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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存整取加息智能轉存業務協議ABC(2016)5032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協議前,仔細閱讀本協議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協議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管轄等內容的條款。請關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金融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甲方(客戶)與乙方(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經辦機構)經充分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1.1 整存整取加息智能轉存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甲方與乙方簽約后,遇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規定的有權機關)上調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時,按照乙方有關計息規則計算出合理轉存天數,與甲方整存整取存款實際存款天數進行比對,按有利于乙方利息收益增加的原則判斷是否進行轉存的業務。

  1.2 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甲方簽約時設置的一個時點。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規定的有權機關)上調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時,乙方系統根據既定公式自動判斷轉存后該筆存款的到期日是否晚于甲方設置的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如果晚于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則不轉存;如果早于或等于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則通過比對實際存款天數和合理轉存天數判斷是否進行轉存。

  1.3 合理轉存天數:在利率上調時,按照乙方有關計息規則計算出的轉存臨界天數。如果實際存款天數小于合理轉存天數,則系統在利率調整日當日將原整存整取存款提前支取,同時按照原整存整取存款期限以利率調整日為起息日將原整存整取存款及其稅后利息一并進行轉存;如果實際存款天數大于或等于合理轉存天數,則保持原整存整取存款賬戶不變。

  第二條 業務規則:

  2.1 甲方在乙方營業網點指定其本人整存整取存單、定期一本通、借記卡下定期子賬戶(以下簡稱整存整取存款賬戶)辦理本業務。甲方更換該整存整取存單、定期一本通、借記卡或掛失補辦后,本協議對新的整存整取存單、定期一本通、借記卡仍然有效。

  2.2 整存整取存款賬戶信息、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以甲方簽字確認的業務回單為準。

  2.3 若定期一本通和借記卡下定期子賬戶簽約本業務,則不能將其移出為整存整取存單;若整存整取存單簽約本業務,則不能將其移入定期一本通或借記卡。

  2.4 因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限制使乙方整存整取存款賬戶不轉存的,甲方可至乙方營業網點修改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整存整取存款賬戶處于質押或掛失等非正常賬戶狀態不能修改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乙方提示甲方根據整存整取存款賬戶到期日情況合理設置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以免因智能轉存最大到期日設置不合理而未能獲得相應利息收益。

  2.5 簽約后,整存整取存單處于質押等非正常賬戶狀態不能進行轉存。

  第三條 稅息計繳:整存整取存款賬戶的存款利息和所得稅按有關規定由乙方計算并代扣代繳利息稅。

  第四條 費用、增值稅及發票

  4.1 乙方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門戶網站公示。乙方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乙方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協議,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盡義務后解除本協議;甲方與乙方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條前述內容約束。

  4.2 本協議項下農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4.3 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4.4 甲方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甲方需向農業銀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

  4.5 在乙方收到甲方應稅款項后360日內,甲方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開票機構開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4.6 因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4.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第五條 信息確認:甲方確認提供和告知的個人基本信息、賬戶/卡號和聯系方式等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更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時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第六條 協議終止:

  6.1 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解除本協議前,甲方須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乙方營業網點辦理相關手續;手續辦妥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6.2 本協議下整存整取存款賬戶全部銷戶后本協議自動終止。

  6.3 乙方可基于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客戶權益、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系統升級、提升服務質量等原因變更本協議、暫停或終止本業務服務,并通過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協議;各方協商一致的,也可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協議內容。

  第七條 客戶信息保護

  7.1 甲方授權中國農業銀行可基于業務辦理、履行合同及開展風險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權簽署之日起,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與甲方建立業務關系過程中獲取、保存的其他信息)。雙方業務關系終止后,中國農業銀行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與甲方的約定,保存和處理甲方信息。

  7.2 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時,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并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容和期限內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毀損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詢、使用與所提供服務或辦理業務無關的甲方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查詢、使用甲方信息。

  7.3 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客戶信息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與甲方的約定,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收集、傳輸、加工、保存、查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責任由中國農業銀行承擔。

  第八條 本協議所稱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九條 爭議解決: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產生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協議生效:本協議自雙方在業務憑證上簽字或蓋章之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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