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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宣传专区

协助警方成功抓获涉诈嫌疑人

2022-12-1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日,一名客户来农行太原某网点办理业务,业务办理过程中,柜台工作人员发现该客户账户已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经核实后内勤行长第一时间向所在区派出所民警反映,接到线索后,派出所干警迅速响应、快速锁定嫌疑人,并将其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处理过程

客户来到我行建南支行称收到反诈中心短信提醒,柜台工作人员发现该客户账户已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属涉案账户),并向网点内勤行长汇报,经进一步核实,该客户为前期上级行下发断卡客户名单人员(太原反诈中心名单)。于是内勤行长立即与我行驻反诈中心同事联系,并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人员快速出警,并在网点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该嫌疑人抓获。

三、法律分析

现今,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已然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网络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的重要手段,切断利用“两卡”实施犯罪的行径势在必行。2020 年 10 月 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2020年12月16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买卖“两卡”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对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实施惩戒,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条。上述案件中涉诈人员不仅将面临“断卡”严厉惩戒,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互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若违反该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一下拘留。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户;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并处以 1000 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为的,给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规定,个人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的行为被上报惩戒,5 年内将被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户所有业务,并不得新开立账户。同时其名下的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等平台也会被限制。

四、案例启示

(一)践行法律赋予金融行业的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建健全“风险监测-及时处理-有效反馈-持续优化”的风控体系,做到风险“早发现-早识别-早处置”,坚持精准防控。

(二)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严格强化开户管理,重点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异常开户处置、开户数量管理等事项,切实守住开户风险防控关;同时做好存量账户的排查力度,做好客户信息保护。

(三)充分发挥警银协作机制作用。持续加强与公安机关联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犯罪人员,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形成合力筑牢防线。

(四)认真做好普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外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对反诈宣传的要求,加大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普法力度,提升公众的反诈意识和防范能力;对内组织开展全员学习,通过典型案例达到警示的效果;通过案例提高员工的法纪意识,强化管理、强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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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山西省的一级分行,是我省唯一一家县...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