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ops! 您现在看到的是农行网站手机版,全屏展开, PC版更舒适哦!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个人服务 > 章程协议 > 历史协议

存金通业务协议ABC(2016)5033-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存金通业务(简称本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实名贵金属账户,并指定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简称关联借记卡),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业务规则买入、卖出、提金。

  1.2 交易标的: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

  1.3 交易标的买入(简称买入):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按乙方实时贵金属报价买入交易标的。

  1.4 交易标的卖出(简称卖出):该业务由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企业进行,卖出价格由黄金企业制定,农业银行代理发布。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按乙方代理发布的贵金属报价卖出交易标的。

  1.5 提金:甲方在乙方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时间内,持关联借记卡到乙方指定提金网点,在贵金属账户可用余额内提取交易标的。甲方若提取交易标的之外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应补交价差。价差金额=贵金属产品单位价差×提金重量。贵金属产品单位价差为提金时点交易标的单位价格与提金品种单位价格之差。甲方提金价值(按提金时点计算)大于等于人民币五万元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甲方办理本业务的买入、卖出、提金等各项业务应在关联借记卡所属的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辖内网点办理。

  2.2 交易标的的买入、卖出、提取按交易标的即时报价实行贵金属账户余额与资金的实时清算。

  2.3 交易标的的交易起点单位为1克,交易递增单位为1克。

  2.4 甲方在农业银行仅能实名开立一个贵金属账户。贵金属账户余额为交易标的的重量(以克为单位),不计利息。

  2.5 甲方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的约定妥善保管、使用关联借记卡及密码。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2.6 甲方确认与关联借记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甲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7 甲方对本协议涉及的交易时间、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时间、一级分行、提金网点、发票开具网点有任何疑问,可向经办行咨询。

  第三条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价格波动等风险,农业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第四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4.1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4.2 本协议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4.3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4.5 甲方在买入或提取交易标的之外的实物贵金属成交之日起360日之内,凭相应业务回单到乙方指定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发票或补价金额发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4.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4.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五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6.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7.1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7.2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7.3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点击下载此协议

中国农业银行版权所有 | 京ICP备05049539号-1 | 京ICP备05049539号-5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

分享至:

客服热线:95599

中国农业银行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49539号-1  京ICP备05049539号-5
中国反网络病毒联盟白名单可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