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基金快速贖回業務委托協議(第三方墊支版)ABC(2025)7069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產品和服務的性質、數量和質量、利息和利率、價款或者費用、費率、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個人信息保護、售后服務、民事責任、免責條款、糾紛解決等內容的條款,充分了解貨幣基金快速贖回業務的運作規則。請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中國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柜面簽約客戶:您在業務憑證上簽字即表明您已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中國農業銀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關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并應您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您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本協議自客戶和中國農業銀行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電子銀行(含網上銀行、掌上銀行)簽約客戶:請您認真閱讀本協議,您勾選同意本協議并進行后續點擊“確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為中國農業銀行客戶已全部知曉并充分理解本協議內容和含義,愿意遵守本協議,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協議生效。
甲方(客戶)、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就貨幣基金快速贖回業務協商一致,在雙方簽訂并生效的《代理銷售基金/資管計劃客戶協議》、《代理銷售基金/資管計劃業務個人信息處理同意書》基礎上,訂立《貨幣基金快速贖回業務委托協議(第三方墊支版)》(以下簡稱“本協議”)。
第一條 關鍵詞及定義
1.1 貨幣基金:本協議項下指僅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每個交易日可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1.2 交易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市場正常開放日。
1.3 D日:乙方受理甲方快速贖回申請的日期,為自然日(具體時間以乙方系統記錄為準)。
1.4 基金簽約賬戶:指甲方辦理貨幣基金申購、贖回、紅利分配等業務時收付資金的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賬戶(僅限Ⅰ類戶或Ⅱ類戶)。
1.5 快速贖回(簡稱“快贖”):乙方根據甲方申請,在符合甲方可用份額、快速贖回金額上限等限制條件下,當日將快贖款項劃轉至甲方基金簽約賬戶的功能,雙方另有約定除外。
1.6 快贖服務墊支方(簡稱“墊支方”):是指快速贖回服務中以受讓甲方的貨幣基金份額方式向甲方提前墊付快贖款項的相關方。本協議中的快贖服務墊支方是與基金管理人開展合作的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不含中國農業銀行),具體銀行名稱以中國農業銀行掌上銀行頁面展示為準。業務開展過程中如有調整,將通過掌銀渠道告知。
1.7 快贖份額:指甲方向乙方申請快速贖回的相應貨幣基金份額。
1.8 快贖款項:包括甲方申請快速贖回的基金份額本金以及D日前的損益(不包括D日的損益)。
1.9 墊支賬戶:用于向甲方支付快贖款項的賬戶。
第二條 業務規則
2.1 本業務的辦理渠道為中國農業銀行柜面、掌上銀行和網上銀行等渠道。
2.2 本業務7*24小時開放,系統批量處理或升級等特殊時間段除外。
2.3 如遇墊支賬戶余額不足時,乙方有權調整本業務的辦理時間及辦理渠道。
2.4 本業務適用于乙方代銷且由快贖服務墊支方墊支的支持快速贖回的貨幣基金產品。
2.5 本業務將根據監管要求對甲方購買的同一產品在同一自然日的單日累計快贖份額設定上限。根據監管要求,單只貨幣基金單個投資者單個自然日的快速贖回金額上限目前為1萬元(后續如監管規則有調整,以監管最新要求為準)。
2.6 乙方可基于本協議2.5條規則及申請快贖份額是否高于甲方持有的可贖回份額判定是否受理甲方提交的快速贖回申請。如不符合監管要求或可贖回份額不足的,乙方有權不予受理。
2.7 乙方受理甲方快速贖回申請后,將通過墊支賬戶向甲方基金簽約賬戶劃付快贖款項。甲方授權乙方向基金管理人申請將快贖份額過戶至墊支方,并為墊支方辦理后續贖回操作。
2.8 申請贖回后,甲方同意并授權將自D日起(含D日)快贖的份額過戶至墊支方,墊支方作為貨幣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快贖份額,對應的D日起(含D日)損益歸屬于墊支方。因此,甲方知悉并同意使用快速贖回服務時所獲得的全部款項將可能少于普通贖回獲得的全部款項。
2.9 甲方的貨幣基金快速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可撤銷。
2.10 甲方知悉并同意:對于甲方每日23:00之后提交的快速贖回申請,乙方不保證快贖款項當日到賬,可能出現次日0:00之后到賬的情況。
2.11 甲方知悉并同意:本業務非法定義務,提現有條件,依約可暫停。甲方同意,下述情況下乙方有權暫停或終止“快速贖回”業務,并可視情況適時恢復:
2.11.1 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發生變更,現行業務模式不再滿足法律法規、監管政策要求的;
2.11.2 墊支賬戶余額不足;
2.11.3 乙方與基金管理人合作終止;
2.11.4 乙方通訊故障、系統升級等因素導致業務無法正常開展的;
2.11.5 基金管理人資金清算系統異常等有可能影響甲方資金安全的;
2.11.6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乙方無法提供快速贖回業務。
2.12 在實施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變更額度限制等事項前,乙方將及時通過公告、掌銀小信封或短信提醒等方式進行告知,請甲方關注相關信息。
第三條 聲明及保證條款
3.1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依據本協議約定提供相關服務,不就快速贖回申請是否成功執行做出保證。如因墊支方未及時足額墊支等第三人原因導致的甲方無法辦理快速贖回的,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3.2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不保證甲方通過辦理本業務一定取得收益,也不保證甲方持有的基金不發生虧損。
3.3 甲方應保證基金簽約賬戶在快速贖回業務辦理期間處于正常狀態,如賬戶狀態異常(包括但不限于止付、掛失、銷戶、凍結等)將可能導致快贖款項無法正常到賬。
3.4 甲方應保證基金簽約賬戶和快贖份額在過戶至墊支方前處于正常狀態,如因有權機關對申請快速贖回的貨幣基金份額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導致申請快速贖回的貨幣基金份額不能過戶至墊支方并發起正常贖回,或其他因甲方原因導致墊支方墊支的快速贖回款項不能及時、足額被歸還,或貨幣基金份額的收益無法歸屬墊支方所有,甲方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補足義務并賠償墊支方相應損失,乙方在合理范圍內提供必要協助。
3.5 甲方應保證所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聯系方式等內容真實、完整、準確、有效,如有變化應及時通知乙方并辦理變更手續。因甲方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本人承擔。
第四條 其他
4.1 中國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中國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中國農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中國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4.2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相關變更、暫停或終止服務的信息將通過門戶網站公示。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并應及時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解除手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甲方在公示后繼續辦理業務的,視同接受本協議變更后的內容。本業務暫停或終止后,甲方已購買的貨幣基金產品,仍可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柜面或掌銀、網銀渠道進行基金持倉查詢和普通贖回,甲方的持倉金額和損益均不受影響。
4.3 對于墊支方變更、快速贖回限額調整等情況,乙方將通過官方網站、掌上銀行或短信通知發布相關提示、公告、通知等信息材料,請甲方確保及時知悉相關內容。
第五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包括客戶個人信息保護、反洗錢、費用、糾紛解決等),遵照《代理銷售基金/資管計劃客戶協議》、《代理銷售基金/資管計劃業務個人信息處理同意書》執行。本協議與《代理銷售基金/資管計劃客戶協議》、《代理銷售基金/資管計劃業務個人信息處理同意書》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第六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監管規定、規范性文件、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客戶聲明:中國農業銀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相關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應本人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本人已經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條款,且雙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本人投資決策完全基于自己的獨立自主判斷,并自愿承擔辦理貨幣基金快速贖回業務所產生的相關風險和全部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