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戶貴金屬交易業務協議ABC(2016)7045-1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第一條 定義
1.1 賬戶貴金屬,指掛鉤黃金、白銀、鉑金和鈀金等貴金屬的記賬符號,不能用于轉出和支付,且不計付利息。其中,人民幣報價的賬戶黃金品種(以下稱“賬戶人民幣黃金”)可按本協議約定兌換農業銀行“傳世之寶”標準投資金條,甲方(客戶)如申請兌換實物黃金須遵守農業銀行的相關要求;其他賬戶貴金屬品種不能兌換貴金屬實物。
1.2 賬戶貴金屬交易業務,指農業銀行報出賬戶貴金屬的買賣價格,甲方根據農業銀行報價及本協議約定的交易規則,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賬戶貴金屬交易的業務(下稱“本業務”)。
1.3 占用資金,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從甲方資金結算賬戶扣劃的資金,作為甲方履行交易盈虧的保證;占用資金包括甲方增加頭寸時扣劃的資金和后續追加的資金。
第二條 開戶
2.1 甲方須指定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作為資金結算賬戶(下稱“關聯借記卡”)。
2.2 甲方可在農業銀行營業網點和網上銀行等渠道辦理本業務簽約、解約、更換關聯借記卡、修改簽約信息等業務。
2.3 甲方辦理本業務過程中,凡使用關聯借記卡信息,并按照在乙方設定的身份認證方式(包括密碼、客戶證書等)通過身份驗證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辦理。甲方同意相關業務的辦理結果以農業銀行交易系統或相關設備產生的電子數據為準。
2.4 甲方保證簽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若有變化,應及時前往農業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變更,否則相關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2.5 甲方應妥善保管關聯借記卡、USB-KEY、密碼及相關證件、資料,關聯借記卡、USB-KEY及相關證件、資料遺失或被盜,以及密碼遺忘或被盜的,應按照乙方規定及時辦理掛失手續,否則相關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甲方更換關聯借記卡或掛失補卡后,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條 報價方式
農業銀行向甲方提供以人民幣報價和美元報價的賬戶貴金屬交易服務。人民幣報價的單位為人民幣元/克,美元報價的單位為美元/盎司。報價品種、最小交易數量、最小交易單位以乙方交易系統中的提示為準,乙方可根據業務情況對報價品種和相關參數進行調整。
第四條 交易操作與資金占用
4.1 甲方持有某品種賬戶貴金屬的數量為零時,可選擇買入或賣出操作。買入某品種賬戶貴金屬后,持有該品種賬戶貴金屬的數量為正數(下稱“正頭寸”);賣出某品種賬戶貴金屬后,持有該品種賬戶貴金屬的數量為負數(下稱“負頭寸”)。同時,乙方從甲方關聯借記卡中劃轉相應資金(等于交易數量×交易價格,計入占用資金)。
4.2 甲方持有正頭寸時,買入操作增加正頭寸數量,賣出操作減少正頭寸數量;每次賣出的數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正頭寸數量。甲方買入時,乙方從甲方關聯借記卡中劃轉相應資金(等于交易數量×交易價格,計入占用資金);甲方賣出時,乙方向甲方關聯借記卡中轉入相應資金。
此時,當甲方加權平均買入單價與買入貴金屬數量計算所得金額(即成本金額)小于賣出單價或農業銀行實時報價與相同貴金屬數量計算所得金額時,為甲方交易盈利或賬面盈利;反之,為甲方交易虧損或賬面虧損。
4.3 甲方持有負頭寸時,買入操作減少負頭寸數量,賣出操作增加負頭寸數量;每次買入的數量不得大于持有的負頭寸數量。甲方賣出時,乙方從甲方關聯借記卡中劃轉相應資金(等于交易數量×交易價格,計入占用資金)作為交易虧損的保證。甲方持有負頭寸時,可在開市期間按賬戶貴金屬的品種追加占用資金。甲方買入時,乙方將甲方的交易盈虧和返還的占用資金轉入甲方關聯借記卡;其中,占用資金按買入數量占交易前負頭寸數量的比例返還。
此時,當甲方加權平均賣出單價與賣出貴金屬數量計算所得金額(即成本金額)大于買入單價或農業銀行實時報價與相同貴金屬數量計算所得金額時,為甲方交易盈利或賬面盈利;反之,為甲方交易虧損或賬面虧損。
第五條 資金充足率
5.1 甲方持有某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負頭寸時,乙方計算甲方持有該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賬面盈虧和資金充足率。甲方持有某品種賬戶貴金屬的正頭寸時,乙方僅計算甲方持有該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賬面盈虧。資金充足率=(占用資金+賬面盈虧)/(加權平均賣出單價×負頭寸數量)。
5.2 追加占用資金。當甲方持有某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資金充足率低于50%時,甲方應主動追加占用資金,將資金充足率提升至50%以上。甲方允許乙方自動劃轉甲方資金的,乙方將從甲方關聯借記卡可用余額中劃轉資金,使甲方該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資金充足率最高提升至100%,若甲方持有多個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資金充足率低于50%,乙方有權選擇為甲方追加占用資金的順序;若甲方關聯借記卡可用余額不足,乙方將全額劃轉關聯借記卡卡內可用余額。
5.3 強行止損。當甲方持有某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資金充足率低于20%時,乙方有權對甲方持有的負頭寸強行止損。強行止損釋放的資金首先補充甲方持有該品種賬戶貴金屬的占用資金直至資金充足率達到100%,剩余資金劃至甲方關聯借記卡;如果強行止損釋放的資金不足以將甲方最小負頭寸的資金充足率提升至100%,乙方將對甲方該品種賬戶貴金屬的負頭寸全部強行止損。強行止損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5.4 乙方有權對第5.2條和第5.3條中追加資金和強行止損的資金充足率比例進行調整,并通過農業銀行門戶網站等渠道進行公告。
5.5 關聯借記卡開通代扣繳費、個人貸款還款、貸記卡約定還款、理財等業務的自動交易功能,且約定交易日期與本協議項下自動劃轉為同一日時,自動劃轉與上述業務的交易執行順序由乙方確定。本協議項下自動劃轉與上述業務若同時簽約,可能因關聯借記卡下活期主賬戶留存金額不足導致上述業務交易失敗。因關聯借記卡下活期主賬戶留存金額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辦理上述業務交易失敗、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或造成其他損失的,甲方應自行承擔責任。
第六條 交易類型
6.1 即時交易,甲方無需設定買入價格或賣出價格,直接按照農業銀行實時報價買賣賬戶貴金屬。
6.2 委托交易,甲方需預設買入價格或賣出價格。在農業銀行暫停業務期間,委托交易不能成交。
6.2.1 獲利委托與止損委托
6.2.1.1 獲利委托,甲方預設的買入價格低于當前買入價或甲方預設的賣出價格高于當前賣出價,當農業銀行報價達到預設價格時,按甲方預設價格成交。
6.2.1.2 止損委托,甲方預設的買入價格高于當前買入價或甲方預設的賣出價格低于當前賣出價,當農業銀行報價達到預設價格時,按農業銀行報價成交。
6.2.2 普通委托、雙向委托與連環委托
6.2.2.1 普通委托,甲方在獲利委托或止損委托中選擇一項委托。
6.2.2.2 雙向委托,甲方同時設定獲利委托與止損委托,一項委托成交時,另外一項委托自動失效。
6.2.2.3 連環委托,甲方同時設定兩項委托,委托一成交后,委托二自動生效。其中,委托一須為普通委托,委托二可為普通委托或雙向委托;委托一和委托二須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數量相同。
6.2.3 委托偏離值與委托數量
6.2.3.1 甲方提交普通委托或雙向委托時,預設價格與乙方報價之差須在乙方規定的最小偏離值和最大偏離值之間;甲方提交連環委托時,委托一的預設價格與乙方報價之差及委托一與委托二的預設價格之差須在乙方規定的最小偏離值和最大偏離值之間。
6.2.3.2 甲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單總數不得超過乙方規定的最大委托數量。
6.2.3.3 乙方有權調整最小偏離值、最大偏離值和最大委托數量,并通過農業銀行門戶網站等渠道進行公告。
6.2.4 委托有效期與委托撤銷
6.2.4.1 委托有效期。委托有效期為1小時的整數倍,委托有效期最短為1小時,最長不能超過當周閉市,超期委托無效。
6.2.4.2 委托撤銷。甲方有權撤銷未成交的委托。撤銷連環委托時,若撤銷委托一,委托二自動撤銷;若撤銷委托二,委托一仍然有效。
第七條 鈔匯標志
甲方以美元現鈔/匯買入(或賣出)的賬戶貴金屬在賣出(或買入)后仍為美元現鈔/匯。甲方不能同時持有以美元現鈔和現匯買入(或賣出)的同一品種賬戶貴金屬。
第八條 交易時間
乙方通過農業銀行門戶網站、網上銀行等渠道提示賬戶貴金屬交易業務的交易時間。遇主要國際市場假期、我國法定節假日以及按國家規定調整后的實際休息日,乙方有權暫停部分或全部業務,并通過農業銀行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告。
第九條 兌換實物黃金
9.1 甲方可在農業銀行“傳世之寶”實物黃金銷售網點申請將持有的賬戶人民幣黃金兌換為同等重量的“傳世之寶”標準投資金條。
9.2 “兌換實物黃金”采用先以中國農業銀行報出的客戶賣出價賣出賬戶人民幣黃金再購買“傳世之寶”標準投資金條的模式,甲方須支付買賣交易之間的差值。
9.3 甲方應持身份證和關聯借記卡辦理“兌換實物黃金”業務,并確保關聯借記卡余額足以支付買賣交易之間的差值。差值等于兌換重量×(“傳世之寶”標準投資金條銷售價-賬戶人民幣黃金客戶賣出價)。甲方關聯借記卡余額不足導致交易失敗的,應自行承擔責任。
9.4 甲方申請兌換的黃金實物限于“傳世之寶”標準投資金條,規格包括: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
9.5 甲方可通過農業銀行客服咨詢“傳世之寶”實物金條的銷售網點及業務辦理時間。
第十條 責任承擔
10.1 因資訊來源或系統原因等因素導致報價錯誤的,乙方有權暫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間已成交的錯價交易,并向甲方追償錯價款項和費用。在不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扣劃錯價款項和費用并通知甲方。
10.2 甲方應充分了解本業務所蘊涵的風險。隨著貴金屬價格的上漲和下跌,甲方可能面臨潛在的收益或虧損,甲方應自主判斷選擇交易策略、謹慎交易,并自行承擔交易后果。農業銀行提供的市場分析和預測僅供甲方參考。農業銀行不向甲方承諾任何獲利保證或共擔風險,亦不與甲方分享收益。
第十一條 規則變更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合同、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和營業網點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有權解除本合同并應及時辦理解除手續。雙方協商一致后,可變更本合同相應內容。
法律法規包括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監管部門頒布的具有約束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第十二條 協議終止
甲方解除本協議前,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關聯借記卡到農業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相關手續,或通過網上銀行及農業銀行認可的其他渠道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妥后,本協議終止。
第十三條 聯系信息
甲方應留存真實有效的姓名、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如有變更,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變更信息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未盡事宜及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客戶信息保護
15.1甲方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可基于業務辦理、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權簽署之日起,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甲方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信息)。雙方業務關系終止后,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甲方的約定,保存和處理甲方信息。
15.2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內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毀損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詢、使用與所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無關的甲方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查詢、使用甲方信息。
15.3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與甲方的約定,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責任由中國農業銀行承擔。
第十六條 費用與增值稅
16.1 乙方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乙方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甲方不同意的,可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乙方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內容約束。
16.2 本合同項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乙方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16.3 乙方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應稅款項后360日內,甲方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機構開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16.4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十七條 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