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申請人簽發的,并由承兌申請人向開戶銀行申請,
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前幾天(具體要匡算郵程)向委托付款人提示付款的票據。
付款期限最長可達6 個月;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 日。
該產品用于真實商品交易后的債權債務結算;票據持有人在匯票到期日前若急需資金可以向開戶銀行或票據中心申請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在到期日前可以背書轉讓。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提交《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申請表》、《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申請書》、經濟合同及企業近期的財務報表;
2、我行與申請人及擔保人簽訂《銀行承兌匯票契約》;
3、申請人向我行繳存保證金;
4、我行向申請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并由申請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