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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通业务协议ABC(2014)5033-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存金通业务(简称本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实名贵金属账户,并指定一张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简称关联借记卡),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业务规则买入、卖出、提金。

  1.2 交易标的: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

  1.3 交易标的买入(简称买入):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按乙方实时贵金属报价买入交易标的。

  1.4 交易标的卖出(简称卖出):该业务由农业银行代理黄金企业进行,卖出价格由黄金企业制定,农业银行代理发布。甲方在乙方交易时间内,按乙方代理发布的贵金属报价卖出交易标的。

  1.5 提金:甲方在乙方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时间内,持关联借记卡到乙方指定提金网点,在贵金属账户可用余额内提取交易标的。甲方若提取交易标的之外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应补交价差。价差金额=贵金属产品单位价差×提金重量。贵金属产品单位价差为提金时点交易标的单位价格与提金品种单位价格之差。甲方提金价值(按提金时点计算)大于等于人民币五万元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甲方办理本业务的买入、卖出、提金等各项业务应在关联借记卡所属的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辖内网点办理。

  2.2 交易标的的买入、卖出、提取按交易标的即时报价实行贵金属账户余额与资金的实时清算。

  2.3 交易标的的交易起点单位为1克,交易递增单位为1克。

  2.4 甲方在农业银行仅能实名开立一个贵金属账户。贵金属账户余额为交易标的的重量(以克为单位),不计利息。

  2.5 甲方可在买入或提取交易标的之外的实物贵金属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凭相应业务回单到乙方指定发票开具网点领取发票或补价金额发票。

  2.6 甲方应按《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的约定妥善保管、使用关联借记卡及密码。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2.7 甲方确认与关联借记卡密码相符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本人或本人授权实施。甲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8 甲方对本协议涉及的交易时间、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时间、一级分行、提金网点、发票开具网点有任何疑问,可向经办行咨询。

  第三条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价格波动等风险,农业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在甲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甲方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

  第五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6.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点击下载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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