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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聰明賬”增值賬戶業務協議ABC(2021)5031-1第二版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聰明賬”增值賬戶業務是乙方按甲方設定的條件,根據甲方的資金狀況,日終將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進行互轉的智能存款業務。甲方同意日終的處理結果以乙方系統記錄為準。

  “聰明賬”業務包括自動約轉和智能劃轉兩項業務,甲方根據需要選擇辦理其中一項或兩項。

  第二條 相關概念

  2.1 自動約轉:包括定期差額和定期定額兩種方式。兩種方式下的約轉利率按約轉當日相應期限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確定。

  2.1.1 留存金額:自動約轉業務中甲方自行設定的簽約借記卡下活期存款轉存為定期存款后活期賬戶需保留的最低金額。

  2.1.2 最低約轉金額:定期差額方式中,甲方活期賬戶余額超過留存金額的部分約轉為定期存款需滿足的最低金額。該金額由甲方自行設定,應不低于人民幣500元或外幣等值500美元。

  2.1.3 定額約轉金額:定期定額方式中,甲方活期賬戶余額超過留存金額的部分約轉為定期存款的固定金額。該金額由甲方自行設定,應不低于人民幣500元或外幣等值500美元。

  2.1.4 定期差額方式:甲方活期賬戶資金余額扣減留存金額后的差額不低于最低約轉金額的,乙方按甲方選擇的約轉周期將該差額自動轉為定期存款的業務模式。

  2.1.5 定期定額方式:甲方活期賬戶資金余額扣減留存金額后不低于定額約轉金額的,乙方按甲方選擇的約轉周期將該筆固定金額自動轉為定期存款的業務模式。

  2.2 智能劃轉:甲方使用簽約借記卡通過POS機刷卡消費,在消費金額大于人民幣活期賬戶金額但小于人民幣活期賬戶與各人民幣定期存款賬戶資金總額的情況下,乙方按照“后存先凍”原則依次凍結甲方簽約借記卡下人民幣定期存款子賬戶,為甲方人民幣活期主賬戶提供與凍結金額相等的消費額度,同時簽約借記卡扣減消費金額。智能劃轉僅適用于人民幣業務。

  第三條 業務規則

  3.1 甲方指定其本人借記卡作為辦理“聰明賬”增值賬戶業務的簽約借記卡(若無特別約定,上下文中和活期有關的概念均指該卡的活期主賬戶,和定期有關概念均指該卡的定期子賬戶)。在“聰明賬”增值賬戶業務協議存續期間,甲方不能辦理“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自動轉存業務;該簽約借記卡發生掛失補卡、損壞換卡等情形,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甲方如需變更留存金額、最低約轉金額、轉存期限等業務要素,應至網點柜臺修改有關簽約內容。業務種類、留存金額、最低約轉金額、轉存期限等業務要素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回單為準。

  3.2 使用智能劃轉功能的,甲方須在消費當日21:00時前向簽約借記卡補足凍結金額;未按時補足的凍結金額,乙方將按人民幣定期存款子賬戶的凍結順序依次提前支取或者銷戶已凍結的定期存款,轉入活期賬戶,并將提前支取的定期存款的稅后利息轉入活期賬戶。定期存款的支取規則遵照乙方業務規定辦理。非乙方原因造成資金未按時補足的,乙方有權追償并要求甲方承擔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有權從甲方在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劃收上述款項,但依據法律法規和雙方約定不得劃收的賬戶除外。

  3.3 簽約借記卡開通代扣繳費、個人貸款還款、貸記卡約定還款、理財等業務的自動交易功能,且約定交易日期與本協議項下自動約轉日期為同一日時,自動約轉與上述業務的交易執行順序由乙方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若因簽約借記卡同時簽約多項業務等原因導致活期賬戶留存金額不足,造成甲方與乙方的上述業務或本業務交易失敗、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或造成其他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不利后果。

  3.4 甲方同意其簽約借記卡下相關賬戶的利息和所得稅由乙方計算并代扣代繳。

  第四條 服務價格、增值稅及發票

  4.1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后解除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4.2 本協議項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4.3 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4.4 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農業銀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

  4.5 在乙方收到甲方應稅款項后360日內,甲方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開票機構開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4.6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4.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五條 甲方確認提供和告知的個人基本信息、簽約借記卡號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時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第六條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七條 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八條 客戶信息保護

  8.1 為提供本業務服務、履行協議和開展風險管理的目的,乙方有權根據國家規定及業務需要,通過甲方辦理本業務的渠道(如中國農業銀行柜面、網上銀行、掌上銀行)處理個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賬戶信息等)、合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簽約解約時間、轉存限額、轉存周期等)。

  甲方同意,以上信息為乙方辦理本業務所必需。如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或不向乙方提供以上信息,可能導致乙方無法向甲方提供本協議相關的服務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擔的義務。

  8.2 為履行本協議及滿足國家監管要求,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或其他合法設立的征信機構、依法設立的資信評估機構(或有關法律、監管機構許可的類似機構)、反洗錢相關機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單位,提供相關方個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賬戶信息等)、合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簽約解約時間、轉存限額、轉存周期等)。

  8.3 乙方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嚴格按照約定目的查詢、收集、傳輸、加工、保存和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違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個人金融信息被濫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確保信息安全。如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約定,乙方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4 本協議項下與客戶信息保護相關的未盡事宜,如個人信息的存儲期限、客戶行使法律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請參見中國農業銀行在官方網站發布并不定時更新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政策(個人版)》中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其他

  9.1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9.2 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解除手續辦妥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9.3 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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