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金通業務協議ABC(2014)5033-1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存金通業務(簡稱本業務):甲方在乙方開立實名貴金屬賬戶,并指定一張農業銀行借記卡作為資金結算賬戶(簡稱關聯借記卡),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業務規則買入、賣出、提金。
1.2 交易標的:農業銀行“傳世之寶”標準貴金屬投資產品。
1.3 交易標的買入(簡稱買入):甲方在乙方交易時間內,按乙方實時貴金屬報價買入交易標的。
1.4 交易標的賣出(簡稱賣出):該業務由農業銀行代理黃金企業進行,賣出價格由黃金企業制定,農業銀行代理發布。甲方在乙方交易時間內,按乙方代理發布的貴金屬報價賣出交易標的。
1.5 提金:甲方在乙方實物貴金屬業務交易時間內,持關聯借記卡到乙方指定提金網點,在貴金屬賬戶可用余額內提取交易標的。甲方若提取交易標的之外的實物貴金屬產品,應補交價差。價差金額=貴金屬產品單位價差×提金重量。貴金屬產品單位價差為提金時點交易標的單位價格與提金品種單位價格之差。甲方提金價值(按提金時點計算)大于等于人民幣五萬元需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二條 業務規則
2.1 甲方辦理本業務的買入、賣出、提金等各項業務應在關聯借記卡所屬的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轄內網點辦理。
2.2 交易標的的買入、賣出、提取按交易標的即時報價實行貴金屬賬戶余額與資金的實時清算。
2.3 交易標的的交易起點單位為1克,交易遞增單位為1克。
2.4 甲方在農業銀行僅能實名開立一個貴金屬賬戶。貴金屬賬戶余額為交易標的的重量(以克為單位),不計利息。
2.5 甲方可在買入或提取交易標的之外的實物貴金屬成交之日起6個月內,憑相應業務回單到乙方指定發票開具網點領取發票或補價金額發票。
2.6 甲方應按《中國農業銀行借記卡章程》的約定妥善保管、使用關聯借記卡及密碼。甲方更換關聯借記卡或掛失補卡后,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
2.7 甲方確認與關聯借記卡密碼相符的操作均視為甲方本人或本人授權實施。甲方同意相關業務的辦理結果以農業銀行業務系統或相關設備產生的電子數據為準。
2.8 甲方對本協議涉及的交易時間、實物貴金屬業務交易時間、一級分行、提金網點、發票開具網點有任何疑問,可向經辦行咨詢。
第三條 甲方應充分了解貴金屬價格波動等風險,農業銀行不為甲方保證收益或承諾不受損失。
第四條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農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在甲方已經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后,甲方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甲方與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為履行本協議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
第五條 信息確認:甲方確認提供和告知的個人基本信息、賬戶/卡號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更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時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第六條 協議終止:
6.1 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解除本協議前,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關聯借記卡到乙方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妥后,本協議終止。
6.2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七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八條 爭議解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