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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產品協議ABC(2016)7006-1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充分了解中國農業銀行理財業務的運作規則,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的條款,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提請您在購買理財產品前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1.保證收益或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具有投資風險,不應視為一般儲蓄存款產品或其替代品,投資者應充分理解產品的風險評級,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2.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投資者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投資者應充分理解產品的風險評級,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3.除產品說明書明確承諾的收益外,任何預期收益、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資者最終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中國農業銀行對理財產品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風險等級或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既往的業績或收益率并不代表投資者可預期的業績或收益率。

  4.投資者應確認自身具備理財產品的投資常識,充分認知自身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并根據自身獨立判斷做出投資決定。

  5.投資者在決定認購或申購理財產品之前,應審慎閱讀客戶權益須知、產品風險揭示書、產品說明書等銷售文件內容和其他有關信息,自行及/或通過法律、稅務、金融或會計顧問充分認知擬認購/申購理財產品的產品性質、投資計劃和投資風險,并在充分考慮自身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基礎上,根據自身判斷做出最終投資決定。

  甲方(即在本協議簽章的投資者)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曉銀行理財產品投資風險和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自愿購買中國農業銀行發售的理財產品。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理財產品:指受本協議條款約束的,由中國農業銀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計和發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各款理財產品的具體細節詳見對應的產品說明書。

  1.2 本協議: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協議》以及其后對本協議的任何修訂與補充。

  1.3 產品說明書:指中國農業銀行公布的、旨在翔實說明理財產品內容的理財計劃書或產品說明書。

  1.4 法律法規:包括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相關監管部門頒布的具有約束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1.5 甲方:指購買中國農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包括但不限于個人、公司、機構及私人銀行客戶。

  1.6 乙方:指與甲方簽訂本協議的中國農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的分支機構。

  1.7 起息:指中國農業銀行按照產品說明書列明的投資計劃開始投資運作、計算收益(如有)。

  1.8 協議履行地:指甲方向乙方或其他中國農業銀行發售理財產品的分支機構簽署理財產品認購/申購理財產品的地點。

  1.9 約定信息披露途徑:指中國農業銀行網站(www.abchina.com)和乙方營業網點。

  1.10 委托書:指甲方辦理包括但不限于認購、申購、贖回、撤銷、預約等交易時提交的委托書或交易憑證,但本協議中特指情形除外。

  第二條 協議的構成和效力

  2.1本協議與甲方所認購/申購產品的客戶權益須知、產品風險揭示書、產品說明書、委托書、業務回單、交易憑證等有關法律文件共同構成一份完整且不可分割的理財合同。客戶權益須知、產品風險揭示書、產品說明書和本協議共同構成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本協議是規定相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基礎法律文件,除產品說明書另行約定的情形外,其他與理財產品相關的涉及相關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均以本協議為準。

  2.2 有關甲方所認購/申購理財產品的任何介紹、說明、承諾僅以本協議、對應產品說明書和中國農業銀行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發布的對應產品信息為準。

  2.3 本協議適用于甲方在中國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和甲方開通的渠道所認購/申購的各類理財產品項下各類交易。甲方與中國農業銀行(含分支機構)就特定理財產品或私人銀行客戶、機構客戶專屬產品另行簽訂專項理財協議的,專項理財協議效力優先于本協議,專項理財協議未作約定的,適用本協議約定。甲方在乙方、中國農業銀行其他發售理財產品的分支機構或開通的渠道簽署委托書、確認委托或辦理相關業務即表明甲方對本協議條款和銷售文件全部內容的承認和接受。除甲乙雙方特別指明的部分外,本協議項下與乙方相關的約定同樣適用于與甲方建立理財業務關系的其他中國農業銀行分支機構。

  2.4 本協議不因甲方所認購/申購的單期理財產品被贖回、到期或提前終止而失效。

  2.5 本協議的簽署和生效不構成乙方或中國農業銀行其他分支機構無條件接受甲方任何認購/申購/贖回/撤銷等各類交易委托或請求的承諾或保證。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法律法規、市場狀況、維護全體投資者權益需要和產品特點設置和調整特定理財產品的發售規模、發售渠道、發售機構、發售對象、渠道或機構的銷售額度、交易時間、交易場所、交易限額和其他交易條件,中國農業銀行各分支機構有權不受理甲方不符合條件的交易委托或要求。

  2.6 甲方選擇網上銀行、現金管理銀企通平臺或其他電子交易渠道進行理財交易的,網上銀行、現金管理銀企通平臺或其他電子渠道中形成的交易記錄、電子數據等與本協議2.1所述文件具有同等法律和證據效力。協議各方當事人認可網上銀行、現金管理銀企通平臺或甲方開通的其他電子渠道所產生電子數據的有效性。

  第三條 雙方的聲明和保證

  3.1甲方聲明自身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能夠自行識別、判斷和承擔理財產品的相關風險;不存在法律法規、有權機關或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購買理財產品的各種情形,其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亦未違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規定。

  3.2甲方聲明已按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認購/申購理財產品及進行相關交易所需的充分授權,并保證該等授權持續有效。

  3.3 甲方聲明自身具有投資理財產品的常識,已充分認知自身的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在決定認購或申購理財產品之前,將審慎閱讀銷售文件內容和其他有關信息,自行及/或通過法律、稅務、金融或會計顧問充分認知擬認購/申購理財產品的產品性質、投資計劃和投資風險,并在充分考慮自身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基礎上,根據自身判斷做出最終投資決定。

  3.4甲方聲明和保證以真實身份辦理本協議項下的理財業務,其提供的姓名/名稱、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和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如發生任何變更,將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3.5甲方聲明理財資金為本方合法擁有的資產,保證理財資金的來源和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理財資金不存在任何可能涉及第三方權利主張的限制或瑕疵。

  3.6甲方聲明已清楚知悉理財產品可能存在認購風險、政策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本金風險、收益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信息傳遞風險、再投資/提前終止風險、不可抗力風險和其他相關風險,充分了解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愿意自行承擔由此可能引發的全部風險和不利后果。

  3.7 甲方聲明已知悉如下理財產品類型特征:

  (1)保證收益或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具有投資風險,不應視為一般儲蓄存款產品或其替代品,投資者應充分理解產品的風險評級,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2)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投資者的本金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投資者應充分理解產品的風險評級,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3)除產品說明書明確承諾的收益外,任何預期收益、預計收益、測算收益或類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終獲得的實際收益,亦不構成中國農業銀行對理財產品收益的任何承諾或保證,風險等級或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既往的業績或收益率并不代表甲方可預期的業績或收益率。

  3.8甲方聲明已知悉并同意在網上銀行、現金管理銀企通平臺或其他開通的電子渠道進行認購、申購或其他交易前,自身應審慎查詢和閱讀電子渠道鏈接指示或中國農業銀行對外發布的對應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和相關銷售文件。

  3.9 甲方聲明本方法定代表人或經辦人使用單位預留印鑒簽署各款理財產品的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產品適合度評估書、風險評估書、委托書、各交易憑證和其他相關法律文件的行為均為本方有效簽章行為,甲方自愿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3.10 甲方承諾在通過中國農業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現金管理銀企通平臺或甲方開通的其他渠道辦理理財業務時,將遵守渠道對應的服務協議的約定,按渠道的交易規則操作。甲方聲明凡通過本人相應身份認證要素實現的交易操作均視作甲方所為。

  3.11 甲方為個人客戶時,甲方承諾在本人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時,在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將主動在中國農業銀行網點或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12 乙方聲明自身具有開辦理財業務的經營資質,保證以誠實信用、勤勉謹慎的原則管理和運用理財資金。

  第四條 理財產品的認購

  4.1中國農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點和管理需要對特定理財產品開放認購預約。甲方預約成功后可優先于未預約客戶認購已預約的額度,但甲方辦理預約應遵守以下約定:

  (1)認購預約應按乙方認可的方式在預約有效期內辦理。

  (2)預約方式為“按金額預約”,預約金額應符合產品起點金額和最小遞增金額,且在產品渠道可用預約額度之內。

  (3)已預約額度只在最初選定的預約渠道進行認購時有效。預約成功后,須由甲方本人辦理認購手續。

  (4)甲方的預約交易以最終認購為準,甲方應該在產品預約有效期內完成認購交易,過期視為甲方主動放棄預約額度。認購交易進行后,相應預約自動失效。

  4.2 乙方于產品說明書列明的募集開始日起至募集結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認購。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法律法規變化、市場狀況、資金募集情況或在出現其他可能影響理財產品正常運作或投資目標實現的情形時,做出暫停/恢復募集、延長募集期限、提前結束募集宣布產品成立、或者終止募集宣布募集失敗的決定,并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予以通知。

  4.3 甲方應按產品說明書列明的投資起點金額、上限金額和遞增金額認購中國農業銀行的理財產品。認購委托提交后即不可撤銷,但法律法規規定或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4.4 甲方向乙方認購/申購理財產品的行為并不代表甲方已經成功認購/申購對應的理財產品,甲方認購/申購成功的數額以乙方實際劃轉的資金為準。乙方提示甲方注意查詢賬戶資金變動情況,確認認購/申購是否成功。投資者在乙方認購的理財產品數額超出乙方可發售理財產品規模的,除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外,將按照投資者在乙方認購理財產品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確認。

  4.5 甲方同意乙方自認購日起按甲方認購金額凍結賬戶內資金。凍結期間內甲方不可撤銷認購。認購日至募集結束日的期間內,乙方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不計入甲方的認購金額。募集結束日至產品起息日的期間內,甲方實際認購成功金額不體現于甲方資金賬戶,亦不計付存款利息。

  4.6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諾:不以任何行為或理由妨礙或拒絕乙方依據委托劃轉認購資金。因甲方資金賬戶內的可用余額少于其認購金額、資金賬戶狀態不正常或遇有權機關凍結賬戶內資金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認購資金劃轉不成功的,乙方有權撤銷甲方認購。

  4.7 甲方應按照產品說明書列明的費率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與理財產品相關的認購費和其他費用。

  4.8 各方約定:對中國農業銀行銷售的各風險評級級次的理財產品(包括中高級風險(含)以上理財產品),在中國農業銀行未對銷售渠道做出限制的情況下,甲方可在中國農業銀行網點和約定開通的渠道中進行認購或申購。甲方應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謹慎投資。

  4.9 甲方應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購買理財產品。甲方同意在本人簽署或確認認購/申購委托后,中國農業銀行依據約定劃款時可不與甲方再次進行確認。甲方認購/申購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時,亦適用此項約定。

  第五條 理財產品的起息

  5.1 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變化、市場狀況或其他可能影響理財產品正常運作或投資目標實現的情形決定理財產品能否按照產品說明書列明的起息日開始投資運作。中國農業銀行依據本協議4.2的約定提前結束募集宣布產品成立的,可視情況調整產品說明書列明的起息日。

  5.2 理財產品能夠起息的,乙方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甲方同意乙方劃轉賬戶資金進行投資運作。起息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實際認購成功金額不體現于甲方資金賬戶,亦不計付存款利息。

  5.3 因實際募集的金額不足或市場出現可能影響理財產品正常運作或投資目標實現的波動時,中國農業銀行可順延起息日,并于產品說明書列明的起息日前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發布順延通知。甲方應至少于產品說明書列明的起息日前一工作日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查詢。甲方不同意順延起息日的,可在起息日順延通知列明的認購撤銷期內辦理撤銷手續;甲方未辦理撤銷手續的,視為甲方同意產品順延起息。除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外,起息日順延的,理財產品到期日亦相應順延。

  5.4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國農業銀行可決定理財產品不能起息,并于產品說明書列明的起息日或按本協議約定順延后的起息日前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通知。甲方應注意于起息日前進行查詢。乙方將于公布后三個工作日內解除對甲方資金的凍結。不能起息的情形包括:

  (1)產品說明書列明的成立或起息條件未能滿足;

  (2)實際募集金額未達到預定規模;

  (3)市場發生較大波動導致投資目標可能無法實現或起息可能損害全體投資者利益;

  (4)不可抗力導致理財產品不能成立或不能起息;

  (5)法律法規變化或國家金融政策調整,或者緊急措施出臺;

  (6)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5.5 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市場波動情況和理財產品投資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各款理財產品規模和乙方可發售的產品規模。理財產品能夠起息的,理財產品的起始規模以中國農業銀行實際募集的資金數額為準。

  第六條 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

  6.1 甲方已清楚知悉并同意本協議項下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信息披露等行為由乙方及其上級管理行負責實施。

  6.2 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法律法規和產品說明書的約定誠實信用、謹慎勤勉地實施投資管理行為,以專業技能管理理財產品資產,依法維護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的利益。

  6.3 除產品說明書明確約定保證本金或保證收益外,中國農業銀行不對任何理財產品的收益情況做出承諾或保證,亦不會承諾或保證最低收益或本金安全。

  6.4中國農業銀行依照產品說明書載明的投資范圍、資產種類和比例進行投資,并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如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甲方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中國農業銀行將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6.5 甲方同意中國農業銀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產品說明書約定或產品投資管理需要選任或委托相關投資管理機構及托管機構;同意中國農業銀行以自身名義或理財產品名義簽署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承諾承擔中國農業銀行履行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產生的法律后果。

  6.6 為實現理財產品的投資目標及/或維護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的利益,中國農業銀行有權行使與投資相關的權利、履行相關義務。當理財產品的資產安全受到侵害時,中國農業銀行有權以自身名義代表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采取訴訟或其他權利救濟措施。中國農業銀行采取上述行動所產生的費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承擔。

  6.7 甲方同意中國農業銀行在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投資計劃內,依據自身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機制做出和實施相關投資管理決定。

  6.8 出現非由中國農業銀行主導、僅能被動接受且可能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或資產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外部事件或客觀情形時,中國農業銀行將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通知。

  6.9 出現法律法規變化、金融政策調整、緊急措施出臺、市場情況變化、異常風險事件等情形之一時,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需要做出調整產品說明書約定投資計劃(包括但不限于投資范圍、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方式等內容)的決定,并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通知;產品說明書對通知途徑和方式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甲方應注意定期就所認購/申購產品的信息進行查詢。中國農業銀行將本著維護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利益的原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投資計劃調整。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約定提前贖回所持有的理財產品。

  第七條 理財產品申購和贖回

  7.1 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各款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需要決定是否受理投資者的申購。如理財產品可以申購,其申購場所、時間、程序、金額限制、價格計算方法、費用費率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執行。申購的資金運作規則及責任參照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執行。

  7.2 乙方采取“金額申購”方式為甲方辦理申購,即辦理申購時,甲方按金額申請,扣除相應費用后,換算為申購份額。

  7.3 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各款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需要或市場狀況設置產品的封閉期和贖回開放期;如對處于封閉期內的理財產品臨時開放贖回,中國農業銀行將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通知。產品說明書約定投資者無贖回權或仍處于封閉期內的理財產品,甲方無權要求贖回。

  7.4 產品說明書約定甲方享有理財產品贖回權的,其贖回的程序、規則、方式、場所、時間、價格計算方法、費用費率和清算規則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執行。產品說明書未約定的,乙方按照甲方實際理財期間的本金余額和收益(如有)進行贖回支付。

  7.5 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各款理財產品的自身特點和投資管理需要設置單筆贖回金額限制和贖回級差,在贖回期前設定產品巨額贖回比例和上限金額。產品累計贖回申請額達到巨額贖回上限后,中國農業銀行將拒絕客戶贖回申請。出現巨額贖回申請/委托時,中國農業銀行將根據產品說明書和理財產品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是否接受全額贖回、設定客戶可贖回比例或部分延期贖回,并有權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

  7.6 產品贖回采取“份額贖回”方式,即甲方辦理贖回時,以份額申請,扣除相應費用后,換算為贖回金額。部分贖回時,甲方贖回后剩余金額應不低于產品最低起點金額。理財產品贖回后,乙方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從甲方應得款項中扣除相應費用、分配相應收益(如有)后將其余額劃入甲方資金賬戶。

  7.7 申購和贖回的交易方式根據產品定價方案執行如下約定:

  (1)定價方案為“已知市值”的產品,中國農業銀行公布的掛牌價格為申購/贖回交易的清算價格,在申購/贖回清算日按掛牌價格計算甲方申購份額/贖回金額;

  (2)定價方案為“未知市值”的產品,中國農業銀行公布的掛牌價格僅為申購/贖回的參考價格,甲方以掛牌價格為參考決定是否申購/贖回,在申購/贖回清算日按實際申購/贖回清算價格計算甲方申購份額/贖回金額;

  (3)定價方案為“收益率”的產品,申購時在申購清算日按照“凈值1”計算甲方申購份額。贖回時在贖回清算日,按照“凈值1”和實際收益率計算客戶贖回金額。

  7.8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中國農業銀行可以暫停或拒絕接受甲方的申購或贖回申請,并將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通知:

  (1)產品說明書列明的情形;

  (2)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理財產品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3)出現理財產品所投資市場停市、管制或交易對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暫停或拒絕與申購或贖回相關交易等外部事件或客觀情形;

  (4)中國農業銀行認為申購或贖回有損于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利益;

  (5)不可抗力;

  (6)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7.9 因發生本協議7.8約定的事項導致理財產品被暫停申購或贖回時,中國農業銀行應在該等原因事項消失后的合理期限內設定新的開放日,并及時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通知。

  7.10 就保證收益或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而言,除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的情形外,理財產品被提前贖回時,相應的保證收益及/或本金保證條款將不再適用;在此情形下,甲方除喪失產品說明書約定的保證收益(如適用)外,投資本金亦可能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

  第八條 理財產品的終止

  8.1甲方同意在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國農業銀行可單方面提前終止理財產品。中國農業銀行決定提前終止理財產品的,應不遲于提前終止日前兩個工作日通過約定的信息披露途徑通知:

  (1)產品說明書列明的提前終止情形出現或提前終止條件成就;

  (2)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理財產品無法繼續運作;

  (3)遇有市場劇烈波動、異常風險事件等情形導致理財產品凈值出現大幅波動或嚴重影響理財產品的資產安全;

  (4)因投資者贖回導致理財產品剩余資產無法滿足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投資市場要求或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約定,或者繼續存續無法實現投資目標;

  (5)因相關投資管理機構解散、破產、撤銷、被取消業務資格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相應職責導致產品無法繼續運作;

  (6)相關投資管理機構或運用理財資金的第三方主體實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約定的行為導致理財產品被動提前終止;

  (7)因法律法規變化或國家金融政策調整、緊急措施出臺影響產品繼續正常運作;

  (8)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8.2 本協議8.1(1)所述提前終止情形或條件由中國農業銀行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相關理財產品的特點和投資管理需要設置,并在對應產品說明書中列明。產品說明書中未列明本協議8.1(2)至8.1(8)約定情形的,中國農業銀行亦可根據本協議8.1的約定在該等情形下提前終止理財產品。

  8.3 提前終止理財產品時,乙方將按理財產品實際存續期限內的本金余額和收益(如有)進行清算和分配,但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理財產品的延期和轉換

  9.1 出現不可抗力、市場停市或管制等異常事件、交易對手違約或其他非由中國農業銀行主導、僅能被動接受的外部事件或客觀情形,導致理財產品無法按約定到期日清算時,中國農業銀行將于理財產品原定到期日前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及時通知,并根據該等產品的實際情況進行后續處理。

  9.2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各款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需要及/或維護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利益的需要提出理財產品延期的投資建議:

  (1)產品說明書列明的產品延期條件成就或約定的延期情形出現;

  (2)遇有市場劇烈波動、異常風險事件等情形,導致理財產品按原到期日清算可能嚴重影響理財產品的資產安全;

  (3)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9.3 出現本協議9.2所述情形時,中國農業銀行將不遲于理財產品原定到期日前三個工作日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通知產品延期建議;甲方應至少于產品原定到期日前兩個工作日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查詢。甲方應在通知列明的處理期限內提交是否同意延期的書面意見;通知中未列出處理期限的,以理財產品原定到期日為最遲時限。處理期限屆滿,甲方未向乙方提交書面意見的,中國農業銀行按照產品說明書約定對甲方持有份額進行到期清算。

  9.4 產品說明書已約定延期條件成就或約定情形出現時理財產品即自動延期,或者約定中國農業銀行有權單方面決定理財產品延期的,中國農業銀行將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于理財產品原定到期日前及時通知,并按照相關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及/或維護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利益原則進行延期運作。

  9.5 對需要延期的理財產品,中國農業銀行可根據市場狀況、理財產品特點和投資管理需要設置該等產品的延期運作條件。甲方雖同意延期但理財產品未達到延期運作條件的,中國農業銀行將按照產品說明書約定對甲方持有份額進行到期清算。

  9.6 根據理財產品到期前的市場狀況及/或維護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利益的需要,中國農業銀行可提出將甲方認購或申購的理財產品到期后轉換為其他理財產品的投資建議,并不遲于理財產品原定到期日前五個工作日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通知。如甲方滿足轉換條件,可在通知列明的處理期限內向乙方提交轉換申請,按中國農業銀行相關業務流程辦理轉換手續。處理期限屆滿,甲方未向乙方提交申請的,中國農業銀行按照產品說明書約定對甲方持有份額進行到期清算。

  第十條 資金清算和收益分配

  10.1 乙方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計算和支付收益(如有)。收益一般以原認購/申購幣種支付,但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的除外。辦理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時,甲方以人民幣購匯投資的,乙方結匯后支付給甲方;甲方以外匯投資的,乙方將外匯劃回甲方原資金賬戶;原賬戶已關閉的,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

  10.2 理財產品到期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及實際投資情況將甲方的投資本金余額和收益(如有)劃入甲方資金賬戶。理財產品到期日或提前終止日至理財資金返還到賬日為理財產品清算期,清算期內理財資金不計付存款利息。

  10.3 理財產品投資者收益的分配原則:每份理財產品享有同等分配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費用支出和業績報酬

  11.1 乙方依據產品說明書約定的費用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方式、費率標準等要素收取相關費用,依據產品說明書的約定提取業績報酬。費用和業績報酬可由乙方從甲方理財資金或應分配款項中直接扣除。

  11.2 中國農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調整已約定的收費項目、條件、標準和方式時,將通過約定信息披露途徑予以披露。甲方如不接受,可按約定的期限和方式申請贖回理財產品。

  11.3 中國農業銀行與其他投資管理機構或托管機構簽署的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項下的債務或費用以及產品投資管理運作中形成的各項債務和費用由理財產品資產承擔,甲方按照本方認購/申購金額占產品所有投資者投資總額的份額比例分擔,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稅收處理

  12.1 甲方所得收益的稅負由甲方自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若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要求乙方對甲方所得收益代扣代繳的,屆時乙方將按規定或要求執行。

  12.2 本合同項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乙方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12.3 乙方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上述條件的證明,甲方不予提供的,乙方可以拒絕甲方索取本合同項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乙方收到甲方應稅款項后360日內,甲方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機構開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12.4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

  13.1 本協議項下的信息披露通過中國農業銀行網站(www.abchina.com)和乙方營業網點公告方式進行,甲方可通過上述途徑查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徑的,亦將通過上述途徑通知甲方。

  13.2 中國農業銀行定期向甲方披露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理財產品到期、提前終止或投資收益分配時,中國農業銀行提供理財產品投資收益相關情況報告。產品說明書對信息披露內容另有約定的,雙方按照約定執行。

  13.3 理財產品存續期間,中國農業銀行通過以約定信息披露途徑定期公布產品凈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賬單服務,由甲方根據產品凈值和本方持有份額計算自身理財資產狀況,但產品說明書另有約定的除外。

  13.4甲方應定期通過本協議約定的信息披露途徑查詢所認購/申購理財產品的相關信息。乙方提示甲方注意:若疏于查詢或未及時查詢,可能導致不利影響或結果。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14.1 甲方違反本協議第三條所作聲明或保證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乙方對由此導致的理財業務交易延誤、中斷、終止及甲方損失不承擔責任,并有權單方終止雙方的理財業務關系。

  14.2 因甲方違反雙方約定解除本協議或贖回理財產品給中國農業銀行及/或理財產品全體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4.3甲方更換資金賬戶或與賬戶對應的存折、銀行卡時,應及時到原辦理網點辦理變更手續。甲方認購或申購理財產品時所登記的通訊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原辦理網點。乙方提示甲方注意: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誤或未及時通知乙方變更信息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14.4 因乙方違反本協議和產品說明書的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4.5 發生不可抗力,即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颶風、雷擊等自然性災害和戰爭、武裝沖突、騷亂、暴動等社會異常事件或突發性情形,導致雙方不能繼續履行理財協議時,應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約方的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履行理財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不可抗力發生證明,并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4.6 因法律法規變化、國家金融政策調整或者緊急措施出臺,導致雙方不能履行理財協議時,應根據其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約方的責任。一方當事人因上述原因無法履行理財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上述原因的發生證明,并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5.1理財產品存續期間內,中國和理財產品涉及的外幣發行國(地區)、投資市場所在國(地區)的法定節假日、理財產品規定的節假日及周六和周日為非銀行工作日,如本協議項下相關日期為非銀行工作日,則應順延至下一銀行工作日。

  15.2 理財產品可否設定擔保依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銀行有關規定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擔保的,甲方以所持有理財產品設定擔保時,須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雙方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農業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15.3 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甲方不可轉讓認購/申購成功的理財產品份額。

  15.4本協議項下的理財資金涉及司法部門等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的,由乙方按照相關規定和有權機關要求執行。

  15.5甲方因投資理財產品與乙方及/或中國農業銀行其他發售理財產品的分支機構發生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以訴訟方式解決。訴訟期間,未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需繼續履行。

  15.6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

  乙方可基于辦理本合同項下業務、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在業務辦理或履行過程中查詢、收集、傳輸、加工、保存和使用甲方的個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甲方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個人信息)。乙方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嚴格按照約定目的查詢、收集、傳輸、加工、保存和使用個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違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個人金融信息被濫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確保信息安全。如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乙方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聲明:

  1.乙方已依法提請我方注意對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我方要求對相應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作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簽約各方對本協議的含義認識一致,知悉并理解本協議全部條款。

  2.我方認可本協議約定的信息披露途徑,已清楚知悉本方應注意查詢的事項和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責任,同意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本協議約定進行相關通知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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