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服务
中国农业银行2020年度股权质押情况报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报告。2020年度(评估期间)的股东股权质押情况评估结果表明,我行的股东质押比例合理、股权质押行为规范、股权质押管理体系完备,有效防控了因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股东股权登记及质押冻结基本情况
  IPO以来,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将股权集中登记存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股权登记存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截至评估期末,我行总股数为349,983,033,873股,股东户数463,710户,司法质押冻结股数为136.6976万股,涉及股东数333户,仅占我行总股数的0.000391%、总股东数的0.072%,其中质押仅1户,涉及1,600股[ 我行H股共计30,738,823,096股,占比8.78%。由于H股实行匿名登记制度,我行不掌握H股股东的实际质押情况。],不存在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20%的情形(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20%,监管机构有权根据对银行造成的风险影响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从涉及质押冻结的股东结构看,除1户法人股东(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冻结6,000股)外,其他均为个人股东。
  总体而言,我行股权质押户数、涉及股数均非常小,质押比例合理。
  二、高度重视股权质押融资管理,认真落实监管要求
  我行高度重视和规范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工作,先后发布《关于促进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稳健发展的通知》(农银办发[2018]651号,下称651号文)、《关于加强信贷业务抵质押担保管理的通知》(农银办发[2020]686号,下称686号文)等文件,确保各项监管要求落到实处。
  651号文在行内重申了监管部门对办理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提出的准入条件,切实加强行内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准入管理,规定融资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股权投资、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融资用途应限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自身业务经营,质押股票应为沪深A股股票(含流通股、限售股、可转债),融资期限应以短期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年等。
  686号文进一步严格行内押品准入管理,明确规定以银行股权设押的融资业务,要充分考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监管规定,并结合出质人、借款人以及贷款用途等情况依法合规办理,严禁以农业银行股权质押办理各类授用信业务。
  三、完善公司章程,落实股东在股权质押中的责任与义务
  我行按照监管要求,在公司章程中严格落实各项股票质押规定。根据公司章程,我行股东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我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持有的股份。  
  股东在我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我行股份进行质押。
  拥有我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我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我行股份,事前需向我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我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将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提名的董事应当回避。
  我行股东在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我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我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
  四、密切监测股权质押风险,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行高度关注并致力于规避因股东质押银行股权而产生的各类风险。目前,我行对质押信息的收集,主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PROP系统,收集股东名册,并及时下载股东质押名册,监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的变化。对已质押股权的股东,我行通过监控股东名册中股权质押冻结字段、分析质押名册的相关信息,密切关注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提请股东注意和履行相关权责,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防控工作。
  目前,我行持股超过2%以上的股东[ 按照监管规定,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包括中央汇金公司(持股40.03%)、财政部(持股35.29%)、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股6.95%)3家。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央汇金公司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受托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转的部分国有资本等资金。评估期间,3家股东单位未将我行股票进行质押。自上市至今,我行未出现因股东股权质押情况变化而引发的风险事件。 
  我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我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时,应当主动告知我行董事会,并配合我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我行根据自身查询及股东提供的信息,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渠道披露我行股东持股及质押、冻结股份的相关情况,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报告。
营业网点查询
营业机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
中国农业银行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49539号-1 | 京ICP备05049539号-5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适老化无障碍服务标识

分享至:

客服热线:95599

中国农业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49539号-1  京ICP备05049539号-5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本网站已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