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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通1號定投業務協議ABC(2025)5033-2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產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數量、利率、利息、收益、費用、費率、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主要風險、風險提示、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糾紛解決等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請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協商一致,在甲方與乙方簽定並生效的《存金通1號業務協議》基礎上,訂立本協議。本協議與《存金通1號業務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盡事宜,適用《存金通1號業務協議》。

  第一條定義

  存金通1號定投業務(簡稱本業務):甲方在乙方開立貴金屬賬戶的基礎上,乙方根據甲方申請,通過其貴金屬賬戶的關聯借記卡於每月指定的委託購買日購買指定重量的「傳世之寶」標準貴金屬投資產品。

  第二條業務規則

  2.1 每個貴金屬品種,甲方能且僅能簽訂一份定投業務協議。

  2.2 甲方設定的貴金屬品種、委託購買日、定投重量、定投截止日期,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回單為準。甲方可申請修改委託購買日、定投重量和定投截止日期等定投要素,修改後的定投要素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回單為準,於次月生效。

  2.3 乙方於週末及法定節假日不受理簽約、修改申請、終止申請及本協議項下其他業務;乙方於委託購買日不受理修改申請及終止申請。

  2.4 甲方設定的委託購買日應在1日至25日之間,委託購買日遇週末及法定節假日順延;如順延後日期跨月,當月定投業務取消。

  2.5 定投截止日期與首個委託購買日的時間間隔應當大於或等於12個月。

  2.6 甲方確認定投業務成交價格為委託購買日上午10:00乙方系統報價。

  2.7 甲方應在委託購買日前一日確保關聯借記卡中存有足額可用申購資金;因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導致申購失敗的,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若甲方簽訂多個貴金屬產品定投業務協議且委託購買日為同一日的,當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以完成當天全部申購時,按各貴金屬產品的定投業務協議的簽約時間順序執行交易,甲方同意簽約時間順序以乙方系統記錄為準。因甲方關聯借記卡內可用資金不足或已止付,導致乙方自委託購買日起連續3個交易日(該3個交易日的順延不跨月)扣款不成功,乙方將予以記錄且當月的定投業務不再予以辦理;甲方連續3個月每月出現扣款不成功情形,甲方該貴金屬品種的定投業務將終止。

  2.8 甲方可憑關聯借記卡於每月10日前至關聯借記卡所屬的乙方一級分行轄內網點打印上月定投委託成交單。

  2.9 甲方通過其貴金屬賬戶的關聯借記卡辦理本業務,甲方更換關聯借記卡或掛失補卡後,本協議對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條 關聯借記卡開通代扣繳費、個人貸款還款、貸記卡約定還款、理財等業務的自動交易功能,且約定交易日期與本協議項下委託購買日為同一日時,申購與上述業務的交易執行順序由乙方確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本協議與上述業務若同時簽約,可能因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導致上述業務交易失敗。因關聯借記卡可用資金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辦理上述業務交易失敗、與第三方產生糾紛或造成其他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條 甲方應充分瞭解貴金屬價格波動等風險,乙方不為甲方保證收益或承諾不受損失。

  第五條服務價格、增值稅及發票

  5.1 乙方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並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乙方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後解除本協議;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乙方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5.2 本協議項下乙方向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徵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乙方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5.3 甲方憑定投委託成交單在成交之日起360日之內,到乙方指定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機構開具發票或補價金額發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

  5.4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後果。對於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5.5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於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六條協議終止

  6.1 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甲方解除本協議前,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關聯借記卡到乙方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妥後,本協議終止。

  6.2 乙方可基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並提前通過營業場所和乙方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在公示通知期內,甲方有異議的,可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但不影響已成交訂單的效力;公示通知期滿,甲方未解除本協議或繼續進行相關業務操作的,視為接受相關變更內容。

  第七條甲方應嚴格遵守有關國際及國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法律法規;配合併接受乙方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與制裁合規工作的相關調查或審查,如實提供乙方要求的相關信息與資料,配合乙方採取相應管控措施。甲方因違反國際或國內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與制裁合規法律法規等產生的不利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給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包括但不限於經濟損失、行政處罰等),甲方應予賠償。

  第八條 個人信息保護

  8.1 甲方知悉,為辦理存金通1號業務並履行本合同所必須,乙方將按照以下規則處理甲方的相關個人信息:

  乙方將通過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刪除的方式處理甲方的姓名、金融賬戶(包括銀行卡號、開卡網點、存金通1號簽約賬戶、簽約網點、持倉數量、交易記錄)、出生日期、證件信息(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聯繫方式。上述信息為乙方為甲方開辦存金通1號業務所必須的必要個人客戶信息。

  金融賬戶信息、證件信息為敏感個人信息,基於簽約存金通1號及後續業務辦理的目的,乙方有必要處理敏感個人客戶信息。甲方應充分瞭解,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洩露或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一般個人信息一旦洩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會損害甲方隱私。中國農業銀行已使用符合業界標準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護客戶信息,防止數據遭到未經授權的訪問、公開披露、使用、修改、損壞或丟失,並會使用可靠的保護機制防止數據遭到惡意攻擊,部署訪問控制機制,確保只有授權人員才可訪問客戶信息。

  8.2 乙方僅在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為實現本協議涉及個人信息處理目所必要的期限內保存甲方的個人信息。結合反洗錢法等相關規定,自本業務關係結束當年計起,乙方將對甲方個人信息至少保存十年。超出保存期限後,乙方會刪除或匿名化處理甲方的個人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涉及法律訴訟等糾紛的,甲方同意乙方將甲方的個人信息保存至糾紛最終解決後。

  8.3 本業務下基於監管部門對乙方實施監管的目的,乙方將根據上述監管部門的要求,向監管部門提供實施業務監管所必需的上述個人信息。

  8.4 以上信息為乙方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個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將影響甲方正常交易。如果客戶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導致乙方無法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或履行乙方需向客戶承擔的義務。

  8.5 乙方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嚴格按照約定目的處理個人信息,不做篡改或違法使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非法使用、洩露或出售,確保信息安全。如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乙方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8.6 本協議項下與客戶信息保護相關的通用規則,如客戶行使法律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請參見中國農業銀行在官方網站發佈並不定時更新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政策(個人版)》的相關內容。

  第九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監管規定、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十條 爭議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關聯借記卡開立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各方確認,若在一方提起訴訟時,爭議標的額未超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的二倍,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條件的,各方同意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解決爭議,由法官獨任審理,一審終審。如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確有異議的,應當在案件開庭審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否則視為認可前述約定。

  為減輕各方爭議解決成本,提高爭議解決效率,如受訴法院認為適宜採取在線訴訟,各方同意且自願選擇適用在線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同意法院電子送達訴訟相關通知和法律文書、採用視聽傳輸技術等在線審理(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支付令、同步在線審理、異步在線審理等)。

  如各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有效的仲裁約定將排除各方有關訴訟管轄的其他約定。各方可另行通過簽署仲裁協議或申請環節的相關條款確定仲裁事宜。符合該仲裁機構網絡仲裁受案範圍的,各方同意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網絡仲裁規則進行網絡仲裁、書面審理。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爭議解決期間,對不涉及爭議的內容,各方需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特別約定

  如甲方前期與中國農業銀行轄屬分支行已簽署的《存金通定投業務協議》(以下簡稱「原協議」)尚在有效期內的,為更好服務甲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執行以下約定:

  11.1 基於法律法規變化和經營管理的需要,原協議項下乙方尚未履行的權利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提金等操作),均由本協議中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擔和負責。

  11.2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在存金通1號定投及原存金通定投業務中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均適用本協議,原協議予以終止。

  11.3 乙方向甲方承諾,除第11.1條約定外,乙方在本協議項下不存在削減、弱化、限制原協議項下甲方權利的約定或行為。

  第十二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客戶回單上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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