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行章程,股東大會為本行的權力機構,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項:決定本行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更換和罷免董事、外部監事和股東代表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報告;審議批準本行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本行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發行公司債券或其它有價證券及上市方案、回購股票方案作出決議;對修訂本行章程作出決議;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
股東提名候選董事的程序
根據本行公司章程,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行有表決權股份3%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董事候選人(第138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行有表決權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名獨立董事候選人(第148條)。
滿足前述條件的股東(簡稱“提名股東”)提名董事候選人的程序如下:
(一)提名股東可以提案的形式提名董事候選人,并附基本情況、簡歷等書面資料。
(二)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對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合格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三)董事候選人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本人資料真實、完整并保證當選后切實履行董事義務。
(四)有關提名董事候選人的意圖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書面承諾,提名股東應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交本行。
(五)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行章程規定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了解。
(六)股東大會對每位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表決。
(七)遇有臨時增補董事,可由提名股東提出并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予以選舉或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