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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業務協議ABC(2020)5026-1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業務是乙方每日日終將滿足約定條件的本外幣活期存款自動轉為個人通知存款,并自動建立通知、自動轉存、復利計息等業務。甲方同意日終的處理結果以乙方系統記錄為準。

  本業務分為“大眾版”與“投資版”兩種,甲方只能選擇辦理其中一種。

  第二條 定義

  2.1 留存金額:甲方自行確定簽約借記卡活期主賬戶留存金額。甲方知悉:如因該卡活期主賬戶留存金額不足,將可能造成甲方在乙方辦理代扣繳費業務、個人貸款還款等業務無法按時足額扣款。

  2.2 最低轉存金額:每日日終,如甲方活期主賬戶資金余額扣減留存金額后的差額不低于最低轉存金額,乙方將該差額自動轉為通知存款。最低轉存金額由甲方自行設定,但“大眾版”不得低于人民幣5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投資版”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

  2.3 便捷支付:人民幣活期主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應付款項時,對于差額部分,將按照“后存入先轉回”的順序將通知存款本息轉入活期主賬戶,直至人民幣活期主賬戶余額足以支付相應款項或通知存款用盡。若活期主賬戶資金與各通知存款子賬戶資金之和仍不足以支付應付款項,則該筆消費失敗,各賬戶均不發生變動。

  第三條 業務規則

  3.1甲方指定其本人借記卡作為辦理本業務的簽約借記卡。甲方因更換該借記卡或掛失補卡、損壞換卡等,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甲方如需變更留存金額或最低轉存金額,可通過乙方網點柜臺或網上銀行修改有關簽約內容。留存金額和最低轉存金額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回單或網上銀行的交易記錄為準。

  3.2 甲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的資金。“大眾版”每次支取金額不足人民幣5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的,“投資版”每次支取金額不足人民幣10萬元的,支取部分按相應幣種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3 甲方使用簽約借記卡進行POS刷卡消費以及個貸正常自動還款、信用卡關聯自動還款、基金定投(普通定投、智能定投)、存金通定投等系統自動處理功能時,觸發“便捷支付”功能。本功能僅限于人民幣業務,“大眾版”每次轉出部分金額不足人民幣5萬元的,“投資版”每次轉出部分金額不足人民幣10萬元的,轉出部分按當日掛牌公告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4 除3.2、3.3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大眾版”中,人民幣和外幣通知存款每滿七天分別按相應幣種七天個人通知存款計息并將本息進行轉存。人民幣通知存款不滿七天支取或轉出的,支取或轉出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外幣通知存款不滿七天支取或轉出的,支取或轉出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外幣活期存款計息。當子賬戶滿七天再次轉存時,乙方自動將活期主賬戶資金余額中扣減留存金額后的部分(人民幣須為1000元的整數倍)轉入該子賬戶內。在“投資版”中,每日日終,系統將按照約定將約定的存款自動轉存為一天通知存款,并計付利息,次日日初再將本金和利息自動轉入借記卡活期主賬戶。

  3.5 發生支取或轉出后,支取或轉出金額達到或超過3.2、3.3約定的額度及未支取或轉出部分,仍遵守3.4約定的計息規則。如通知存款子賬戶余額低于最低轉存金額的,乙方將對該子賬戶予以銷戶,賬戶余額轉入活期主賬戶。

  第四條 甲方同意其簽約借記卡下相關賬戶的利息和所得稅由乙方計算并代扣代繳。

  第五條 甲方確認提供和告知的個人基本信息、簽約借記卡號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更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費用、增值稅及發票

  6.1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后解除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6.2 本協議項下中國農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中國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6.3 中國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6.4 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農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

  6.5 在乙方收到甲方應稅款項后360日內,甲方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開票機構開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6.6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6.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7.1 甲方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可基于業務辦理、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權簽署之日起,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甲方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信息)。雙方業務關系終止后,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甲方的約定,保存和處理甲方信息。

  7.2 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內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毀損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詢、使用與所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無關的甲方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查詢、使用甲方信息。

  7.3 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與甲方的約定,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責任由中國農業銀行承擔。

  第八條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九條 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解除協議時須對簽約借記卡下所有“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子賬戶予以銷戶。

  第十條 其他

  10.1 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10.2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10.3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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