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则是指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制售虚假保险单证或理财协议,向社会公众给予或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并非法吸收资金。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四个基本特征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
1、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2、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3、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三)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保险消费者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在非法集资过程中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对剩余非法财物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非法集资的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
(四)如何避免卷入非法集资活动
尽管非法集资形式和手段千变万化,迷惑性强,但广大保险消费者只要了解其常见形式和手段,也能迅速识破其伪装,“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常见手段主要包括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玩弄各种投资理财新名词、利用网络实施犯罪逃避打击等。保险消费者在消费时更需提高警惕,不轻易为高息、提前返息等手段所欺骗,真正做到“两查两配合”,即“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山东省打击和处罚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您: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