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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宝交易协议ABC(2016)7009-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为甲方(客户)提供外汇宝服务,甲方充分了解外汇宝服务的相关收益和风险。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外汇宝服务,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报价,甲方通过农业银行柜台、电话银行、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方式,按照乙方的个人外汇买卖交易报价与乙方进行外汇买卖交易。

  第二条  甲方以其在乙方开立综合理财卡中的外币活期存款账户内的资金进行外汇宝交易。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已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存款不得进行外汇宝交易。

  第三条  甲方对其开立的综合理财卡及设定的密码负责。凡通过密码实现的交易,均视为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甲方换卡或销卡导致原卡失效的,原卡内未成交的委托交易失效。

  第四条  双方同意,外汇宝交易以乙方记录为准。对于在各种交易方式发生的交易,甲方均可在交易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到乙方营业网点打印交易结果。如甲方对交易记录有异议,应在交易成交后的一个月内向乙方提出。

  第五条  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因素导致报价错误的,乙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甲方追偿错价款项和费用。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扣划错价款项和费用并通知甲方。在对事故原因调查确认后,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乙方将按照有关外汇储蓄规定为甲方办理开户、存款、转存和挂失业务。甲方外汇宝交易资金以乙方公布的同期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七条  甲方要求支取外汇宝交易资金,如为乙方储蓄币种范围以内,乙方应支付甲方相应币种的现钞,如乙方库存不足或甲方要求支取乙方储蓄范围以外的币种,乙方可支付甲方美元现钞。

  第八条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到期后,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延长。如需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甲方办理解约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条  乙方不保证甲方外汇交易获得收益,亦不承诺甲方本金不受损失。交易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相关业务回单均属于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第十五条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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