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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業務協議ABC(2015)5026-1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業務是乙方每日日終將滿足約定條件的本外幣活期存款自動轉為個人通知存款,並自動建立通知、自動轉存、復利計息等業務。甲方同意日終的處理結果以乙方系統記錄為準。

  本業務分為「大眾版」與「投資版」兩種,甲方只能選擇辦理其中一種。

  第二條  定義

  2.1 留存金額:甲方自行確定簽約借記卡活期主賬戶留存金額。甲方知悉:如因該卡活期主賬戶留存金額不足,將可能造成甲方在乙方辦理代扣繳費業務、個人貸款還款等業務無法按時足額扣款。

  2.2 最低轉存金額:每日日終,如甲方活期主賬戶資金餘額扣減留存金額後的差額不低於最低轉存金額,乙方將該差額自動轉為通知存款。最低轉存金額由甲方自行設定,但「大眾版」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投資版」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

  2.3 便捷支付:人民幣活期主賬戶資金不足以支付應付款項時,對於差額部分,將按照「後存入先轉回」的順序將通知存款本息轉入活期主賬戶,直至人民幣活期主賬戶餘額足以支付相應款項或通知存款用盡。若活期主賬戶資金與各通知存款子賬戶資金之和仍不足以支付應付款項,則該筆消費失敗,各賬戶均不發生變動。

  第三條  業務規則

  3.1甲方指定其本人借記卡作為辦理本業務的簽約借記卡。甲方因更換該借記卡或掛失補卡、損壞換卡等,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甲方如需變更留存金額或最低轉存金額,可通過乙方網點櫃台或網上銀行修改有關簽約內容。留存金額和最低轉存金額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回單或網上銀行的交易記錄為準。

  3.2 甲方可以一次或分次支取通知存款的資金。「大眾版」每次支取金額不足人民幣5萬元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的,「投資版」每次支取金額不足人民幣10萬元的,支取部分按相應幣種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3 甲方使用簽約借記卡進行POS刷卡消費以及個貸正常自動還款、信用卡關聯自動還款、基金定投(普通定投、智能定投)、存金通定投等系統自動處理功能時,觸發「便捷支付」功能。本功能僅限於人民幣業務,「大眾版」每次轉出部分金額不足人民幣5萬元的,「投資版」每次轉出部分金額不足人民幣10萬元的,轉出部分按人民幣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3.4 除3.2、3.3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大眾版」中,人民幣和外幣通知存款每滿七天分別按相應幣種七天個人通知存款計息並將本息進行轉存。人民幣通知存款不滿七天支取或轉出的,支取或轉出部分按人民幣一天個人通知存款計息;外幣通知存款不滿七天支取或轉出的,支取或轉出部分按外幣活期存款計息。當子賬戶滿七天再次轉存時,乙方自動將活期主賬戶資金餘額中扣減留存金額後的部分(人民幣須為1000元的整數倍)轉入該子賬戶內。在「投資版」中,每日日終,系統將按照約定將約定的存款自動轉存為一天通知存款,並計付利息,次日日初再將本金和利息自動轉入借記卡活期主賬戶。

  3.5 發生支取或轉出後,支取或轉出金額達到或超過3.2、3.3約定的額度及未支取或轉出部分,仍遵守3.4約定的計息規則。如通知存款子賬戶餘額低於最低轉存金額的,乙方將對該子賬戶予以銷戶,賬戶餘額轉入活期主賬戶。

  第四條  甲方同意其簽約借記卡下相關賬戶的利息和所得稅由乙方計算並代扣代繳。

  第五條  甲方確認提供和告知的個人基本信息、簽約借記卡號和聯繫方式等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更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並在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農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七條 乙方可基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並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八條 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解除協議時須對簽約借記卡下所有「雙利豐」個人通知存款子賬戶予以銷戶。

  第九條  其他

  9.1 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9.2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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