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ps! 您现在看到的是农行网站手机版,全屏展开, PC版更舒适哦!
 
 

个人资金归集业务协议ABC(2022)503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关键词与业务规则 

  1.1 个人资金归集业务是指乙方根据双方约定,将一个或多个指定账户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入另一个指定账户的业务。 

  1.2 个人资金归集主账户(以下简称主账户)是指资金转入的账户,应为甲方在农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或人民币单位活期结算账户。个人资金归集子账户(以下简称子账户)是指资金转出的账户,应为在农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 

  1.3 资金归集方式是指主账户与子账户间资金转移的方式,由甲方指定、子账户持有人确认后方可生效。资金归集方式分为批量归集和直接扣款两种方式。 

  1.4 批量归集是指乙方按照固定周期将满足归集条件的子账户中的资金按指定归集方式进行批量划转,批量归集方式分为定额归集、全额归集、差额归集、全额取整归集、差额取整归集五种。其中,定额归集是指将子账户中甲方指定的固定金额转入主账户;全额归集是指当子账户的余额达到或超过起付金额时,将子账户余额全部转入主账户;差额归集是指当子账户的余额达到或超过起付金额时,将超出部分转入主账户;全额取整归集是指当子账户的余额达到或超过起付金额时,将子账户余额按照设定的取整单位的整数倍转入主账户;差额取整归集是指当子账户的余额达到或超过起付金额时,将超出部分按照设定的取整单位的整数倍转入主账户。批量归集周期分为每日、每周、每月三种方式。 

  1.5 直接扣款是指主账户发起对子账户进行的实时直接扣款,该方式只能通过非柜台渠道发起,直接扣款方式分为全额直接扣款和指定金额直接扣款。全额直接扣款是指主账户直接扣收子账户全部余额;指定金额直接扣款是指主账户从子账户中扣收指定金额。开通直接扣款功能后,主账户可以随时主动从子账户中进行扣款。 

  1.6 甲方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本单位证照,可在乙方营业网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个人资金归集的变更、暂停、恢复、解约等交易。主账户是单位结算账户的,应在签约账户开户网点办理资金归集各项业务,主账户是个人结算账户的,可以到主账户通存通兑范围内办理资金归集各项业务。 

  1.7 甲方开通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或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后,可在网上银行或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渠道办理建立直接扣款、查询、变更、暂停、恢复、解约等交易,具体交易内容以网上银行或现金管理银企通平台渠道发布为准。 

  1.8 资金归集签约与修改均由主账户发起,甲方建立、修改资金归集方式必须经子账户持有人确认后方可生效。更换账户、暂停/恢复归集关系不属于修改资金归集方式范畴,不需经子账户持有人确认。乙方打印的业务回单及其他交易凭证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不可分割的合同。 

  1.9 主账户和/或子账户是活期结算存折的,其对应的子账户或主账户必须在同一通存通兑范围内。不通存通兑的活期结算存折不能申请开办此业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修改归集日期或归集金额等资金归集方式,甲方修改归集方式,经子账户持有人重新确认后生效。 

  2.2 甲方有权在乙方认定的同一客户名下更换主账户。更换主账户后,本协议依然有效,甲方因卡折损坏、挂失等原因更换主账户后本协议对新的账户仍然有效。甲方应将变更账户事宜通知其归集子账户持有人。 

  2.3 甲方可以申请暂停/恢复与某单一子账户间的归集关系,也可以申请暂停/恢复与所有子账户间的归集关系。暂停期间,乙方停止为甲方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 

  2.4 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并打印最近六个月的资金归集签约信息和归集明细。 

  2.5 甲方保证提供和告知的个人或单位基本信息、联系信息、指定的结算账户账号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准确,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6 子账户开通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业务或代扣缴费等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资金归集日期为同一日时,资金归集与其他各项交易执行顺序以乙方系统执行结果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7 子账户持有人对农业银行及/或其任何分支机构负担到期未偿债务的,农业银行可以先于该子账户设定的当日其他交易扣收子账户内资金进行抵销。 

  2.8 甲方知悉:由于第2.6、2.7等原因造成子账户留存金额不足,可能导致资金归集不成功、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甲方以本人账户作为子账户的,应关注并妥善管理账户余额,避免因子账户留存金额不足造成不利后果。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根据约定的归集方式对子账户中的款项进行转账。甲方知悉,以下情形将可能导致资金归集失败: 

  3.1.1 子账户余额不满足归集条件; 

  3.1.2 主账户或子账户出现挂失、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或因子账户未确认等原因导致归集关系状态异常等; 

  3.1.3 子账户与归集主账户超出中国农业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范围; 

  3.1.4 甲方或子账户持有人违反信息提供和告知义务。 

  3.2 甲方认可并同意:子账户持有人要求撤销扣款授权的,乙方有权停止从该子账户扣款,不构成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 

  第四条 协议的解除 

  4.1 甲方解除与所有子账户间的资金归集关系时,本协议解除。 

  4.2 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 

  第五条 费用、增值税及发票 

  5.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5.2 本协议项下中国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中国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5.3 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5.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5.5 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5.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5.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六条 个人信息保护 

  6.1 在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本协议和开展风险管理的处理目的和使用范围内,乙方将根据国家规定及业务需要,通过甲方办理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的渠道(如中国农业银行柜面)处理甲方的以下信息: 

  乙方将以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删除的方式处理甲方的金融账户信息(包含客户签约的主账户/子账户、归集方式、扣款方式、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联系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金融账户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基于身份识别、办理个人资金归集业务的需要,乙方有必要处理甲方上述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甲方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姓名、联系方式属于一般个人信息,一般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会损害甲方的隐私权。乙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述信息将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乙方仅在履行本协议所必需、满足适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最短时间内保存上述信息。 

  6.2 甲方同意,以上信息为乙方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个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将影响甲方正常交易。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提供本业务基本功能或履行乙方需向甲方承担的义务。 

  6.3 甲方知悉,本业务下基于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农业银行实施监管的目的,乙方将根据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向监管部门提供实施业务监管所必需的上述个人信息。 

  6.4 本协议项下与客户信息保护相关的通用规则,如中国农业银行的联系方式、甲方行使法律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请参见中国农业银行在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发布并不定时更新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个人版)》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 相关账户产生的存款利息和个人利息所得税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 

  第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声明:甲方保证资金来源合法,保证与子账户的资金往来合法,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点击下载此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49539号-1 | 京ICP备05049539号-5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分享至:

客服热线:95599

中国农业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49539号-1  京ICP备05049539号-5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