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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协议ABC(2016)7045-1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定义

  1.1 账户贵金属,指挂钩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的记账符号,不能用于转出和支付,且不计付利息。其中,人民币报价的账户黄金品种(以下称“账户人民币黄金”)可按本协议约定兑换农业银行“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甲方(客户)如申请兑换实物黄金须遵守农业银行的相关要求;其他账户贵金属品种不能兑换贵金属实物。

  1.2 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指农业银行报出账户贵金属的买卖价格,甲方根据农业银行报价及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户贵金属交易的业务(下称“本业务”)。

  1.3 占用资金,指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从甲方资金结算账户扣划的资金,作为甲方履行交易盈亏的保证;占用资金包括甲方增加头寸时扣划的资金和后续追加的资金。

  第二条 开户

  2.1 甲方须指定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作为资金结算账户(下称“关联借记卡”)。

  2.2 甲方可在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本业务签约、解约、更换关联借记卡、修改签约信息等业务。

  2.3 甲方办理本业务过程中,凡使用关联借记卡信息,并按照在乙方设定的身份认证方式(包括密码、客户证书等)通过身份验证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办理。甲方同意相关业务的办理结果以农业银行交易系统或相关设备产生的电子数据为准。

  2.4 甲方保证签约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若有变化,应及时前往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变更,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5 甲方应妥善保管关联借记卡、USB-KEY、密码及相关证件、资料,关联借记卡、USB-KEY及相关证件、资料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否则相关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更换关联借记卡或挂失补卡后,本协议对新卡仍然有效。

  第三条 报价方式

  农业银行向甲方提供以人民币报价和美元报价的账户贵金属交易服务。人民币报价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克,美元报价的单位为美元/盎司。报价品种、最小交易数量、最小交易单位以乙方交易系统中的提示为准,乙方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报价品种和相关参数进行调整。

  第四条 交易操作与资金占用

  4.1 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零时,可选择买入或卖出操作。买入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正数(下称“正头寸”);卖出某品种账户贵金属后,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数量为负数(下称“负头寸”)。同时,乙方从甲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

  4.2 甲方持有正头寸时,买入操作增加正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减少正头寸数量;每次卖出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正头寸数量。甲方买入时,乙方从甲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甲方卖出时,乙方向甲方关联借记卡中转入相应资金。

  此时,当甲方加权平均买入单价与买入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小于卖出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甲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甲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4.3 甲方持有负头寸时,买入操作减少负头寸数量,卖出操作增加负头寸数量;每次买入的数量不得大于持有的负头寸数量。甲方卖出时,乙方从甲方关联借记卡中划转相应资金(等于交易数量×交易价格,计入占用资金)作为交易亏损的保证。甲方持有负头寸时,可在开市期间按账户贵金属的品种追加占用资金。甲方买入时,乙方将甲方的交易盈亏和返还的占用资金转入甲方关联借记卡;其中,占用资金按买入数量占交易前负头寸数量的比例返还。

  此时,当甲方加权平均卖出单价与卖出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即成本金额)大于买入单价或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与相同贵金属数量计算所得金额时,为甲方交易盈利或账面盈利;反之,为甲方交易亏损或账面亏损。

  第五条 资金充足率

  5.1 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时,乙方计算甲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和资金充足率。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正头寸时,乙方仅计算甲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账面盈亏。资金充足率=(占用资金+账面盈亏)/(加权平均卖出单价×负头寸数量)。

  5.2 追加占用资金。当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时,甲方应主动追加占用资金,将资金充足率提升至50%以上。甲方允许乙方自动划转甲方资金的,乙方将从甲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中划转资金,使甲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最高提升至100%,若甲方持有多个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50%,乙方有权选择为甲方追加占用资金的顺序;若甲方关联借记卡可用余额不足,乙方将全额划转关联借记卡卡内可用余额。

  5.3 强行止损。当甲方持有某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资金充足率低于20%时,乙方有权对甲方持有的负头寸强行止损。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首先补充甲方持有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占用资金直至资金充足率达到100%,剩余资金划至甲方关联借记卡;如果强行止损释放的资金不足以将甲方最小负头寸的资金充足率提升至100%,乙方将对甲方该品种账户贵金属的负头寸全部强行止损。强行止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5.4 乙方有权对第5.2条和第5.3条中追加资金和强行止损的资金充足率比例进行调整,并通过农业银行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5.5 关联借记卡开通代扣缴费、个人贷款还款、贷记卡约定还款、理财等业务的自动交易功能,且约定交易日期与本协议项下自动划转为同一日时,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的交易执行顺序由乙方确定。本协议项下自动划转与上述业务若同时签约,可能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导致上述业务交易失败。因关联借记卡下活期主账户留存金额不足,造成甲方在乙方办理上述业务交易失败、与第三方产生纠纷或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条 交易类型

  6.1 即时交易,甲方无需设定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直接按照农业银行实时报价买卖账户贵金属。

  6.2 委托交易,甲方需预设买入价格或卖出价格。在农业银行暂停业务期间,委托交易不能成交。

  6.2.1 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

  6.2.1.1 获利委托,甲方预设的买入价格低于当前买入价或甲方预设的卖出价格高于当前卖出价,当农业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甲方预设价格成交。

  6.2.1.2 止损委托,甲方预设的买入价格高于当前买入价或甲方预设的卖出价格低于当前卖出价,当农业银行报价达到预设价格时,按农业银行报价成交。

  6.2.2 普通委托、双向委托与连环委托

  6.2.2.1 普通委托,甲方在获利委托或止损委托中选择一项委托。

  6.2.2.2 双向委托,甲方同时设定获利委托与止损委托,一项委托成交时,另外一项委托自动失效。

  6.2.2.3 连环委托,甲方同时设定两项委托,委托一成交后,委托二自动生效。其中,委托一须为普通委托,委托二可为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委托一和委托二须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数量相同。

  6.2.3 委托偏离值与委托数量

  6.2.3.1 甲方提交普通委托或双向委托时,预设价格与乙方报价之差须在乙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甲方提交连环委托时,委托一的预设价格与乙方报价之差及委托一与委托二的预设价格之差须在乙方规定的最小偏离值和最大偏离值之间。

  6.2.3.2 甲方提交生效的委托单总数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最大委托数量。

  6.2.3.3 乙方有权调整最小偏离值、最大偏离值和最大委托数量,并通过农业银行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6.2.4 委托有效期与委托撤销

  6.2.4.1 委托有效期。委托有效期为1小时的整数倍,委托有效期最短为1小时,最长不能超过当周闭市,超期委托无效。

  6.2.4.2 委托撤销。甲方有权撤销未成交的委托。撤销连环委托时,若撤销委托一,委托二自动撤销;若撤销委托二,委托一仍然有效。

  第七条 钞汇标志

  甲方以美元现钞/汇买入(或卖出)的账户贵金属在卖出(或买入)后仍为美元现钞/汇。甲方不能同时持有以美元现钞和现汇买入(或卖出)的同一品种账户贵金属。

  第八条 交易时间

  乙方通过农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等渠道提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交易时间。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我国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乙方有权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并通过农业银行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

  第九条 兑换实物黄金

  9.1 甲方可在农业银行“传世之宝”实物黄金销售网点申请将持有的账户人民币黄金兑换为同等重量的“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

  9.2 “兑换实物黄金”采用先以中国农业银行报出的客户卖出价卖出账户人民币黄金再购买“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的模式,甲方须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

  9.3 甲方应持身份证和关联借记卡办理“兑换实物黄金”业务,并确保关联借记卡余额足以支付买卖交易之间的差值。差值等于兑换重量×(“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销售价-账户人民币黄金客户卖出价)。甲方关联借记卡余额不足导致交易失败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9.4 甲方申请兑换的黄金实物限于“传世之宝”标准投资金条,规格包括:20克、50克、100克、200克、500克。

  9.5 甲方可通过农业银行客服咨询“传世之宝”实物金条的销售网点及业务办理时间。

  第十条 责任承担

  10.1 因资讯来源或系统原因等因素导致报价错误的,乙方有权暂停交易和取消在此期间已成交的错价交易,并向甲方追偿错价款项和费用。在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扣划错价款项和费用并通知甲方。

  10.2 甲方应充分了解本业务所蕴涵的风险。随着贵金属价格的上涨和下跌,甲方可能面临潜在的收益或亏损,甲方应自主判断选择交易策略、谨慎交易,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农业银行提供的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甲方参考。农业银行不向甲方承诺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

  第十一条 规则变更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同、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和营业网点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应及时办理解除手续。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本合同相应内容。

  法律法规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 协议终止

  甲方解除本协议前,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关联借记卡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或通过网上银行及农业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妥后,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条 联系信息

  甲方应留存真实有效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客户信息保护

  15.1甲方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授权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甲方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信息)。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中国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15.2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甲方信息,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信息。

  15.3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中国农业银行承担。

  第十六条 费用与增值税

  16.1 乙方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乙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乙方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甲方不同意的,可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解除本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同内容。为履行本合同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乙方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款前述内容约束。

  16.2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16.3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16.4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十七条 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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