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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委托协议书ABC(2014)70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的运作规则。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双方就开放式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简称“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协商一致,在双方签订并生效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客户须知》。 

  第一条 定义条款

  1.1 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按每月约定的日期、金额/份额,申购或赎回指定开放式基金。智能定投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在一定的投资期间内,按每月约定的日期,根据约定的条件确定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乙方不承诺甲方通过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取得收益,也不保证甲方本金不受损失。

  1.2 定投业务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和定期定额赎回;智能定投业务包括智能定期申购。

  1.3 概念说明

  定期定额申购(简称定申):甲方委托乙方,按每月约定的日期、金额,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

  定期定额赎回(简称定赎):甲方委托乙方,按每月约定的日期、份额,赎回指定开放式基金。

  智能定期申购(简称智能定投):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约定的日期,以指定证券市场指数偏离挂钩标的的偏离程度作为判断条件确定投资金额,申购指定开放式基金。

  定投签约:指为有参与基金定投意愿且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定投合约。

  定投申请:是指受已经签订基金定投合约的客户委托提交指定开放式基金产品定投计划。

  约定申购/赎回日:按照甲方的定投计划,乙方自动为客户申购/赎回指定基金的日期。

  智能定投参考指数:系统计算智能定申金额时参考的证券市场指数,包括沪深300、中证500、上证指数、深证成指等。

  智能定投挂钩标的:是指甲方选定的参考指数的90日均线、180日均线、250日均线或指数市盈率作为基金智能定投扣款金额的确定基准。

  智能定投偏离度:甲方预设的参考指数偏离挂钩标的的程度,是确定甲方不同投资额的条件,用百分数表示。乙方通过对实际偏离度和甲方预设偏离度的比较,确定不同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标准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未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高水平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负向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低水平投资额:是指实际偏离度正向超过其预设的偏离度时,甲方的投资金额。     

  智能定投每期扣款金额:乙方根据甲方选择的指数均线或市盈率变化,按照甲方预设的标准投资额、高水平投资额、低水平投资额而确定的扣款金额。

  第二条 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规则

  2.1 甲方申请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的签约日、约定申购/赎回日、基金代码和申购金额/赎回份额以双方签字盖章的银行业务凭证的记录为准,甲方提交的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的约定申购/赎回日只能在每月的1日至25日。对同只基金来说,定申和智能定投只能选择开通其中一种。

  2.2 定申和智能定投的申购费、定赎赎回费、定申金额限制、定赎份额限制、定申交易级差以基金公司公告为准;智能定投的申购金额限制和交易级差以本协议为准。

  2.3 智能定投标准投资额,最低起点金额人民币1000元;低水平投资额应小于等于标准投资额,下限最低500元;高水平投资额应大于等于标准投资额,最高为标准投资额的10倍;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级差均为100元。

  2.4 定投/智能定投业务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甲方每次申购/赎回的价格以实际申购日/赎回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5 乙方为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受理的甲方委托申请结果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乙方不承担确保交易成功的责任,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系统故障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6 若甲方设定的定投/智能定投申购、赎回日为基金非开放日,或指定账户(或基金账户)中资金(或基金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时,申购、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开放日,如顺延后日期跨月,当月申购、赎回申请取消。若甲方委托在同一天定投/智能定投申购多笔基金,而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委托,则乙方有权决定申购的顺序。因甲方指定账户(或基金账户)中资金(或基金份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造成申请顺延的,每月最多可顺延三次。

  第三条 修改和终止

  3.1 甲方可申请修改或终止已开办的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可修改的内容包括约定申购/赎回日、投资金额、终止时间、参考指数、挂钩标的、偏离度等。但乙方不受理甲方在约定申购/赎回日提出的修改和终止申请。如果甲方申请修改和终止的时间在当月约定申购/赎回日之前,则申请当月生效,否则下月生效。

  3.2 如甲方指定账户(或基金账户)中资金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导致连续三个约定申购日(或赎回日)扣款(或赎回)不成功,且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上述情形,乙方有权终止甲方该只基金的定投计划。

  3.3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

  第四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4.1 完全理解基金定投/智能定投业务规则,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4.2 已接受乙方进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办理定投/智能定投业务符合本人风险承受能力,或虽超出本人风险承受能力但本人仍坚持要求办理。

  4.3 持有金穗借记卡并开通开放式基金业务,作为定投/智能定投业务委托资金账户(“指定账户”),用于本业务相关资金划转。确保约定申购日前一日及约定申购日当日指定账户有足够的金额,且约定申购日当日指定账户全天处于正常状态。因本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从指定账户上扣款造成的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五条 保密事项

  双方应保守在缔结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信息,除因履行合同义务的必要或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当赔偿因泄露信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七条 协议的组成

  甲方在乙方成功办理定投/智能定投签约、提交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计划、修改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计划及终止基金定投/智能定投计划等业务,乙方须为甲方提供业务完成回单,各项业务回单(如有)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在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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