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24)4036-4
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條款及細則
申請人(下或稱「持卡人」)在申請辦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銀行」或「銀行」)信用卡專項商戶分期付款業務前,請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先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條款及細則涉及產品和服務的性質、數量和質量、利息和利率、價款或者費用、費率、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免責條款、個人信息保護、糾紛解決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需咨詢或投訴,請致電中國農業銀行信用卡客戶服務熱線(40066-95599,021-61195599)。申請人如申請農業銀行信用卡專項商戶分期付款業務,即表示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已閱讀、知悉並同意遵守本條款及細則。
一、業務提示
1.分期付款利息(以下簡稱「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適用利率計算。分期利息對應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為單利,系根據依約正常還款的申請人現金流計算的年化內含報酬率(因交易金額、交易時間、還款方式、還款時間等不同,可能出現實際年化利率與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存在差異)。
分期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計算公式如下:

(注:n為年內期數,T為總年數,由此計算得出的IRR即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2.分期提前還款違約金:持卡人申請提前還款成功後,應按提前還款金額的2%支付提前還款違約金(與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3.持卡人須在信用卡當期賬單到期還款日前(含)償還「本期應還款額」列示的全部應還款額,包括已出賬單且尚未償還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
申請人如未能按期償還全部「本期應還款額」的,視為逾期還款,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銀行將對當期賬單的全部應付分期本金(即已出賬單且尚未償還的分期本金)收取自賬單日起至申請人實際還款日(不含)期間的逾期利息,該利息適用的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對應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為18.25%,逾期利息近似折算年化利率=日利率*365天,受每月天數及申請人還款情況等因素的影響,實際年化利率與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異),按月計收復利。持卡人還應按賬單記載的本期應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幣)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具體計息標準以《金穗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為準。
二、業務定義
1.專項商戶分期業務(下稱「專項分期業務」)是銀行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審批通過後為申請人指定農行信用卡授予用於分期付款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分期額度,申請人在該分期額度有效期內及指定的商戶範圍內使用該專項額度支付購買款項的業務。
2.本條款及細則所稱分期本金是申請人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支用分期額度直接購買商品、服務的金額;分期資金是申請人辦理本業務產生的包括但不限於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違約金、逾期利息等一切金額的總和。
3.當期賬單指申請人最近一期已經生成的賬單;下一期賬單指申請人即將生成的賬單;未到期賬單指申請人下一期賬單之後生成的各期賬單(不包含下一期賬單);未到期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指未到期賬單對應的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三、業務申請及使用
1.申請人自願向銀行申請專項分期業務。申請人申請後,銀行有權根據申請人申請時的信用情況、消費用途、以及申請人所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與有效性等因素最終決定是否批准及專項分期額度。
2.銀行審批同意後,對指定的信用卡賬戶授予用於分期付款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分期額度,申請人在該分期額度有效期內及指定的商戶範圍內,選擇以下模式之一使用該分期額度支付購買款項:
(1)分期商戶付款模式。申請人授權銀行完成分期交易並同步將交易資金髮放至指定商戶的收款賬戶,指定商戶以客戶簽字的申請表或委託授權書為準。
(2)分期專用卡模式。申請人使用相應的分期專用卡在指定類型商戶範圍內支付相關費用。(分期專用卡業務規則具體請見第十條「分期專用卡特別條款」約定。)
申請人使用該信用卡賬戶分期償還分期本金,並支付分期利息。
3.未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有權不提供本條款及細則項下分期額度:
(1)申請人根據銀行要求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文件、資料、單據,並辦妥相關手續;
(2)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首付款及其他應由申請人承擔的費用均已付清;
(3)申請人未出現影響分期資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4.信用卡一個賬單期為分期期數中的一期,自使用分期本金支付購買款項之日起計算。
5.分期利息按分期本金乘以適用利率計算。每期應付分期利息≈分期總利息÷分期期數。(與銀行另行約定利息優惠的,按優惠後的利息計算)。每期應付分期利息均四捨五入到分位,差額部分在最後一期調整
6.申請人本金還款方式包括「月等本等息」、「月息季本」、「月息半年本」、「月息年本」、「先息後本」、「首末期比例還款」等還款方式。
(1)「月等本等息」、「月息季本」、「月息半年本」、「月息年本」、「先息後本」方式,每期應還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額÷分期期數。
「月等本等息」還款方式,即每月應還1期每期應還分期本金和1期每期應付分期利息;
「月息季本」還款方式,即每3個月為一個本金還款週期,前2個月每期應還分期本金為0,第3個月一次性償還3期每期應還分期本金,每月應還1期每期應付分期利息;
「月息半年本」還款方式,即每6個月為一個本金還款週期,前5個月每期應還分期本金為0,第6個月一次性償還6期每期應還分期本金,每月應還1期每期應付分期利息;
「月息年本」還款方式,即每12個月為一個本金還款週期,前11個月每期應還本金為0,第12個月一次性償還12期每期應還分期本金,每月應還1期每期應付分期利息;
「先息後本」還款方式,即除最後1個月外,每月應還分期本金為0,最後1個月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每月應還1期每期應付分期利息。
(2)「首末期比例還款」方式,首期應還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額×首期本金還款比例,末期應還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額×末期本金還款比例,其餘各期應還分期本金≈分期本金金額×(1-首期本金還款比例-末期本金還款比例)÷(分期期數-2)。
7.每期應還分期本金均四捨五入到元位,差額部分在最後一期調整。
8.申請人如分次申請專項分期業務的,每次分期的每期應還分期本金及每期應付分期利息將單獨計算並相加計入賬單中。
9.本細則第三條約定下第2款、第5款關於分期付款模式、本金還款方式、首期本金還款比例、末期本金還款比例以申請表或申請時系統顯示為準,後續不支持調整修改。
四、還款
1.申請人以本細項下申請的信用卡作為專項商戶分期業務還款的信用卡。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成功辦理後,銀行將為申請人建立對應的專項分期獨立子賬戶,用於記錄本條款及細則項下分期資金的使用與還款情況。申請人按信用卡賬單所顯示的應還款額按月償還分期本金並支付分期利息。
當期信用卡賬單同時包含分期專項賬戶和普通透支賬戶欠款,或存在多個分期專項賬戶的,當持卡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時,持卡人的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按《金穗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約定的順序清償,與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2.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成功辦理後,本條款及細則下申請的信用卡存在溢繳款的,該款項不會自動償還未出賬單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3.申請人如需提前還款,須向銀行申請。申請提前還款的時間為專項商戶分期業務成功辦理當日至該筆分期倒數第二期分期付款賬單生成前。申請人申請提前還款前已計入賬單的分期利息應按約定繳納,且不予退還。申請人可就部分金額或全部金額申請提前還款。具體還款方式為,部分金額提前還款的,申請金額須為每期應還分期本金的整數倍;全部金額提前還款的,申請金額須為剩餘全部應還分期本金。首末期比例還款的僅支持全部金額提前還款。提前還款金額及未計入賬單的分期利息、提前還款違約金處理方式遵循以下規則,申請人與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
(1)部分金額提前還款。
申請人部分金額提前還款申請成功的,申請的還款金額在下一期賬單日計入該期賬單,分期期數自末期相應減少,申請人在余下各賬單週期償還每期應還分期本金及分期利息。
(2)全部金額提前還款。
申請人全部金額提前還款申請成功的,申請的還款金額在下一個賬單日計入該期賬單,申請人於該期賬單還款日之前償還剩餘全部應還分期本金和該期分期利息後,分期自動結束。
(3)持卡人申請提前還款成功後,應按提前還款金額的2%支付提前還款違約金(與銀行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不超過農業銀行對外公示的服務價格標準。
4.申請人知悉如要對指定分期商戶分期付款購買的指定商品或服務申請退貨或退款時應與商戶達成一致,銀行在收到商戶退回的款項後衝減申請人賬戶欠款,因退貨或退款產生的提前還款不收提前還款違約金。已收取及以計入帳單的分期利息應按約定繳納,且不予退還。
五、分期專用卡特別條款
1.專用卡分期額度用於在指定類型商戶消費,限制透支取現、透支轉賬、各類投資理財類業務簽約等功能。指定類型商戶由銀行根據指定產品對應的分期付款業務規則,依據交易商戶收單行設置的商戶類型等自動判定,商戶類型範圍由農業銀行官方網站(首頁-信用卡-分期理財)等渠道公佈。
2.專用卡分期額度不可循環使用,專用卡累計透支消費交易金額不超過其分期額度。
3.專用卡賬戶當日累計透支消費本金達到分期起始金額500元的,由銀行系統日終按約定分期期數和分期利率轉為分期本金,並收取分期利息;當日累計透支消費本金不滿500元的,全額計入當期賬單本期應還款額。銀行有權依據申請人資信狀況及獨立的商業判斷決定是否同意轉為分期本金,如未轉為分期,申請人需按照信用卡賬單「本期應還款額」列示的全部應還款額進行正常還款。
六、個人信息保護
(一)本條款及細則項下處理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個人信息的規則與信用卡領用合約及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簽署的信用卡業務有關信息授權書中的規則一致。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已清楚知曉並理解信用卡領用合約及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簽署的信用卡業務有關信息授權書中關於處理個人信息的全部規則,包括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保存期限以及權利行使方式和程序等。
(二)為本條款及細則的訂立和履行之需要,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同意銀行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信用卡領用合約、申請人與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簽署的信用卡業務有關信息授權書中的約定對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的個人信息進行處理。
(三)銀行承諾將依法承擔申請人、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本條款及細則項下與客戶信息保護相關的通用規則,如銀行的聯繫方式、客戶行使法律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請參見銀行在官方網站(www.abchina.com)發佈並不定時更新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政策(個人版)》的相關內容。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繫農行客服熱線(95599、4006695599)。
七、申請人承諾
1.因購買商品或服務與分期商戶發生的糾紛,均不影響申請人的還款義務;
2.按時足額歸還分期本金、支付分期利息及其他相關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費用;
3.按銀行要求如實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文件、資料和單據,並按約定將相關材料交銀行留存;
4.住所地、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工作單位及收入狀況等發生變動時,應及時通知銀行;
5.商品或服務發生重大事故或申請人出現重大不利情形足以影響分期資金安全的,申請人應立即告知銀行,並落實銀行認可的債權保全措施。
八、違約責任
1.申請人出現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或視為違約:(1)銀行授予申請人分期額度後,申請人未按約定使用分期額度或辦理虛假交易、將分期額度挪作他用或重復貸款;(2)申請人未按期足額償還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其他任何相關費用中任何一項或幾項;(3)申請人向銀行提供虛假資料、文件、信息或隱瞞重要事實、資料、文件、信息,可能或已經造成損失;(4)發生銀行認為可能影響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或履約能力的情況;(5)銀行有證據證明申請人與分期商戶就所購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糾紛,且銀行認為上述糾紛將會影響申請人償還債務的;(6)申請人違反本條款及細則其他約定,或與銀行其他機構之間的其他合同或細則項下發生違約事件,或發生其他影響銀行債權實現或影響分期資金安全的情形。
2.銀行有權瞭解並調查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出現上述違約事件或其他影響銀行債權實現或影響分期本金安全的情形時,銀行有權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1)終止本業務、提前收回分期本金或調整、取消分期額度。銀行有權將全部未償還分期本金記入信用卡當期賬單本期應還款額,並收取由此產生的逾期利息、違約金、分期利息、損害賠償金以及包含但不限於訴訟(仲裁)費、律師費、保全費、保管費、處置費、過戶費等銀行實現債權和擔保權的一切費用,有權直接從申請人在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划收,依據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不得划收的賬戶除外。申請人歸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應付數額時,其給付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參照信用卡領用合約確定,雙方另有約定除外。(2)宣佈申請人與農業銀行各機構簽訂的其他合同或細則項下債務立即到期,採取或變更資產保全措施。(3)要求申請人採取或變更擔保措施。
九、共同還款責任
1. 本業務如涉及二人及以上共同還款的,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含申請人及其他還款人/借款人)對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若申請人違約,銀行有權要求任一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全部債務。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需同時簽署本條款及細則。
2. 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不以申請人先履行債務或銀行向申請人催收為前提,且不得以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之間存在責任分擔等內部約定為由拒絕承擔還款責任。
3. 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任何通知送達申請人,即視同送達共同還款人/共同借款人。
十、其他
1.本條款及細則所稱「期限屆滿」或者「到期」,包括本條款及細則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銀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條款及細則約定宣佈本條款及細則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2.本條款及細則所稱「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申請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請人已全部或部分喪失還款能力。
3.銀行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條款及細則約定行使抵銷權、解除權或扣划相關款項的,申請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銀行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相關當事人之日起計算。
4.專項商戶分期業務可以採用信用方式或擔保方式辦理,擔保方式項下銀行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的擔保。關於擔保等事項的約定,以申請人與銀行簽訂的專項分期相關的借款合同內容為準。
5.無論因何種原因導致信用卡卡號發生變更,變更後的卡號自動承接原信用卡債務,本條款及細則各條款適用於變更後的信用卡。申請人如需辦理信用卡銷卡、銷戶手續,須先清償分期本金、分期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銀行為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包含但不限於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費用。
6.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並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申請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償全部債務後解除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為履行本條款及細則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本條所稱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監管規定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本條款及細則下農業銀行向申請人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徵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7.銀行可基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維護申請人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調整服務內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並採用網站公告、營業網點公告、對賬單、信函、手機短信等一種或多種方式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的,可在清償本條款及細則下全部債務後解除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
8.送達條款。申請人同意並確認以申請表中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作為履行、爭議解決等相關的法律文書的地址。相關法律文書通過專人遞送或郵寄到該地址即視為送達。送達地址及方式的適用範圍包括:本條款及細則項下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爭議解決程序中的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於調解、仲裁、一審、二審、再審、執行等程序)。
送達地址或方式需要變更的,申請人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銀行,變更自銀行實際收到通知時生效。未能提前書面通知的,視為未變更。
申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或方式不準確、不真實,或者送達地址方式變更後未及時通知銀行,或者申請人指定代收人(無論申請人是否指定代收人,銀行均可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送達)拒絕簽收,導致有關法律文書未被實際接收的,由申請人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以電子方式送達的,自進入申請人指定系統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同時約定送達地址及電子送達方式的,送達到申請人指定地址與電子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就同一事項或法律文件採取多種方式送達的,均具有送達效力,以最先送達日為送達之日。
本送達條款為獨立條款,不受細則整體或其他條款效力的影響。
9.本條款及細則履行期間,銀行對申請人的任何遲延或違約行為作出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本條款及細則項下銀行應有權益或權利,均不影響、限制或損害銀行依據本條款及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應享有的權益或權利,也不視為銀行對延誤或違約行為的認可/許可,不視為銀行現在或未來放棄採取追究或救濟行為的權利。
10.銀行在此授權農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可以按照本條款及細則約定行使銀行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貸後管理、貸款催收和清收等),或者代為履行信用發放等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的義務,或承接管理本條款及細則項下借款,申請人對該等行為均予認可,並承受該等行為在本條款及細則項下相應產生的法律後果。
11.生效條款。申請人在農行相關界面上通過勾選、簽字或其他方式確認後本條款及細則生效。
12.本條款及細則未盡事宜均依據農業銀行信用卡章程及領用合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