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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通2號業務協議ABC(2022)5033-3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關鍵詞及定義 

  1.1 存金通2號業務(簡稱本業務):指甲方在乙方開立實名貴金屬賬戶,并指定一張農業銀行借記卡作為資金結算賬戶(簡稱關聯借記卡)進行“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的買賣、提金、定投等業務。甲方更換關聯借記卡或掛失補卡后,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 

  1.2 交易標的:“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產品,是基于“傳世之寶”實物貴金屬創設的賬戶貴金屬產品。 

  1.3 報價:“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產品報價由農業銀行自主制定并發布。 

  1.4 買賣:甲方在乙方交易時間內,按乙方實時報價進行交易標的的賬戶買賣。 

  1.5 提金:甲方在乙方交易時間內,持關聯借記卡到乙方指定提金網點提取“傳世之寶”實物貴金屬產品或其他的“傳世之寶”系列產品。 

  第二條 業務規則 

  2.1 本業務的買賣、定投等各項業務可在網上銀行或關聯借記卡所屬的農業銀行一級分行轄內網點辦理,提金業務僅能在乙方指定網點辦理。 

  2.2 交易標的的買賣、提金按交易標的即時報價實行貴金屬賬戶余額與資金的實時清算。 

  2.3 交易標的的交易起點單位為1克,交易遞增單位為0.01克。 

  2.4 提金時,乙方先按照甲方提交提金申請時的銀行賣出價兌現其賬戶貴金屬的現金金額,轉入其關聯借記卡,再按客戶提貨品種的當時報價為客戶買入所提品種。如甲方提取“傳世之寶”標準實物貴金屬的,可在其賬戶可用余額內提取;如甲方提取其他“傳世之寶”系列產品,可能因產品間的價差需要補足差額或獲得差額。 

  2.5 甲方對本協議涉及的交易時間、一級分行、交易日、提金網點、發票開具網點等有任何疑問,可向經辦行咨詢。 

  2.6 甲方解除本協議的,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關聯借記卡到乙方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妥后,協議終止。 

  2.7 如無特別說明,本條內容同樣適用于定投業務。 

  第三條 定投業務 

  3.1 定投買入:指甲方在乙方開立本業務后,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資期限內,按每月約定的日期、重量或金額,買入“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 

  3.2 甲方選擇以固定金額定投的,實際定投發生金額將根據按該固定金額及本協議約定的交易遞增單位計算出的可實際成交的賬戶貴金屬重量最大值與成交價格據實清算。 

  3.3 一個“傳世之寶”賬戶貴金屬品種在一個委托購買日,甲方僅能辦理一份定投買入業務。 

  3.4 甲方設定的賬戶貴金屬品種、委托購買日、定投重量或金額、定投截止日期等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回單或網上銀行的交易記錄為準。 

  3.5 乙方于周末及法定節假日不受理定投業務的簽約、解約申請;乙方于委托購買日不受理定投業務的解約申請。 

  3.6 甲方設定的委托購買日應在每月的1日至25日之間(包括1日和25日)。委托購買日遇周末及法定節假日順延;如順延后日期跨月,當月該品種定投業務取消。 

  3.7 甲方設定的定投截止日期與首個委托購買日的時間間隔應當大于或等于12個月。 

  3.8 甲方確認定投業務成交價格為委托購買日上午10:00乙方系統報價。 

  3.9 當月甲方設定的委托購買日晚于簽約日的,簽約當月執行定投;否則,簽約次月執行定投。 

  3.10 特別提示:甲方應確保在委托購買日關聯借記卡中存有足額資金;甲方知悉,關聯借記卡資金不足將導致購買失敗。若甲方簽訂多個賬戶貴金屬產品定投業務協議且委托購買日為同一日,或因順延導致定投執行日為同一日,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以完成當天全部申購的,定投執行順序由乙方確定。因甲方關聯借記卡內可用資金不足,乙方將自委托購買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該3個交易日的順延不跨月)對該卡進行扣款操作。扣款成功的,當月定投業務成交價格按扣款日上午10:00乙方系統報價確定。扣款未成功的,乙方將予以記錄且當月的定投業務不再予以辦理;甲方連續3個月出現扣款不成功的情形,甲方該貴金屬品種的定投業務將終止。 

  3.11 在定投有效期內,甲方要求改變定投要素的,可申請終止原定投、簽約新定投。 

  3.12 關聯借記卡開通代扣繳費、個人貸款還款、貸記卡約定還款、理財等業務的自動交易功能,且約定交易日期與本協議項下委托購買日為同一日的,定投買入與上述業務的交易執行順序由乙方確定。特別提示:甲方應確保在委托購買日關聯借記卡中存有足額資金;甲方知悉,本協議與上述業務若同時簽約,可能因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導致定投買入業務或上述業務失敗以及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或造成其他損失。 

  第四條 重要提示 

  4.1 甲方確認提供和告知的個人基本信息、賬戶/卡號等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更改應及時通知乙方。 

  4.2 甲方應充分了解貴金屬市場價格波動等風險,隨著貴金屬價格的上漲和下跌,客戶可能面臨潛在的收益或風險,客戶應自主判斷選擇投資策略并謹慎交易。農業銀行不為甲方保證收益或承諾不受損失。 

  4.3 甲方應及時通過農業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等渠道查看交易記錄,定期核對賬務,確認資金、貴金屬賬戶余額及當日發生額準確無誤。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與乙方聯系。 

  4.4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五條 服務價格、增值稅及發票 

  5.1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后解除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5.2 本協議項下農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協議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5.3 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5.4 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農業銀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 

  5.5 甲方在提金之日起360日之內,憑業務回單到乙方指定增值稅發票開票機構開具發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5.6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5.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六條  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國際及國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法律法規;配合并接受乙方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與制裁合規工作的相關調查或審查,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相關信息與資料,配合乙方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甲方因違反國際或國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與制裁合規法律法規等產生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給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經濟損失、行政處罰等),甲方應予賠償。 

  第七條 個人信息保護 

  7.1 甲方知悉,為客戶辦理存金通業務并履行本合同所必須,農業銀行將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客戶的相關個人信息: 

  農業銀行將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刪除的方式處理客戶的客戶姓名、金融賬戶(包括銀行卡號、開卡網點、存金通簽約賬戶、簽約網點、持倉數量、交易記錄)、出生日期、證件信息(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聯系方式。上述信息為農業銀行為甲方開辦存金通業務所必須的必要個人客戶信息。 

  金融賬戶信息、證件信息為敏感個人信息,基于簽約存金通及后續業務辦理的目的,我行有必要處理敏感個人客戶信息。甲方應充分了解,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一般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會損害甲方隱私。中國農業銀行已使用符合業界標準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護客戶信息,防止數據遭到未經授權的訪問、公開披露、使用、修改、損壞或丟失,并會使用可靠的保護機制防止數據遭到惡意攻擊,部署訪問控制機制,確保只有授權人員才可訪問客戶信息。 

  7.2 上述信息將儲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農業銀行僅在實現本業務辦理目的、滿足適用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要求所必需的最短時間保存上述信息。 

  7.3 本業務下基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對農業銀行實施監管的目的,農業銀行將根據上述監管部門的要求,向監管部門提供實施業務監管所必需的上述個人信息。 

  7.4 以上信息為農業銀行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個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將影響甲方正常交易。如果客戶不同意農業銀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導致農業銀行無法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或履行農業銀行需向客戶承擔的義務。 

  7.5 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嚴格按照約定目的處理個人信息,不做篡改或違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確保信息安全。如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7.6 本協議項下與客戶信息保護相關的通用規則,如客戶行使法律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請參見中國農業銀行在官方網站發布并不定時更新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政策(個人版)》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 

  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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