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董事會下設戰略規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三農”金融與普惠金融發展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審計與合規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美國區域機構風險委員會(由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兼任)。
戰略規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
本行董事會戰略規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由7名董事構成,包括谷澍先生、王志恒先生、林立先生、鞠建東先生、周濟女士、劉曉鵬先生、肖翔先生。其中谷澍先生為董事會戰略規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戰略規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一)審議本行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和各專項發展戰略規劃,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二)根據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和市場變化趨勢,評估可能影響本行發展戰略規劃及其實施的因素和本行總體發展狀況,向董事會及時提出發展戰略規劃調整建議;(三)審議本行經營計劃、投資和融資方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監督、檢查本行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執行情況;(四)審議高級管理層提交的本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五)審議本行設立重要法人機構、重大收購兼并、重大對外投資、重大資產購置、重大資產處置、重大資產核銷、重大資產抵押及其他非商業銀行業務擔保、重大數據治理等事項,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六)審議戰略性資本配置及資產負債管理目標,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七)審議本行內部職能部門和境內外一級分行、直屬分行及其他直屬機構、境外機構的設置及調整方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八)對公司治理結構是否健全進行審查和評估,以保證財務報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符合本行公司治理標準;(九)審議本行可持續發展戰略和目標,定期評估可持續發展戰略執行情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十)審議本行環境、社會及治理相關報告,評估本行綠色金融發展情況等,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三農”金融與普惠金融發展委員會
本行董事會“三農”金融與普惠金融發展委員會由6名董事構成,包括王志恒先生、吳聯生先生、鞠建東先生、周濟女士、李蔚先生、張奇先生。其中王志恒先生為董事會“三農”金融與普惠金融發展委員會主席。“三農”金融與普惠金融發展委員會主要職責為:(一)根據本行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審議本行“三農”業務發展戰略規劃,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二)根據國家“三農”方針政策以及“三農”經濟金融市場變化趨勢,對可能影響本行“三農”業務發展的重大因素進行評估,并及時向董事會提出“三農”業務發展戰略規劃調整建議;(三)審議本行“三農”業務的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四)根據本行風險管理戰略規劃,審議本行“三農”業務風險戰略規劃,評估“三農”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狀況,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五)監督本行“三農”業務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落實,對服務“三農”效果進行評估,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六)根據本行經營計劃,審議“三農”業務經營計劃,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七)制定普惠金融業務發展規劃,審議本行普惠金融政策、基本管理制度、年度經營計劃和風險戰略規劃;(八)監督本行普惠金融各項戰略、政策、制度的落實,評估后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九)審議與“三農”業務、普惠金融相關的或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提名與薪酬委員會
本行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由6名董事構成,包括鞠建東先生、王志恒先生、吳聯生先生、汪昌云先生、周濟女士、李蔚先生。其中鞠建東先生為董事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主席。提名與薪酬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一)擬訂董事、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主席、委員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標準和審核程序,提請董事會決定;(二)就董事、行長、董事會秘書和行長提名的副行長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人選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核,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三)就董事候選人、行長人選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四)提名董事會其他專門委員會主席(戰略規劃與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主席除外)和委員;(五)聽取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后備人才培養計劃匯報;(六)根據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考核,提出薪酬分配方案的建議,提交董事會審議;(七)審議高級管理層提交的本行人力資源和薪酬政策及基本管理制度,提請董事會決定,并監督相關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的執行;(八)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審計與合規管理委員會
本行董事會審計與合規管理委員會由5名董事構成,包括吳聯生先生、梁高美懿女士、汪昌云先生、李蔚先生、張奇先生。其中吳聯生先生為董事會審計與合規管理委員會主席。審計與合規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一)審議本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監督本行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檢查和評估本行核心業務及相關規定;檢查本行重大經營活動的合規性;(二)審核本行重大財務會計政策及其貫徹執行情況,監督財務運營狀況;(三)審議本行審計基本管理制度、規章、中長期審計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監督審計基本管理制度、規章、規劃和計劃的執行;(四)審議內部審計體系設置方案,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五)審議或者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審議批準內部審計部門的年度預算,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六)監督和評價本行內部審計工作,監督本行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七)提議聘請或解聘為本行財務報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并報董事會審議;監督和評價為本行財務報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審計計劃、工作范圍以及重要審計規則;對經審計的本行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作出判斷性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八)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溝通;(九)審議批準本行案件防控工作的總體政策,明確高級管理層相關職責及權限;(十)對本行案件防控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審議相關工作報告,考核評估案件防控的工作有效性,推動案件防控管理體系建設;(十一)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行股票上市地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本行董事會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由7名董事構成,包括汪昌云先生、林立先生、梁高美懿女士、吳聯生先生、劉曉鵬先生、肖翔先生、張奇先生。其中汪昌云先生為董事會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席。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一)根據本行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審議本行風險管理戰略規劃、風險偏好、重大風險管理政策,對其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二)審議本行全面風險管理報告和風險資本分配方案,提請董事會決定;(三)監督高級管理層關于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的控制情況,提出完善本行風險管理的意見;(四)持續監督本行的風險管理體系,評價本行風險管理部門的設置、工作程序和效果,提出改善建議;(五)根據本行總體發展戰略規劃,審議本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戰略、政策和目標,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六)向董事會提交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及年度報告,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相關工作,討論決定相關事項,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重大問題和重要政策;(七)指導和督促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管理制度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確保相關制度規定與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相適應;(八)根據監管要求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戰略、政策、目標執行情況和工作開展落實情況,對高級管理層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工作的全面性、及時性、有效性進行監督;(九)定期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會議,審議高級管理層及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工作報告。研究年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審計報告、監管通報、內部考核結果等,督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及時落實整改發現的各項問題;(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
本行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由2名董事構成,包括梁高美懿女士、汪昌云先生。其中梁高美懿女士為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主席。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一)審議關聯交易基本管理制度,監督其實施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二)對應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的關聯交易進行初審,提交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批準;(三)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審議批準關聯交易及與關聯交易有關的其他事項,接受關聯交易備案。向董事會說明關聯交易的管理情況;(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美國區域機構風險委員會
美國區域機構風險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審議批準美國業務的風險管理政策并監督實施,審議在美機構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情況的報告,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風險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兼任美國區域機構風險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