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结算优惠服务协议ABC(2014)4034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向经办行咨询或咨询您的律师或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个人结算优惠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是指双方约定一定期限、一定笔数结算交易的服务费,甲方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乙方按约定提供结算交易的服务。
1.2 本协议所指结算交易(服务类型)包括同行异地转账、跨行汇款、同行异地存取现和跨行取现中的一种或几种。同行异地转账是指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网上银行、ATM、自助设备及智能支付终端办理的同行异地卡卡转账、过渡转入、过渡转出交易。跨行汇款是指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和网上银行办理的签约借记卡向他行的汇款交易。同行异地存取现是指在农业银行网点柜面、ATM和自助设备办理的异地签约借记卡取款和存款交易。跨行取现是指在他行同城和异地ATM和自助设备办理的签约借记卡取款交易。
1.3 服务生效日:“次日生效”是指协议项下服务在协议签约日的下个自然日起生效。“下个月1日生效”是指协议项下服务在协议签约日的下个自然月1日起生效。
1.4 月:自服务生效日起至次月的服务生效日的对应日的前一自然日为一个月,依此类推;若次月无服务生效日的对应日,则至次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服务仅限甲方签约借记卡使用。协议期内,因签约借记卡余额不足或被冻结、挂失等导致甲方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后果。
2.2 签约借记卡信息、业务类型、服务类型、计次方式、笔数上限、服务费、服务期限、服务生效日及服务到期日等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的记载为准。业务回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3 签约借记卡发生符合本服务条件的交易时,乙方自动扣减优惠结算笔数。若同行异地卡卡转账交易双方均已签订个人结算优惠服务协议,发生符合各自服务条件的交易时,仅扣减转出方优惠结算笔数。经核实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的,乙方将退回已扣减的优惠结算笔数。
2.4 甲方办理的业务属于存折互转、与子账户交易、自动转账、资金归集类交易等业务的,汇出、汇入不计入本服务的笔数,须按乙方相关收费标准付费。
2.5 本服务是乙方按约定结算笔数和服务费为甲方提供的优惠服务,优惠结算笔数和服务费一经双方约定确定,在约定期限内均不作调整。优惠结算笔数仅在约定期限内有效,服务期限届满时未使用的笔数将随之失效;按月计次的,每月到期后该月未使用的笔数亦将随之失效。甲方应在签约前审慎选定服务内容和优惠笔数,并于签约后及时行使按优惠价格办理结算业务的权利。
2.6 甲方已签订《个人结算优惠服务协议》的,在服务期限内,向乙方申请签订与此前服务类型相同的新协议。新协议的服务生效日为此前协议服务到期日的下一个自然日。
第三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资料、信息等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告知相关信息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协议终止
本协议服务期限终了(存在多个服务期限的,以最长的为准)或外部政策、法律法规、外部监管规定发生变化且影响本服务办理的,本协议终止。除此情形外,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