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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業務委托協議書ABC(2016)7001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充分了解開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業務的運作規則。請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雙方就開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業務(簡稱“定投/智能定投業務”)協商一致,在雙方簽訂并生效的《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客戶須知》基礎上,訂立本協議。本協議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客戶須知》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適用《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客戶須知》。 

  第一條 定義條款

  1.1定投業務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資期間內,按每月約定的日期、金額/份額,申購或贖回指定開放式基金。智能定投業務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資期間內,按每月約定的日期,根據約定的條件確定投資金額,申購指定開放式基金。乙方不承諾甲方通過定投/智能定投業務取得收益,也不保證甲方本金不受損失。

  1.2定投業務包括定期定額申購和定期定額贖回;智能定投業務包括智能定期申購。

  1.3概念說明

  定期定額申購(簡稱定申):甲方委托乙方,按每月約定的日期、金額,申購指定開放式基金。

  定期定額贖回(簡稱定贖):甲方委托乙方,按每月約定的日期、份額,贖回指定開放式基金。

  智能定期申購(簡稱智能定投):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約定的日期,以指定證券市場指數偏離掛鉤標的的偏離程度作為判斷條件確定投資金額,申購指定開放式基金。

  定投簽約:指為有參與基金定投意愿且符合條件的客戶簽訂定投合約。

  定投申請:是指受已經簽訂基金定投合約的客戶委托提交指定開放式基金產品定投計劃。

  約定申購/贖回日:按照甲方的定投計劃,乙方自動為客戶申購/贖回指定基金的日期。

  智能定投參考指數:系統計算智能定申金額時參考的證券市場指數,包括滬深300、中證500、上證指數、深證成指等。

  智能定投掛鉤標的:是指甲方選定的參考指數的90日均線、180日均線、250日均線或指數市盈率作為基金智能定投扣款金額的確定基準。

  智能定投偏離度:甲方預設的參考指數偏離掛鉤標的的程度,是確定甲方不同投資額的條件,用百分數表示。乙方通過對實際偏離度和甲方預設偏離度的比較,確定不同的投資金額。

  智能定投標準投資額:是指實際偏離度未超過其預設的偏離度時,甲方的投資金額。

  智能定投高水平投資額:是指實際偏離度負向超過其預設的偏離度時,甲方的投資金額。

  智能定投低水平投資額:是指實際偏離度正向超過其預設的偏離度時,甲方的投資金額。     

  智能定投每期扣款金額:乙方根據甲方選擇的指數均線或市盈率變化,按照甲方預設的標準投資額、高水平投資額、低水平投資額而確定的扣款金額。

  第二條 基金定投/智能定投業務規則

  2.1甲方申請基金定投/智能定投業務的簽約日、約定申購/贖回日、基金代碼和申購金額/贖回份額以雙方簽字蓋章的銀行業務憑證的記錄為準,甲方提交的定投/智能定投計劃的約定申購/贖回日只能在每月的1日至25日。對同只基金來說,定申和智能定投只能選擇開通其中一種。

  2.2定申和智能定投的申購費、定贖贖回費、定申金額限制、定贖份額限制、定申交易級差以基金公司公告為準;智能定投的申購金額限制和交易級差以本協議為準。

  2.3智能定投標準投資額,最低起點金額人民幣1000元;低水平投資額應小于等于標準投資額,下限最低500元;高水平投資額應大于等于標準投資額,最高為標準投資額的10倍;無特殊說明的情況下,級差均為100元。

  2.4定投/智能定投業務遵循“未知價”原則,即甲方每次申購/贖回的價格以實際申購日/贖回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單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5乙方為基金的代理銷售機構,受理的甲方委托申請結果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冊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乙方不承擔確保交易成功的責任,不承擔因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冊登記機構系統故障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6若甲方設定的定投/智能定投申購、贖回日為基金非開放日,或指定賬戶(或基金賬戶)中資金(或基金份額)不足或賬戶狀態異常時,申購、贖回申請順延至下一開放日,如順延后日期跨月,當月申購、贖回申請取消。若甲方委托在同一天定投/智能定投申購多筆基金,而指定賬戶余額不足以完成當天全部申購委托,則乙方有權決定申購的順序。因甲方指定賬戶(或基金賬戶)中資金(或基金份額)不足或賬戶狀態異常造成申請順延的,每月最多可順延三次。

  第三條 修改和終止

  3.1甲方可申請修改或終止已開辦的定投/智能定投業務,可修改的內容包括約定申購/贖回日、投資金額、終止時間、參考指數、掛鉤標的、偏離度等。但乙方不受理甲方在約定申購/贖回日提出的修改和終止申請。如果甲方申請修改和終止的時間在當月約定申購/贖回日之前,則申請當月生效,否則下月生效。

  3.2 如甲方指定賬戶(或基金賬戶)中資金不足或賬戶狀態異常,導致連續三個約定申購日(或贖回日)扣款(或贖回)不成功,且連續三個月每月出現上述情形,乙方有權終止甲方該只基金的定投計劃。

  3.3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合同、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

  第四條 甲方聲明與保證

  4.1 完全理解基金定投/智能定投業務規則,自愿承擔相關風險。

  4.2 已接受乙方進行的風險承受能力測評,辦理定投/智能定投業務符合本人風險承受能力,或雖超出本人風險承受能力但本人仍堅持要求辦理。

  4.3 持有金穗借記卡并開通開放式基金業務,作為定投/智能定投業務委托資金賬戶(“指定賬戶”),用于本業務相關資金劃轉。確保約定申購日前一日及約定申購日當日指定賬戶有足夠的金額,且約定申購日當日指定賬戶全天處于正常狀態。因本人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從指定賬戶上扣款造成的損失由本人承擔。

  第五條 保密事項

  雙方應保守在締結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獲知的對方信息,除因履行合同義務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當使用,否則,應當賠償因泄露信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協議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七條 協議的組成

  甲方在乙方成功辦理定投/智能定投簽約、提交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計劃、修改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計劃及終止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計劃等業務,乙方須為甲方提供業務完成回單,各項業務回單(如有)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客戶信息保護

  甲方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可基于業務辦理、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權簽署之日起,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甲方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信息)。雙方業務關系終止后,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甲方的約定,保存和處理甲方信息。

  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內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毀損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詢、使用與所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無關的甲方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查詢、使用甲方信息。

  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與甲方的約定,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責任由中國農業銀行承擔。

  第九條 費用和增值稅

  9.1 乙方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乙方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甲方不同意的,可在清償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乙方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內容約束。

  9.2 本合同項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乙方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9.3 乙方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農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應稅款項后360日內,甲方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機構開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協議在甲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乙方在業務憑證上蓋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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