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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的定义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其中“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二、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行为规范法,个人信息保护的真正立法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另一个是“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
三、个人信息处理五项(基本原则)
(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二)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原则;
(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四)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质量原则;
(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原则等。
四、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八项权利
(一)知情权、决定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查阅复制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人请求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提供。”
(三)可携带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四)更正补充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
个人请求更正、补充其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五)删除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
1.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
2.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
3.个人撤回同意;
4.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者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六)规则解释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进行解释说明。”
(七)对死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八)寻求司法救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建立便捷的个人行使权利的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个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