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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ABC(2019)7029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或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请咨询经办行,或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客户(本协议中指开户申请人)与开户银行(本协议中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客户选择在开户银行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含Ⅰ、Ⅱ、Ⅲ类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统称“结算账户”),开户银行接受客户申请,为客户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第二条 客户须按国家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和与开户银行的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向开户银行支付各项结算和服务费用。客户应审慎使用开户银行结算账户与开户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开户银行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的支付指令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 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时应通过指定渠道提出开户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接受开户银行审核,开户银行受理后,客户应对开户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客户承诺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时,应与开户银行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解除产品合约,开户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五条 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该业务的约定。

  第六条 客户使用结算账户办理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账户分类管理及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客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客户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九条 客户未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开户银行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使用。

  第十条 双方同意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及相关行为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监管。

  第十一条 出现错账时,开户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客户获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可以冻结并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客户。

  第十二条 开户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开户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开户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开户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客户不同意的,有权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开户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第十三条 支付结算管理 

  1.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开户银行有权通知涉案账户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如客户未在3日内向开户银行重新核实身份的,开户银行有权对客户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开户银行重新核实客户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客户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开户银行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该声明经开户银行认可后,予以销户。

  2.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客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客户,开户银行有权在5年内暂停该客户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客户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3.开户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客户账户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开户银行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有权向客户重新核实身份,客户应当配合。重新核实身份后,开户银行可以恢复其业务。

  4.客户预留的电话号码应当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一一对应,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开户银行有权进行排查清理,并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开户银行有权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5.开户银行发现客户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客户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开户银行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客户提供的相关服务。

  6.开户银行有权将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列入可疑交易。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开户银行有权向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开户银行有权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并按照法律法规向有权机关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7.开户银行在柜面、个人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等渠道向客户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客户可在办理各渠道转账业务时进行选择。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客户通过自助柜员机(含现金类自助设备、自助服务终端)办理转账业务的,开户银行将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开户银行受理后24小时内,客户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转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各方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8.客户通过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以客户在开户银行申请开通相关渠道转账业务时在业务申请表、章程协议或业务凭证等法律文件上最终确认的信息为准。

  9.对于长期没有交易、主账户及子账户存款余额为0且没有其他关联业务的结算账户,视同客户自愿销户。

  10.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开户银行有权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直至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十四条 客户信息保护

  1.客户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客户的约定,保存和处理客户信息。

  2.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客户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客户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客户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客户信息。

  3.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客户的约定,超出客户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客户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十五条 增值税

  1.本合同项下开户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开户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2.开户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客户需向开户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开户银行收到客户应税款项后360日内,客户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开户银行或开户银行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客户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开户银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3.因客户的原因导致开户银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且开户银行有权要求客户承担因此给开户银行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开户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开户银行的原因向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客户有权要求开户银行重新提供,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由开户银行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客户有义务配合开户银行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六条  开户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外部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支付结算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开户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客户。客户不同意的,可以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  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各方同意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协议履行期间,开户银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第十九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中账户开立、使用等有关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结算账户开立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客户开立的账户长期有效。本协议于客户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客户撤销在开户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客户声明:本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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