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信用證是農業銀行根據貴公司的申請,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規定時間內收到滿足信用證要求單據的前提下,對外支付信用證指定幣種和金額的結算方式。進口信用證業務包括開立(開證、修改、注銷、撤銷)、到單處理(電提、審單、拒付)、承兌/承諾延期付款/付款。農業銀行可根據貴公司需要開立各種類型的信用證,如即期、延期、承兌、議付、可轉讓、保兌、循環、背對背信用證等。
1、開立信用證相當于為出口商提供了商業信用以外的有條件付款承諾,增強了貴公司的信用,貴公司可據此爭取到比較合理的貨物價位。
2、變商業信用為銀行信用,銀行的介入可以使貿易本身更有保證,通過單據和條款,有效控制貨權、裝期以及貨物質量。
3、對于使用授信開證的貴公司來講,在開證后到付款前可減少自有資金的占用。
1、貴公司向農業銀行提出開證申請,提供近期財務報表、營業執照、進出口合同、進口許可證、登記證明等材料,填寫《開證申請書》,并簽訂《減免保證金開證合同》。
2、農業銀行根據貴公司《開證申請書》對外開出信用證。
3、單據到達后,若符合信用證規定,貴公司應及時向農業銀行付款或承兌/承諾,農業銀行對外付款或承兌/承諾。
4、單據到達后,若單單、單證或單內存在矛盾,貴公司應及時做出接受或不接受單據的決定,農業銀行對外付款/承兌/承諾或拒付。
1、首次辦理業務還須提供經營進出口業務的批文、工商營業執照等,辦理保證金賬戶的開立。
2、開立進口信用證,貴公司將以承擔較多銀行費用為代價為出口商收款提供額外保證,貴公司可在合同簽訂時據此要求出口商給予價格方面的優惠或提供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