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銀行Ⅰ類結算賬戶管理協議ABC(2016)7029第二版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開戶銀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開戶申請人(客戶)與開戶銀行(本協議中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選擇在開戶銀行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Ⅰ類結算賬戶(以下簡稱“結算賬戶”),開戶銀行接受開戶申請人(客戶)申請,為開戶申請人(客戶)提供結算賬戶服務。
第二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須按國家支付結算相關法律法規和與開戶銀行的約定使用支付結算工具,并向開戶銀行支付各項結算和服務費用。開戶申請人(客戶)應審慎使用開戶銀行結算賬戶與開戶銀行或第三方機構辦理各項支付結算業務,開戶銀行根據開戶申請人(客戶)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權的第三方機構提交的支付指令辦理支付結算業務。
第三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在開戶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時應填寫個人綜合金融服務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接受開戶銀行審核,開戶銀行受理后,開戶申請人(客戶)應對相關業務憑證記載內容進行核對確認。
開戶申請人(客戶)承諾所提交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如有違反,愿承擔相應責任。
開戶申請人(客戶)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樣本的,應依照開戶銀行規定向開戶銀行提供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及個人身份證件。
第四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撤銷在開戶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時,應與開戶銀行核對該賬戶存款余額,開戶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第五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在開戶銀行開立、使用和撤銷結算賬戶應遵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戶申請人(客戶)使用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務時,應遵守該業務的約定。
第六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使用結算賬戶辦理現金存取時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不得利用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洗錢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八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不得出租、出借結算賬戶,不得利用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九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未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本協議約定使用支付結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結算和服務費用的,開戶銀行有權停止其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十條 雙方同意對開戶申請人(客戶)在開戶銀行開立、使用和撤銷結算賬戶及相關行為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監管。
第十一條 出現錯賬時,開戶銀行將根據實際交易情況進行賬務處理。開戶申請人(客戶)獲得不當得利的,為節省開戶申請人(客戶)時間、維護開戶申請人(客戶)利益,在不損害開戶申請人(客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開戶銀行可以扣劃不當得利相關款項并通知開戶申請人(客戶)。
第十二條 開戶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開戶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開戶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開戶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開戶申請人(客戶)不同意的,有權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開戶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內容約束。
第十三條 支付結算管理
1、自2017年1月1日起,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并納入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交易風險事件管理平臺“涉案賬戶”名單的,開戶銀行有權中止該賬戶所有業務。開戶銀行有權通知涉案賬戶開戶申請人(客戶)重新核實身份,如開戶申請人(客戶)未在3日內向開戶銀行重新核實身份的,開戶銀行有權對開戶申請人(客戶)名下其他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開戶銀行重新核實開戶申請人(客戶)身份后,可以恢復除涉案賬戶外的其他賬戶業務;開戶申請人(客戶)確認賬戶為他人冒名開立的,應當向開戶銀行出具被冒用身份開戶并同意銷戶的聲明,該聲明經開戶銀行認可后,予以銷戶。
2、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的開戶申請人(客戶),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的開戶申請人(客戶),開戶銀行有權在5年內暫停該開戶申請人(客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3年內該開戶申請人(客戶)不得在開戶銀行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3、開戶銀行可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對開戶申請人(客戶)賬戶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開戶銀行有權暫停其非柜面業務,有權向開戶申請人(客戶)重新核實身份,開戶申請人(客戶)應當配合。重新核實身份后,開戶銀行可以恢復其業務。
4、開戶申請人(客戶)預留的電話號碼應當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一一對應,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系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開戶銀行有權進行排查清理,并聯系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對于無法證明合理性的,開戶銀行有權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柜面業務。
5、開戶銀行發現開戶申請人(客戶)賬戶存在大量轉入轉出交易的,有權對開戶申請人(客戶)的交易背景進行調查。如發現存在異常的,開戶銀行有權按照審慎原則自行調整向開戶申請人(客戶)提供的相關服務。
6、開戶銀行有權將賬戶及其資金劃轉具有集中轉入分散轉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對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賬戶,開戶銀行有權向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核實交易情況;經核實后仍然認定賬戶可疑的,開戶銀行有權暫停賬戶非柜面業務,并按照法律法規向有權機關報送可疑交易報告或者重點可疑交易報告。
7、自2016年12月1日起,開戶銀行在柜面、個人網上銀行、掌上銀行等渠道向開戶申請人(客戶)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等多種轉賬方式選擇,開戶申請人(客戶)可在辦理各渠道轉賬業務時進行選擇。除向本人同行賬戶轉賬外,開戶申請人(客戶)通過自助柜員機(含現金類自助設備、自助服務終端)辦理轉賬業務的,開戶銀行將在受理24小時后辦理資金轉賬。在開戶銀行受理后24小時內,開戶申請人(客戶)可以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轉賬。
8、開戶申請人(客戶)通過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銀行賬戶和支付賬戶轉賬的日累計限額、筆數和年累計限額等,以開戶申請人(客戶)在開戶銀行申請開通相關渠道轉賬業務時在業務申請表、章程協議或業務憑證等法律文件上最終確認的信息為準。遇有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變化的,開戶銀行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客戶信息保護
1、開戶申請人(客戶)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可基于業務辦理、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權簽署之日起,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信息)。雙方業務關系終止后,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開戶申請人(客戶)的約定,保存和處理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
2、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收集、使用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開戶申請人(客戶)授權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內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不泄露、篡改、毀損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不收集、查詢、使用與所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無關的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查詢、使用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
3、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與開戶申請人(客戶)的約定,超出開戶申請人(客戶)授權范圍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開戶申請人(客戶)信息的法律責任由中國農業銀行承擔。
第十五條 增值稅
1、本合同項下開戶銀行向開戶申請人(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開戶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2、開戶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開戶申請人(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開戶申請人(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開戶申請人(客戶)需向農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開戶銀行收到開戶申請人(客戶)應稅款項后360日內,開戶申請人(客戶)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開戶銀行或開戶銀行指定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機構開具,開戶申請人(客戶)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開戶銀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3、因開戶申請人(客戶)的原因導致開戶銀行向開戶申請人(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開戶申請人(客戶)自行承擔責任,且開戶銀行有權要求開戶申請人(客戶)承擔因此給開戶銀行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開戶申請人(客戶)有義務配合開戶銀行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因開戶銀行的原因向開戶申請人(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開戶申請人(客戶)有權要求開戶銀行重新提供,由此給開戶申請人(客戶)造成的損失,由開戶銀行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開戶申請人(客戶)有義務配合開戶銀行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十六條 開戶銀行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外部監管規定、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支付結算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開戶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開戶申請人(客戶)。開戶申請人(客戶)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后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十七條 開戶申請人(客戶)在開戶銀行所開立個人結算賬戶(金穗借記卡、活期一本通等)屬于個人人民幣銀行Ⅰ類結算賬戶的,適用本協議約定。
第十八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十九條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結算賬戶開立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協商、訴訟期間,雙方對本協議中無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二十條 本協議于開戶申請人(客戶)在開戶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存續期間有效。如開戶申請人(客戶)撤銷在開戶銀行開立的結算賬戶,自正式銷戶之日起,本協議自動終止。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