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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提示协议书ABC(2017)7053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经办机构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基金信息提示业务协商一致,订立《基金信息提示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关键词及定义

  1.1 基金信息提示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对于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某一基金产品信息的短信提醒服务,包括净值定期提醒、累计净值提醒和收益率提醒三种方式。

  1.2净值定期提醒: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某支基金的净值,按周或按月定期发送短信提醒。

  1.3累计净值提醒:乙方在甲方持有的某支基金的累计净值大于或小于甲方设定的净值时,发送短信提醒一次。

  1.4收益率提醒:乙方在甲方持有的某支基金的收益率大于或小于甲方设定的收益率时,发送短信提醒一次。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业务的签约渠道和办理渠道为中国农业银行柜面。

  2.2 本业务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公募基金产品,且仅针对个人客户。

  2.3 甲方须先签署本协议,才能设置具体基金信息提示方式。  

  2.4 本业务按单只基金设置短信提醒方式,单只基金产品仅能设置一种短信提醒方式。

  2.5 若选择累计净值提醒或收益率提醒方式,则仅在提醒策略满足时短信提醒一次。

  2.6 净值定期提醒方式,若选择为按周提醒,则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发送净值提醒短信;若选择为按月提醒,则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发送净值提醒短信。

  2.7 甲方在乙方持有的某只基金份额为0时,该基金的提醒服务自动取消,乙方不再发送提醒短信。

  2.8 本业务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务中的内容,均基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净值、基金份额等数据信息而得出,乙方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信息无效、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而给甲方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三条 客户声明及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四条 修改、解除与争议解决

  4.1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解除手续;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4.2 甲方可以到柜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手续办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4.3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甲方关联借记卡开户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五条 客户信息保护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六条 费用和增值税

  6.1 本业务自2017年2月25日开办之时起不收取服务费用。若后续乙方开始收取服务费用或服务费用有变化,将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6.2至6.4的约定执行。

  6.2 乙方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若后续乙方收取服务费用、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乙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通过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方式告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6.3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6.4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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