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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國債(電子式)服務章程ABC(2022)7002-1

  尊敬的客戶: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在簽署本合同前,仔細閱讀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含有黑體字標題或黑體字文字的條款),注意本合同涉及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的條款,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審慎提供個人信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您有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向經辦行咨詢,或者咨詢您的律師和有關專業人士。如需進行業務咨詢和投訴,請撥打農業銀行客服熱線:95599。 

  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儲蓄國債(電子式)認購、付息、還本、提前兌取、質押貸款、非交易過戶等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銷售的、以電子方式記錄債權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第三條 投資者通過中國農業銀行(為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委托中國農業銀行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的債權托管和資金清算的,應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個人國債賬戶,用于記載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的期次、數量及變動等情況;并指定本人在中國農業銀行開立的借記卡或存折(以下簡稱卡折)作為個人國債賬戶的資金清算賬戶,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資金從資金清算賬戶中劃出,兌付儲蓄國債(電子式)的資金劃入資金清算賬戶。 

  個人國債賬戶實行實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 

  第四條 投資者應妥善保管用于資金清算的卡折及其密碼,凡密碼相符的操作均視為投資者本人或合法授權的操作。卡折丟失、被盜、損壞或密碼泄漏的,應當立即辦理掛失或換領等手續。投資者應妥善保管卡折,因卡折丟失、被盜、損壞或密碼、信息泄露等原因導致交易不成功、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應承擔不利后果。 

  第五條 投資者承諾:向中國農業銀行提供的的姓名、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真實有效;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中國農業銀行辦理變更手續;因投資人留存信息有誤或未及時通知中國農業銀行變更信息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擔。 

  第六條 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農業銀行柜臺、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渠道對儲蓄國債(電子式)債權進行查詢。 

  第七條 儲蓄國債(電子式)不能辦理轉托管業務。個人國債賬戶托管債權余額為零時,投資者可以銷戶;個人國債賬戶連續五年托管債權余額為零的,中國農業銀行有權予以銷戶。 

  第八條 中國農業銀行業務系統產生的相關記錄為投資者持有儲蓄國債(電子式)債權的依據。雙方確認中國農業銀行業務系統電子數據的有效性。 

  第九條 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交易中斷或終止的,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農業銀行的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在營業場所和農業銀行門戶網站公示。農業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農業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服務合同,客戶不同意的,在客戶已經履行本合同項下應盡義務后,客戶可以終止服務,解除本合同;雙方協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同內容。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各方協商承擔。農業銀行因增值稅等國家稅收相關法律法規調整而調整服務價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內容約束。本條所稱法律法規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第十一條 個人信息保護 

  11.1 在提供本業務服務、履行本協議和開展風險管理的處理目的和使用范圍內,中國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規定及業務需要,通過客戶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渠道(如中國農業銀行柜面、掌銀)處理客戶的以下信息: 

  中國農業銀行將以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刪除的方式處理客戶的金融賬戶信息(辦理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賬戶信息、儲蓄國債(電子式)交易記錄)、姓名、身份證件信息(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證件有效期)、聯系方式。 

  客戶應充分了解,金融賬戶信息、身份證件信息為敏感個人信息,基于身份識別、開立儲蓄國債賬戶、辦理資金清算等業務的需要,乙方有必要處理敏感個人信息,敏感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導致客戶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和財產安全受到危害。姓名、聯系方式屬于一般個人信息,一般個人信息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可能損害客戶的隱私權。中國農業銀行承諾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嚴格按照約定目的處理個人信息,不做篡改或違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確保信息安全。如違反個人信息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中國農業銀行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上述信息將儲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農業銀行僅在履行本協議所必需、滿足適用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要求以及應對可能的爭議解決所必需的最短時間內保存上述信息。 

  11.2 以上信息為中國農業銀行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所必需的必要個人信息。上述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將影響客戶正常交易。如果客戶不同意中國農業銀行收集以上信息,可能導致中國農業銀行無法提供本業務基本功能或履行中國農業銀行需向客戶承擔的義務。     

  11.3 本業務下為履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的管理規定,中國農業銀行將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提供監管所要求的證件號碼、國債的交易記錄,客戶可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官方網站查詢有關聯系方式、處理目的、處理方式、處理個人信息的種類等;基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對農業銀行實施監管的目的,農業銀行將根據上述監管部門的要求,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向監管部門提供實施業務監管所必需的上述個人信息。  

  11.4 本協議項下與客戶信息保護相關的通用規則,如中國農業銀行的聯系方式、客戶行使法律規定權利的方式和程序等,請參見中國農業銀行在官方網站(www.abchina.com)發布并不定時更新的《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隱私政策(個人版)》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增值稅  

  12.1本合同項下農業銀行向客戶收取的符合國家稅務征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事項的款項中均已包含增值稅。增值稅稅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在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稅務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調整,農業銀行將相應調整相關的稅率等相關內容。 

  12.2 農業銀行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保證自身具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質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客戶需向農行提供企業名稱、聯系人、地址、電話、開戶行、賬戶名稱、賬號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需的信息,農業銀行有權要求客戶提供上述條件的證明,客戶不予提供的,農業銀行可以拒絕客戶索取本合同項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農業銀行收到客戶應稅款項后360日內,客戶有權要求開具發票,發票由農業銀行指定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機構開具,客戶逾期未索取增值稅發票的,農業銀行可不再提供增值稅發票。 

  12.3 因客戶的原因導致農業銀行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由客戶自行承擔責任,且農業銀行有權要求客戶承擔因此給農業銀行造成的損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客戶有義務配合農業銀行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因農業銀行的原因向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錯誤的,客戶有權要求農業銀行重新提供,由此給客戶造成的損失,由農業銀行承擔,對于需要進行作廢處理或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客戶有義務配合農業銀行完成相關發票的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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