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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存整取加息智能转存业务协议ABC(2016)503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1.1 整存整取加息智能转存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甲方与乙方签约后,遇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上调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时,按照乙方有关计息规则计算出合理转存天数,与甲方整存整取存款实际存款天数进行比对,按有利于乙方利息收益增加的原则判断是否进行转存的业务。

  1.2 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甲方签约时设置的一个时点。在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规定的有权机关)上调整存整取存款利率时,乙方系统根据既定公式自动判断转存后该笔存款的到期日是否晚于甲方设置的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如果晚于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则不转存;如果早于或等于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则通过比对实际存款天数和合理转存天数判断是否进行转存。

  1.3 合理转存天数:在利率上调时,按照乙方有关计息规则计算出的转存临界天数。如果实际存款天数小于合理转存天数,则系统在利率调整日当日将原整存整取存款提前支取,同时按照原整存整取存款期限以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将原整存整取存款及其税后利息一并进行转存;如果实际存款天数大于或等于合理转存天数,则保持原整存整取存款账户不变。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甲方在乙方营业网点指定其本人整存整取存单、定期一本通、借记卡下定期子账户(以下简称整存整取存款账户)办理本业务。甲方更换该整存整取存单、定期一本通、借记卡或挂失补办后,本协议对新的整存整取存单、定期一本通、借记卡仍然有效。

  2.2 整存整取存款账户信息、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以甲方签字确认的业务回单为准。

  2.3 若定期一本通和借记卡下定期子账户签约本业务,则不能将其移出为整存整取存单;若整存整取存单签约本业务,则不能将其移入定期一本通或借记卡。

  2.4 因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限制使乙方整存整取存款账户不转存的,甲方可至乙方营业网点修改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整存整取存款账户处于质押或挂失等非正常账户状态不能修改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乙方提示甲方根据整存整取存款账户到期日情况合理设置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以免因智能转存最大到期日设置不合理而未能获得相应利息收益。

  2.5 签约后,整存整取存单处于质押等非正常账户状态不能进行转存。

  第三条 税息计缴:整存整取存款账户的存款利息和所得税按有关规定由乙方计算并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四条 费用、增值税及发票

  4.1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可在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尽义务后解除本协议;甲方与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4.2 本协议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4.3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4.4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4.5 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4.6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4.7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五条 信息确认:甲方确认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账户/卡号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六条 协议终止:

  6.1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前,甲方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6.2 本协议下整存整取存款账户全部销户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6.3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

  7.1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7.2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7.3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次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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