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存款证明申请须知ABC(2010)5029-1
1.申请人应保证自银行为申请人金融资产开具《个人存款证明》之日起,至到期日止,不提取或交易相关金融资产。
2.申请人知悉并同意证明存续期间,纳入证明范围的理财产品不能赎回;证明期间内,如理财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其款项转入对应个人结算账户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申请人同意由银行继续冻结止付该款项,直至证明存续期满。
3.申请人申请提前解除冻结的,将按照银行要求返还全部《个人存款证明》凭证,办理相关手续。
4.申请人知悉并同意选择按“本金”出具证明时,存款账户余额(含利息)由银行一并冻结。
5.申请人同意按照银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申请人保证不将银行开具的《个人存款证明》转让、担保或用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