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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款保险概念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二、存款保险的偿付限额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目前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含)。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三、存款保险参保机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要求。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四、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被保险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等单位存款;本息属于被保险存款范围。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五、存款保险偿付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在以上四个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增强中小银行信用,为中小银行的平稳发展提供重要支持,有效提高公众信心,构筑了对百姓的利益保护网,从而降低挤兑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也是国家金融安全网的基本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