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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基可投資期指 十大鐵律須遵守

  在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股指期貨的細則出台後, 3月15日,證監會正式下發了基金翹首企盼的《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按照該意見稿,債券型基金和貨幣市場基金成為了股指期貨的「絕緣體」,而對於其他可參與的基金,證監會出台了十大鐵律。這意味著基金投資期指將有據可依。

  據悉,證監會曾於2007年就《指引》的公開徵求業界意見,因此預計本次徵求意見結束後將很快修改完善並公佈實施。

  三類基金可參與

  徵求意見稿指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該指引投資於股指期貨;債券型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於股指期貨。

  徵求意見稿還對擬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基金作出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相應的投資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同時,應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投資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

  另外,在該指引實施後成立的新基金,擬參與股指期貨投資的,應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產品方案等募集申報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貨投資方案等。

  十大鐵律須遵守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對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明確了十大規定。

  其中,在投資比例上,基金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其基金資產淨值的10%;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上述買入、賣出合約價值合計應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同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

  在上述大框架下,徵求意見稿還對各種類型基金給出了較細的規定。如開放式基金(不含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持有的買入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封閉式基金、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則是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開放式基金(不含ETF)每個交易日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而封閉式基金、ETF應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另外,保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但每日所持期貨合約及有價證券的最大可能損失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扣除用於保本部分資產後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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