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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提示协议书ABC(2022)7053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纠纷解决等内容的条款,充分了解基金信息提示业务的运作规则。请关注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对我行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请拨打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签约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电子银行(含网上银行、掌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同意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客户)、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基金信息提示业务协商一致,订立《基金信息提示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关键词及定义 

  1.1 基金信息提示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对于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某一基金产品信息的短信提醒服务,包括净值定期提醒、累计净值提醒和收益率提醒三种方式。 

  1.2净值定期提醒: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某支基金的净值,按周或按月定期发送短信提醒。 

  1.3累计净值提醒:乙方在甲方持有的某支基金的累计净值大于或小于甲方设定的净值时,发送短信提醒一次。 

  1.4收益率提醒:乙方在甲方持有的某支基金的收益率大于或小于甲方设定的收益率时,发送短信提醒一次。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本业务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持有的公募基金产品,且仅针对个人客户。 

  2.2 甲方须先签署本协议,才能设置具体基金信息提示方式。    

  2.3 本业务按单只基金设置短信提醒方式,单只基金产品仅能设置一种短信提醒方式。 

  2.4 若选择累计净值提醒或收益率提醒方式,则仅在提醒策略满足时短信提醒一次。 

  2.5 净值定期提醒方式,若选择为按周提醒,则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发送净值提醒短信;若选择为按月提醒,则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发送净值提醒短信。 

  2.6 甲方在乙方持有的某只基金份额为0时,该基金的提醒服务自动取消,乙方不再发送提醒短信。 

  2.7 本业务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短信提醒服务中的内容,均基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净值、基金份额等数据信息而得出,乙方不承担因基金管理人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数据信息无效、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而给甲方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三条 客户声明及保证条款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等内容均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本人承担。 

  第四条 修改、解除 

  4.1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并应及时到乙方办理解除手续;甲方在公示后继续办理业务的,视同接受本协议变更后的内容。 

  4.2 甲方可以到柜面解除本协议。解除手续办妥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包括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反洗钱、费用、纠纷解决等),遵照《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客户协议》、《代理销售基金/资管计划业务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执行。 

 

  客户声明:中国农业银行已依法向本人/本机构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本人/本机构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本人/本机构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保证提供的信息及资料真实有效,了解并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点击下载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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