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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金通定投业务协议ABC(2014)5033-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协商一致,在甲方与乙方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签定并生效的《存金通业务协议》基础上,订立本协议。本协议与《存金通业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存金通业务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存金通定投业务(简称本业务):甲方在乙方开立贵金属账户的基础上,乙方根据甲方申请,通过其贵金属账户的关联借记卡于每月指定的委托购买日购买指定重量的“传世之宝”标准贵金属投资产品。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每个贵金属品种,甲方能且仅能签订一份定投业务协议。

  2.2 甲方设定的贵金属品种、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定投截止日期,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甲方可申请修改委托购买日、定投重量和定投截止日期等定投要素,修改后的定投要素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于次月生效。

  2.3 乙方于周末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签约、修改申请、终止申请及本协议项下其他业务;乙方于委托购买日不受理修改申请及终止申请。

  2.4 甲方设定的委托购买日应在1日至25日之间,委托购买日遇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如顺延后日期跨月,当月定投业务取消。

  2.5 定投截止日期与首个委托购买日的时间间隔应当大于或等于12个月。

  2.6 甲方确认定投业务成交价格为委托购买日上午10:00乙方系统报价。

  2.7 甲方应在委托购买日前一日确保关联借记卡中存有足额可用申购资金;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申购失败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若甲方签订多个贵金属产品定投业务协议且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的,当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以完成当天全部申购时,按各贵金属产品的定投业务协议的签约时间顺序执行交易,甲方同意签约时间顺序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因甲方关联借记卡内可用资金不足或已止付,导致乙方自委托购买日起连续3个交易日(该3个交易日的顺延不跨月)扣款不成功,则属甲方违约,乙方将予以记录且当月的定投业务不再予以办理;甲方连续三个月每月出现上述违约情形,乙方将终止甲方的该贵金属品种的定投业务。

  2.8 甲方可凭关联借记卡于每月10日前至关联借记卡所属的农业银行一级分行辖内网点打印上月定投委托成交单,甲方可凭成交单在成交之日起6个月内至发票开具网点领取发票。

  2.9 甲方通过其贵金属账户的关联借记卡办理本业务,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委托购买日为同一日时,申购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协议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导致上述业务交易失败。因关联借记卡可用资金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上述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 甲方应充分了解贵金属价格波动等风险,农业银行不为甲方保证收益或承诺不受损失。

  第五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在甲方已经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后,甲方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

  第六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七条 协议终止

  7.1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7.2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八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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