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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ABC(2022)400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章程前,仔细阅读本章程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章程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格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或关注“中国农业银行云客服”微信公众号予以反馈。 

  第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简称“借记卡”,下同)是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工具,不提供透支服务。个人借记卡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Ⅰ类户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购买投资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转账结算、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功能。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  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单位相关资料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Ⅰ类户借记卡申领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主卡持卡人拥有存入主卡账户合法资金的所有权,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有权控制附属卡的支付渠道和限额,对附属卡进行止付。中国农业银行不向附属卡提供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和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条  个人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借记卡(含附属卡)每人不得超过4张。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四条  委托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客户,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到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简称“营业网点”,下同)办理激活。 

  第五条  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六条  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不计息,不挂失。电子现金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电子现金余额以芯片余额为准。 

  第七条  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不应设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中国农业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 

  中国农业银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借记卡可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银联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中国农业银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柜面、电子银行(含掌上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下同)等渠道进行查询。持卡人可通过柜面、电子银行、95599客服电话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第八条 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中国农业银行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电子银行等渠道在交易限额内办理业务。附属卡与主卡共用自助渠道交易限额。 

  第九条 持卡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与第三方合作机构(含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下同)绑定借记卡进行支付的,自愿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盗刷交易风险及资金风险。持卡人按照持卡人与第三方合作机构约定的交易验证方式(如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以及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完成交易的,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因泄露借记卡账号、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或遗失移动设备等自身原因,以及因第三方合作机构原因引发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第三方合作机构自行协商解决,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条 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习惯,开通或关闭借记卡在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渠道的消费、取现、转账等服务,并可在监管和第三方合作机构规定的额度内按照交易类型、境内外、渠道等维度设置交易限额。 

  第十一条  持卡人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官方网址、客服电话号码进行交易。对于非中国农业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中国农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及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出售。持卡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的,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代办要求办理。凡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将卡片出租、出借和出售等情形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为单位卡,则相应后果由所属单位承担。持卡人与商户或其他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存款人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时,以存款人填写的户名和卡号为准入账。因存款人填写错误等原因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存款人负责。 

  第十三条 Ⅱ类户借记卡与非绑定账户间的存入、支取限额将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执行和调整。 

  第十四条 在满足监管关于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规定前提下,持卡人可申请办理Ⅰ类、Ⅱ类借记卡账户类型升降级。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如因终端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借记卡被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日起30天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设备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对无人认领的借记卡在吞卡日起30天后,设备所属网点将对卡片作废处理。借记卡在非农业银行自助设备上被吞没的,请在设备所属银行规定时间内领取。 

  第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持卡人可以通过电子银行、自助设备或营业网点核对账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问的,中国农业银行在接到质疑起30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借记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通过电子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办妥后即时生效,持卡人不承担挂失生效后因借记卡被冒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中国农业银行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通过电子银行办理挂失后,需要补领新卡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忘密码的,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及重置手续。 

  第十九条  同一张借记卡同一日内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三次输错交易密码的,该借记卡将被锁定。持卡人须通过掌上银行或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条  借记卡出现卡号模糊不清、磁道损坏、芯片损坏等卡片异常情况,持卡人须持原卡到营业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办理同卡号换卡后,如在换卡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到换卡网点领卡,为保障卡内资金安全,中国农业银行将对卡片进行作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和其他社会公众财产安全,中国农业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开户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交易、被他人盗用、涉赌涉诈、参与虚拟货币交易、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等情况时或接到有权机关通知,有权对该账户进行交易控制或者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如存在冒用他人身份开卡的,在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中国农业银行有权予以销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保证向中国农业银行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持卡人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身份证件信息、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到营业网点或指定渠道修改。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有关费用和解除合约后,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借记卡已收取的年费不退还。对于一年以上(含一年)没有交易、卡账户存款余额为零且没有其他关联合约的借记卡,视同持卡人自愿销户。单位代理批量申领的借记卡,三个月内未领取卡片或已领卡未报到的,代理单位确认后,中国农业银行将对未激活卡片进行销户处理。附属卡可由附属卡持卡人凭附属卡卡片、密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销卡。 

  单位卡销户其账户资金应转入该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申请关闭电子现金应用,卡片在正常状态下可当场完成,遇有卡片不可读取等非正常状态,持卡人可以在脱机消费清算周期结束后到原办理网点提取电子现金剩余资金。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账户存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计付利息,个人卡账户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由中国农业银行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缴税款。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官方网站www.abchina.com)公告。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中国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修改章程,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中国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第二十七条  中国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借记卡持卡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均已包含增值税。中国农业银行在收到持卡人含税款项后,如持卡人提出开票需求,中国农业银行须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已清楚知晓并同意《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关于处理其个人信息的全部规则。为提供本业务服务、履行合同和开展风险管理的目的,中国农业银行有权根据国家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处理持卡人个人信息。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依法承担持卡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如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反洗钱管理要求或本章程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有权限制持卡人使用借记卡的部分功能或者销户,追回所欠款项,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协助国家有权机关对持卡人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三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修改章程、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告通知持卡人。持卡人不同意的,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及时到营业网点办理销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中借记卡开立、使用等有关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于客户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借记卡账户存续期间有效。自借记卡账户销户之日起,本章程自动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持卡人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提示了本章程的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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