构审核认定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优待证以银行借记卡为载体,依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管理。优待证所关联的个人银行账户不具备透支功能。优待证金融功能开通及使用需遵循《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及本合约,本合约仅作为《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补充约定。如遇《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与本合约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以本合约为准。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通过退役军人事务部指定渠道申请优待证,并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其下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及结果反馈。审核通过的由中国农业银行完成优待证制作。
第五条优待证持证对象收到优待证后,需及时核对证面信息,发现证面信息有误的,需及时联系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六条持证对象核对优待证证面信息无误后,至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及本合约,完成优待证金融账户开户。
(一)本人办理的,需持优待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完成优待证金融账户开户;
(二)代理他人办理的,需持优待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至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优待证开卡。开卡后需持证对象本人持优待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账户激活后,方可使用优待证金融功能。
第七条中国农业银行免收优待证所关联个人银行账户的办卡工本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免收柜面、ATM、个人掌银等渠道跨行转账交易手续费和ATM跨行取现手续费。其他收费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公示的服务价格收取。
第八条优待证金融账户开户前发生被盗、遗失的,持证对象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按照其相关约定进行补领。
第九条优待证金融账户开户后发生被盗、遗失的,持证对象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拨打95599客服电话进行口头挂失,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
(一)办理挂失但未注销金融账户且未申请补办的,如优待证重新找回,持证对象可持优待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原挂失网点解除挂失;
(二)如需办理优待证挂失销户的,持证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中国农业银行原挂失网点进行办理;
(三)已办理优待证挂失销户或挂失补办后,如重新找到所遗失优待证仍想继续使用的,则无法办理解除挂失业务。
第十条优待证金融账户开户后发生被盗、遗失,需要申请补办的,持证对象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原挂失网点或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补办。持证对象通过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到补办的优待证后,持优待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原挂失网点执行换卡操作,该业务仅限持证对象本人办理。补办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对象应将原优待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或中国农业银行。
第十一条如出现因优待证损坏而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数据,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以及金融功能有效期到期等情况,持证对象可持优待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申请更换,并将原优待证交由中国农业银行收回,新换发的优待证仍由退役军人服务站发放至持证对象。持证对象需持补办的优待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原发起补换申请的网点执行换卡操作后,方可使用优待证金融功能。该业务仅限持证对象本人办理。对于下列需要更换优待证的情况,持证对象需到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
(一)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二)持证对象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导致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需持证对象持优待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销户后,凭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销户回执申请更换;
(三)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对象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四)除本合约第十一条第(一)至第(三)项之外其他需要到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更换的情形。
持证对象通过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新优待证后,持新优待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完成优待证金融账户开户或换卡。
第十二条对于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其下属机构认定持证对象不再满足优待证持有条件的,持证对象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其下属机构要求终止所持优待证的金融功能。
第十三条如遇本合约十二条所述情形,持证对象须持优待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任一网点提取账户内资金并办理销户,并将优待证交由中国农业银行协助收回。
第十四条为满足中国农业银行向持证对象提供本合约项下的优待证金融服务的目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中相关约定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持证对象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为实现向优抚对象提供身份识别、金融服务的目的,优待证持证对象已同意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其下属机构将个人信息提供给中国农业银行,并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个人信息进行验证,向退役军人事务部及其下属机构返回验证结果。
第十六条本合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述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已上传照片等。以上信息为中国农业银行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可能将影响持证对象正常金融交易。如果持证对象不同意中国农业银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中国农业银行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国农业银行需向持证对象承担的义务。
本业务下中国农业银行基于提供优待证相关金融服务所必需,有必要处理以下敏感个人信息:持证对象作为退役军人或其他优抚对象的特定身份信息、持证对象的已上传照片,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持证对象的个人信息(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签署优待证业务凭证即表示同意中国农业银行处理上述信息)。签署本合约时持证对象须充分了解: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危害。
第十七条本合约如有修改,中国农业银行将及时将新版合约在门户网站、相关营业场所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持证对象不接受该合约各项约定的,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且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本合约的修改。
优待证持证对象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合约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合约自持证对象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