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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动转账业务协议书ABC(2016)4042-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甲方(客户)自愿向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申请开办个人自动转账业务,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与转账规则

  1.1 个人自动转账是指乙方根据双方约定,按照一定转账周期和转账方式,将甲方指定账户的资金划转到约定的一个或多个账户的金融业务。

  1.2 转出账户是资金转出方,应为甲方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行”)人民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转入账户是资金转入方,应为农行人民币个人活期结算账户。上述个人活期结算账户包括借记卡、活期结算存折和准贷记卡。

  1.3 转账周期分为每日、每周、每月、月末四种。

  1.4 转账方式包括指定金额转账、留存金额差额转账、留存金额差额取整转账、补足余额转账四种。其中,指定金额转账是指按照预设固定金额进行转账;留存金额差额转账是指对转出账户余额超出预设留存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转账;留存金额差额取整转账是指对转出账户余额超出预设留存金额的部分,按照约定取整单位的整数倍进行转账;补足余额转账是指按照转入账户余额不足预设金额的差额部分进行转账。

  1.5 甲方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可在乙方营业网点签署本协议并办理变更、暂停、恢复、解约等交易。乙方打印的业务凭证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协议共同构成一份完整不可分割的合同。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系统中按照协议约定建立自动转账合约。甲方可在自动转账合约下申请增加、变更或解除与部分或全部转入账户的转账关系。甲方亦可申请解除合约,合约解除时本协议终止。

  1.6 账户出现以下情形时,转账操作不成功,乙方不再补扣:

  1.6.1 转出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其中准贷记卡可用余额不包括透支额度。

  1.6.2 转出账户或转入账户出现挂失、冻结、销户、过期等非正常状态。

  1.7 签约费在签约时从转出账户直接扣收。转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签约费的,不能签约。转账费在每次转账时从转出账户中实时扣收。转出账户余额少于转账金额与转账费之和时,视为余额不足,不予转账。

  1.8 甲方有权设定所有转入账户的转账顺序。未设定顺序的,乙方按照转入账户加入的先后顺序进行转账,先加入的账户顺序在前。如前一顺序的转账扣款不成功,则尝试下一顺序扣款操作,依此类推。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可对不同的转入账户设定不同的转账规则,并对转账规则进行修改。

  2.2 甲方可申请变更转出账户、变更或增加转入账户,但变更后或增加的账户应符合协议第1.2条的要求。甲方主动变更账户或因卡折损坏、挂失等原因变更转出账户的,本协议对新的账户仍然有效。

  2.3甲方可申请暂停/恢复与某一账户的自动转账关系,也可以申请暂停/恢复与所有账户的转账关系。暂停期间,不再进行自动转账操作。

  2.4 甲方可到乙方营业网点查询最近三个月的自动转账明细,并获取最近三个月的自动转账收费凭证。

  2.5 甲方保证提供和告知的个人基本信息、指定的账号等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有更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承担不利后果。

  2.6 甲方应关注并妥善管理个人自动转账业务涉及的各账户余额。转账过程中甲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甲方应与其协商解决,乙方将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根据甲方设定的转账规则,及时、准确地划转款项。但对于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3.1.1 出现本协议第1.6条约定的转账操作不成功的情形;

  3.1.2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2.5条约定的义务;

  3.1.3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乙方过错的情形。

  3.2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的,甲方可以终止服务,解除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本合同项下农业银行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第四条 相关账户存款利息和所得税由乙方按有关规定计算并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五条 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增值税发票条款

  6.1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6.2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6.3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6.4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6.5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七条 客户信息保护条款

  7.1 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7.2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7.3 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乙方在业务凭证上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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