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簡介
近日,王某某在明知敖某、張某某、周某某等人使用銀行賬戶從事違法犯罪資金接收、轉移活動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5個銀行賬戶交由敖某、周某某等人使用。經國家反詐大數據平台查詢,王某某名下的5個銀行賬戶共計單邊流水三百餘萬元,涉及被害人被詐騙資金共計五十餘萬元。
二、處理過程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銀行卡供他人用於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情節嚴重,其行為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綜合考慮王某某的犯罪事實、自首、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並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及王某某的身體狀況,法院依法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案件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王某某的行為屬於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且支付結算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本案的判決結果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嚴厲打擊,同時,也提醒廣大公眾要增強法律意識,切勿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四、風險提示
一是提高法律意識。公眾應增強法律意識,瞭解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切勿為追求利益而參與違法犯罪活動。
二是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個人銀行賬戶、密碼等敏感信息應妥善保管,切勿隨意洩露給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是警惕詐騙陷阱。公眾應提高警惕,增強防範意識,避免被詐騙分子利用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四是遵守法律法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提供幫助的行為,將依法受到嚴厲打擊,公眾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遠離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