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月18日公佈《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允許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和私募開展公募基金業務。公募基金行業正式向其他合格資產管理機構敞開大門。
《暫行規定》對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提出了均須符合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具有3年以上證券資產管理經驗,最近3年管理的證券類產品業績良好;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健全,風險管理有效;最近3年經營狀況良好,財務穩健;誠信合規,最近3年在監管部門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
對於上述三類不同的金融機構,《暫行規定》還分別做出了特殊規定。證券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符合資產管理總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或者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規模不低於20億元;最近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準等條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符合管理資產規模不低於200億元;最近1個季度末淨資產不低於5億元等條件。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應當符合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年均不低於20億元等條件。
此外,證券公司通過其控股的資產管理子公司開展基金管理業務、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申請開展基金管理業務均須符合《暫行規定》要求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