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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获人大通过 私募监管首次入法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现行《基金法》主要规范了公募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长,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得到快速发展,但由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滋生非法集资等社会问题。

  吴晓灵指出,本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非公开基金的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从法律上确立了其法定地位,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实现了有法可依。此举将有效促进非公募基金的规范发展,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也为我国居民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对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她同时强调,非公募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像公募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所以这次修订的《基金法》在第十章单设一章,构建了与公募基金有所区别的制度框架。具体内容有: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要求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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