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證監會正式發佈《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這次證券市場全面的制度創新,將為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開創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政策空間。
按照新的管理辦法,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並取消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此外,還將券商理財集合計劃的最低客戶門檻也有所降低。
而此次修訂的《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也是亮點頻閃,充分體現出了監管層對券商定向資產管理方面放寬限制的發展思路。《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亮點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一是適度擴大資產管理的投資範圍和資產運用方式。在投資範圍方面。對於定向資產管理,允許投資者和證券公司自願協商,合同約定投資範圍。在擴大資產運用方式方面,主要有如下修訂:首先允許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參與融資融券交易,擴大融資融券的市場覆蓋面,健全融資融券市場機制;其次允許定向資產管理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有利於定向資產管理獲取低風險利息收入,實現資產增值,同時也有利於增加融券標的來源,緩解融券標的短缺,促進融資融券業務發展。二是調整資產管理的相關投資限制。修訂後的《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取消了定向資產管理雙10%的限制,以便於證券公司根據產品特點和客戶需求自行約定投資比例,設計更為靈活的產品,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券商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