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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警方成功抓獲涉詐嫌疑人

2022-12-14

一、案情簡介

2022年8月某日,一名客戶來農行太原某網點辦理業務,業務辦理過程中,櫃台工作人員發現該客戶賬戶已被公安機關止付凍結,經覈實後內勤行長第一時間向所在區派出所民警反映,接到線索後,派出所乾警迅速響應、快速鎖定嫌疑人,並將其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二、處理過程

客戶來到我行建南支行稱收到反詐中心短信提醒,櫃台工作人員發現該客戶賬戶已被公安機關止付凍結(屬涉案賬戶),並向網點內勤行長彙報,經進一步覈實,該客戶為前期上級行下發斷卡客戶名單人員(太原反詐中心名單)。於是內勤行長立即與我行駐反詐中心同事聯繫,並撥打110報警電話,公安人員快速出警,並在網點工作人員的配合下,將該嫌疑人抓獲。

三、法律分析

現今,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已然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網絡電信詐騙等違法活動的重要手段,切斷利用「兩卡」實施犯罪的行徑勢在必行。2020 年 10 月 10日,國務院召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工作部際聯席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斷卡」行動;2020年12月16日,五部委聯合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懲戒治理非法買賣電話卡銀行卡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態度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在全國範圍內對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實施懲戒,全力斬斷非法買賣「兩卡」黑灰產業鏈條。上述案件中涉詐人員不僅將面臨「斷卡」嚴厲懲戒,還將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互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若違反該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二十萬元一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十五日一下拘留。

第三十八條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一章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規定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戶;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的,給予警並處以 1000 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的,給警告並處以 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對買賣銀行卡或賬戶的個人實施懲戒的通知》(銀發【2019】304號)規定,個人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卡或銀行賬戶的行為被上報懲戒,5 年內將被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戶所有業務,並不得新開立賬戶。同時其名下的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等平台也會被限制。

四、案例啓示

(一)踐行法律賦予金融行業的職責。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建健全「風險監測-及時處理-有效反饋-持續優化」的風控體系,做到風險「早發現-早識別-早處置」,堅持精准防控。

(二)貫徹落實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規定。嚴格強化開戶管理,重點做好客戶盡職調查、異常開戶處置、開戶數量管理等事項,切實守住開戶風險防控關;同時做好存量賬戶的排查力度,做好客戶信息保護。

(三)充分發揮警銀協作機製作用。持續加強與公安機關聯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可疑犯罪人員,共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形成合力築牢防線。

(四)認真做好普法宣傳和培訓工作。對外貫徹落實監管部門對反詐宣傳的要求,加大向社會公眾的宣傳普法力度,提升公眾的反詐意識和防範能力;對內組織開展全員學習,通過典型案例達到警示的效果;通過案例提高員工的法紀意識,強化管理、強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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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農業銀行山西省分行是中國農業銀行在山西省的一級分行,是我省唯一一家縣...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